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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规划具备着法的一般特征,其学科的发展打上了法理属性的印记。城市规划的法律价值与社会价值是学科关注的根本问题。就我国目前而言,城市规划本身的价值基础建构存在一定的缺陷。本文旨在借鉴法理学发展的理论和方法论来弥补规划学在法学理论上的发展不足,并实现城市规划法的理想价值取向同我国法律实践的有效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