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作者简介:李春风(1989-),女,延边大学法学院2012级硕士研究生;赵桂玉(1982-),男,延边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2010级硕士研究生。
【摘要】素有“小宪法”之称的刑事诉讼法大修之后已于2013年1月1日施行了,新刑诉法涉及检察机关的措施主要有改善和修改辩护制度,非法证据排除原则,技术侦查措施,简易程序,刑事和解制度等方面。新刑诉法带给检察机关机遇的同时也对检察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面对新挑战检察机关采取怎样措施来应对,值得探究。
【关键词】检察机关;刑事诉讼法修改;应对措施
一、新刑诉法施行给检察机关带来的机遇
(一)技术侦查措施的引入拓宽了检察机关打击职务犯罪任务的侦查途径
一方面,技术侦查措施不再处于隐晦的灰色地带,而是被明确写入法条中。通过技术侦查措施所取得的证据可以作为合法证据。另一方面,对于一些危害极大,侦查极难的职务类型犯罪,由于这类案件没有犯罪现场,在加上侦查手段极其落后,这类案件基本上搜集不到书证、物证,在这种情况下就必须要采取一些先进的侦查方式,这时候技术侦查措施就应运而生了。
(二)刑事和解制度
设置一项新的程序,每每都是浅尝辄止,要一点一点的把这项程序渗透到司法实践中和每个公民的法律意识当中。这个制度入法可解决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中被害人判决执行难的问题,更好地保障被害人的权益。刑事和解对公诉工作的影响是很大的。从检察机关的角度来看,刑事和解是检察机关面对的机遇。刑事和解避免了起诉,与庭审过程中的和解相比,刑事和解不会产生不利的结果。刑事和解举措的确立使得检察机关成为人民心中公正为民的机构更近了一步。
二、新刑诉法实施给检察机关带来的挑战
(一)证据制度之改进对检察机关的证据审查任务提出更细致的要求
证据是定案之本,证据审查无疑是刑事案件公诉审查的重中之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43条明确规定严禁非法取证。新刑诉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明确了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都有排除非法证据的当然义务。新增的第五十五条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情形的,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对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依法予以排除。申请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的,应当提供相关线索或者证据。”这表明法院和当事人都可提起非法证据排除调查程序。
新刑诉法第五十七条对于检察机关证明证据合法性做出了专条规定,即“在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的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现有证据材料不能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请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在非法证据排除调查程序中被告人与侦查人员的角色互换。公诉人成为侦查人员的也就是转变为被告的代理人。
在公诉中,往往出现注重证据本身,而忽视取得证据的程序。这样的证据在庭审过程中很容易出现纰漏。尤其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被确立后,检察机关的证据审查任务变得更加繁重。不仅确保自侦案件中获得的证据是通过合法方式取得的,还要审查作为公诉机关时侦查人员所获得证据不仅要具有关联性、客观性、重要的是要具有合法性。因为证据是法院判决案件的重要依据如果检察机关提供的证据被认定为非法证据,那么势必要被排除,如此,检察机关会处于非常被动的局面,输了官司事小,如果因此而失掉惩罚罪犯的机会,那就得不偿失了。因此,检察机关又面临新的挑战,如何才能在检察机关这里终结非法证据呢,检察机关就像一个过滤器,所有的证据到这里都要重新审查,杜绝任何非法证据进入庭审现场。这几乎是检察机关又重新收集了一下證据,对检察机关的人力财力都是一个不小的考验。
(二)律师、辩护人权利之强化,对检察机关抗辩能力发出更强挑战
以前一直是控方占主导地位,辩方始终处于附属地位。辩护人、律师好像永远是在审判机关和公诉机关的圈子外面。但是修改之后的新刑诉法好像辩护机构和公诉机关处于平衡的位置上,这次修改很大程度上完善了辩护制度,也就是为全面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敞开了大门。
先看一看新刑诉对辩护制度的修改亮点。首先,阅卷权的充分保障,修改前的刑诉法,律师的阅卷权就是口头上的保障而已,在实践中,其实律师根本看不到什么有用的信息,在这种情况下,使得律师始终处于被动地位,也不利于保护被告人的合法诉讼权利。新刑事诉讼法修改后,规定在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就可以查阅案件材料和有关证据材料,这样,律师就不再处于落后的地位,可以和公诉人同步,甚至走在公诉人的前面。其次,律师辩护更早的参与到案件中来。修改前的律师会见权形同虚设,见不到,被监听,这使得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修改后的新刑诉法规定“除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的贿赂犯罪以外的所有案件,只要辩护律师持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48小时。”这使得,辩护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更自由的进行沟通交流,辩护人可以充分了解案情,做足了对抗公诉人的辩护准备。最后,在刑诉法修改以前辩护律师最大的难题就是取证难了,这是因为人们往往对辩护律师存在偏见,认为辩护人是助纣为虐,再加上事不关己高高挂起,使得辩护人取证不如公诉机关那么顺利。修改后的刑诉法规定“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辩护人认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的,有权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调取。”这样辩护人就可以直接用公诉人收集到的证据。
综上所述,辩护制度的进步与完善使检察机关面对下列挑战:
第一,上述权利的增强,使得律师更加可以全方面依据证据情况做好辩护准备,如事先知道有哪些证人,对公诉方掌握的不利于己方的证据可以有提前有准备的想好解决措施。这样公诉人就处于被动地位。第二,对公诉方提出更多要求,要全方位具备更全面细致的审查能力和更扎实稳重的抗辩能力。第三,辩护律师掌握了对己方有利的证据,公诉人就不得不为这个漏洞付出更多的精力与时间去补救它。第四,一些知法犯法的辩护人在享有犯罪嫌疑人自由交流以及全面掌握证据两大权利下,“指点”犯罪嫌疑人钻法律的空子,逃避惩罚。这无疑给公诉人控诉犯罪嫌疑人罪行,还被害人公道带来更大地难度。 (三)公诉难度及业务量之增加,对公诉人员配备提出更严要求
当事人刑事和解的公诉案件中,要预防和杜绝“花钱买刑”等司法腐败现象,就需要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及法庭审理阶段加大监督力度。同时,新刑诉法要求简易案件检察院也应派员出庭,无疑又加重基层检察机关的工作负担。在新刑诉法中规定被告人只要认罪,放弃无罪辩护,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就都适用简易程序,这就意味着将来有可能出现三分之一甚至是一半以上的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在原来的简易程序中检察官可以不出庭支持公诉。但新刑诉法要求所有的简易程序案件公诉人一律出庭,这将使检察工作面临更大的压力。这次刑事诉讼法修改在未成年人案件中增加了一种不起诉——附条件不起诉。①在考验期内,检察机关要进行考察,在目前工作量没有减少的情况下,这等于给审查起诉工作增加了矫治失足未成年人的新职能。修改后的刑诉法给检察公诉带来新的难度和挑战,要将每个公诉案件都办得质量过硬,这就要求公诉机关在每个案件审查中都有充分的审查时间以及不断充实出色优秀的公诉人才。但在现实条件下,不少检察院存在案多人少的问题,而刑诉法修改后在证据审查、定罪分析、量刑建议、出庭准备等方面的严格要求下,每个公诉人员的业务量又进一步增加。因此在新刑诉法的出台环境下,保证检察机关配备充足的出色的公诉人员,是检察公诉必须着手解决的一个现实问题。
三、新刑诉法修改实施后检察机关应采取的对策
(一)多与辩方沟通
新刑诉法的颁布,使得辩护制度提高和完善,控辩双方的地位由原来的倾斜一方到现在基本平衡这种情形下,辩护方胜诉的几率已经在快速的上升,公诉方不得不改变以往不理睬辩方我行我素的做法,要把辩方当成真正的对手来看待。刑诉法修改后第一百七十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听取辩方意见已经成为人民检察院的法定义务。而在现实诉讼中,所谓“知己知彼百战不殆”善于与辩方沟通,了解辩方意见和其材料,进行证据的对等展示,既可以全面了解案情和证据、达到案件审查的公正和客观,又能提前掌握控辩焦点,为庭审质证、答辩做好准备,提高公诉效率。
(二)强化对取证程序的审查意识
公诉人要改变重证据内容轻取证程序的审查理念,将证据的合法性审查摆在证据审查的重要位置。在审查证据时,对取证主体的合法性、证据形成程序的合法性、證据形式的合法性进行全面细致的审查,尤其是要注意是否具有影响证据效力的程序违法情形,防止因证据合法性审查不到位,导致庭审阶段非法证据被排除后证据体系的撕裂,造成指控的被动。②注重对整体证据的综合判断。公诉人要树立全面审查、整体审查的观念,不仅要审查有罪、罪重的证据,还要审查无罪、罪轻的证据,同时提高分析、判断和运用证据的能力。在综合全案证据的情况下,确认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是否已经做到证据充分、对所认定的事实是否已能够排除合理怀疑。对于哪些事实需要证据补强、哪些证据本身需要补强都应做到了然于胸。
(三)培养更多的具有综合素质的公诉人
随着新刑诉的修订,对检察机关的工作质量和强度提出更严格的要求,要想实现公诉工作的圆满完成,不得不培养一大批具有专业素养,思想品质过硬的检察人员。这样才能牢牢掌握庭审的主动性。首先,在每年公务员考试时,多增加检察机关的岗位,使公诉机关有更多的人力资源来解决新增加的繁重而高要求的工作。其次,制定定期培训计划,加强业务培训,培养更多的满足各个工作岗位需求的公诉人,增强公诉人员的业务素质,提高公正执法的水平。最后,检察机关应当创新处理案件模式,提高办案效率,节约司法成本,争取用最少的资源办理最多的案件,要把每项工作落到实处,切不可只做表面功夫。
(四)检察机关应转变固有理念
公诉方的目标并不是只证明他人有罪,检察机关不仅是代表国家行使追诉权的公诉人,同时又是国家的法律监督者,检察机关对被告提起追诉,是因为无辜的人的权益受到了侵害,公诉机关提起检控是为了要惩罚那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主体,而不是某一个特定的人。不止要惩罚坏人,更要保护好人。对于检察机关而言,维护秩序、惩罚犯罪是其职责所在,但是在公诉活动中,每一个当事人的合法权利都应该受到保护。刑诉法修改之后,把保障人权更加具体化到法条中,检察机关要跟随新刑诉法的要求,不可以只顾业绩,而致他人人权于不顾。
四、结语
新刑诉法已经施行一段时间了,新刑诉法不仅给检察工作带来了机遇,同时也使得检察机关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检察工作中要积极采取措施抓住机遇应对挑战,改变检察机关历来重实体轻程序的观点,而且要公开透明的面对程序问题,接受社会团体、机构及个人的监督,才能使司法工作得到广泛的支持。
注释:
①陈厚楠.控辩之衡[J].公正之秤,2012(8):261.
②陈瑞华.刑事诉讼法修改对检察工作的影响[J].法学讲坛,2012(4):150.
参考文献:
[1]陈卫国,李红妹.审查起诉环节非法证据排除工作机制研究[J].政治与法律,2011(4).
[2]陈卫东.更新理念创新模式有效贯彻修改后刑诉法[J].人民检察,2012(4).
[3]卢乐云.排除非法证据:公诉工作有五项职责[J].检察日报,2010(12).
[4]格里.约翰斯通.恢复性司法:理念价值与争议[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1.
[5]穆歌.论控辩平衡及其实现机制[D].河北大学法律硕士论文,2010.
[6]陈瑞华.刑事诉讼法修改对检察工作的影响[J].法学讲坛,2012(4).
【摘要】素有“小宪法”之称的刑事诉讼法大修之后已于2013年1月1日施行了,新刑诉法涉及检察机关的措施主要有改善和修改辩护制度,非法证据排除原则,技术侦查措施,简易程序,刑事和解制度等方面。新刑诉法带给检察机关机遇的同时也对检察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面对新挑战检察机关采取怎样措施来应对,值得探究。
【关键词】检察机关;刑事诉讼法修改;应对措施
一、新刑诉法施行给检察机关带来的机遇
(一)技术侦查措施的引入拓宽了检察机关打击职务犯罪任务的侦查途径
一方面,技术侦查措施不再处于隐晦的灰色地带,而是被明确写入法条中。通过技术侦查措施所取得的证据可以作为合法证据。另一方面,对于一些危害极大,侦查极难的职务类型犯罪,由于这类案件没有犯罪现场,在加上侦查手段极其落后,这类案件基本上搜集不到书证、物证,在这种情况下就必须要采取一些先进的侦查方式,这时候技术侦查措施就应运而生了。
(二)刑事和解制度
设置一项新的程序,每每都是浅尝辄止,要一点一点的把这项程序渗透到司法实践中和每个公民的法律意识当中。这个制度入法可解决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中被害人判决执行难的问题,更好地保障被害人的权益。刑事和解对公诉工作的影响是很大的。从检察机关的角度来看,刑事和解是检察机关面对的机遇。刑事和解避免了起诉,与庭审过程中的和解相比,刑事和解不会产生不利的结果。刑事和解举措的确立使得检察机关成为人民心中公正为民的机构更近了一步。
二、新刑诉法实施给检察机关带来的挑战
(一)证据制度之改进对检察机关的证据审查任务提出更细致的要求
证据是定案之本,证据审查无疑是刑事案件公诉审查的重中之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43条明确规定严禁非法取证。新刑诉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明确了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都有排除非法证据的当然义务。新增的第五十五条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情形的,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对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依法予以排除。申请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的,应当提供相关线索或者证据。”这表明法院和当事人都可提起非法证据排除调查程序。
新刑诉法第五十七条对于检察机关证明证据合法性做出了专条规定,即“在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的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现有证据材料不能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请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在非法证据排除调查程序中被告人与侦查人员的角色互换。公诉人成为侦查人员的也就是转变为被告的代理人。
在公诉中,往往出现注重证据本身,而忽视取得证据的程序。这样的证据在庭审过程中很容易出现纰漏。尤其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被确立后,检察机关的证据审查任务变得更加繁重。不仅确保自侦案件中获得的证据是通过合法方式取得的,还要审查作为公诉机关时侦查人员所获得证据不仅要具有关联性、客观性、重要的是要具有合法性。因为证据是法院判决案件的重要依据如果检察机关提供的证据被认定为非法证据,那么势必要被排除,如此,检察机关会处于非常被动的局面,输了官司事小,如果因此而失掉惩罚罪犯的机会,那就得不偿失了。因此,检察机关又面临新的挑战,如何才能在检察机关这里终结非法证据呢,检察机关就像一个过滤器,所有的证据到这里都要重新审查,杜绝任何非法证据进入庭审现场。这几乎是检察机关又重新收集了一下證据,对检察机关的人力财力都是一个不小的考验。
(二)律师、辩护人权利之强化,对检察机关抗辩能力发出更强挑战
以前一直是控方占主导地位,辩方始终处于附属地位。辩护人、律师好像永远是在审判机关和公诉机关的圈子外面。但是修改之后的新刑诉法好像辩护机构和公诉机关处于平衡的位置上,这次修改很大程度上完善了辩护制度,也就是为全面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敞开了大门。
先看一看新刑诉对辩护制度的修改亮点。首先,阅卷权的充分保障,修改前的刑诉法,律师的阅卷权就是口头上的保障而已,在实践中,其实律师根本看不到什么有用的信息,在这种情况下,使得律师始终处于被动地位,也不利于保护被告人的合法诉讼权利。新刑事诉讼法修改后,规定在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就可以查阅案件材料和有关证据材料,这样,律师就不再处于落后的地位,可以和公诉人同步,甚至走在公诉人的前面。其次,律师辩护更早的参与到案件中来。修改前的律师会见权形同虚设,见不到,被监听,这使得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修改后的新刑诉法规定“除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的贿赂犯罪以外的所有案件,只要辩护律师持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48小时。”这使得,辩护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更自由的进行沟通交流,辩护人可以充分了解案情,做足了对抗公诉人的辩护准备。最后,在刑诉法修改以前辩护律师最大的难题就是取证难了,这是因为人们往往对辩护律师存在偏见,认为辩护人是助纣为虐,再加上事不关己高高挂起,使得辩护人取证不如公诉机关那么顺利。修改后的刑诉法规定“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辩护人认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的,有权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调取。”这样辩护人就可以直接用公诉人收集到的证据。
综上所述,辩护制度的进步与完善使检察机关面对下列挑战:
第一,上述权利的增强,使得律师更加可以全方面依据证据情况做好辩护准备,如事先知道有哪些证人,对公诉方掌握的不利于己方的证据可以有提前有准备的想好解决措施。这样公诉人就处于被动地位。第二,对公诉方提出更多要求,要全方位具备更全面细致的审查能力和更扎实稳重的抗辩能力。第三,辩护律师掌握了对己方有利的证据,公诉人就不得不为这个漏洞付出更多的精力与时间去补救它。第四,一些知法犯法的辩护人在享有犯罪嫌疑人自由交流以及全面掌握证据两大权利下,“指点”犯罪嫌疑人钻法律的空子,逃避惩罚。这无疑给公诉人控诉犯罪嫌疑人罪行,还被害人公道带来更大地难度。 (三)公诉难度及业务量之增加,对公诉人员配备提出更严要求
当事人刑事和解的公诉案件中,要预防和杜绝“花钱买刑”等司法腐败现象,就需要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及法庭审理阶段加大监督力度。同时,新刑诉法要求简易案件检察院也应派员出庭,无疑又加重基层检察机关的工作负担。在新刑诉法中规定被告人只要认罪,放弃无罪辩护,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就都适用简易程序,这就意味着将来有可能出现三分之一甚至是一半以上的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在原来的简易程序中检察官可以不出庭支持公诉。但新刑诉法要求所有的简易程序案件公诉人一律出庭,这将使检察工作面临更大的压力。这次刑事诉讼法修改在未成年人案件中增加了一种不起诉——附条件不起诉。①在考验期内,检察机关要进行考察,在目前工作量没有减少的情况下,这等于给审查起诉工作增加了矫治失足未成年人的新职能。修改后的刑诉法给检察公诉带来新的难度和挑战,要将每个公诉案件都办得质量过硬,这就要求公诉机关在每个案件审查中都有充分的审查时间以及不断充实出色优秀的公诉人才。但在现实条件下,不少检察院存在案多人少的问题,而刑诉法修改后在证据审查、定罪分析、量刑建议、出庭准备等方面的严格要求下,每个公诉人员的业务量又进一步增加。因此在新刑诉法的出台环境下,保证检察机关配备充足的出色的公诉人员,是检察公诉必须着手解决的一个现实问题。
三、新刑诉法修改实施后检察机关应采取的对策
(一)多与辩方沟通
新刑诉法的颁布,使得辩护制度提高和完善,控辩双方的地位由原来的倾斜一方到现在基本平衡这种情形下,辩护方胜诉的几率已经在快速的上升,公诉方不得不改变以往不理睬辩方我行我素的做法,要把辩方当成真正的对手来看待。刑诉法修改后第一百七十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听取辩方意见已经成为人民检察院的法定义务。而在现实诉讼中,所谓“知己知彼百战不殆”善于与辩方沟通,了解辩方意见和其材料,进行证据的对等展示,既可以全面了解案情和证据、达到案件审查的公正和客观,又能提前掌握控辩焦点,为庭审质证、答辩做好准备,提高公诉效率。
(二)强化对取证程序的审查意识
公诉人要改变重证据内容轻取证程序的审查理念,将证据的合法性审查摆在证据审查的重要位置。在审查证据时,对取证主体的合法性、证据形成程序的合法性、證据形式的合法性进行全面细致的审查,尤其是要注意是否具有影响证据效力的程序违法情形,防止因证据合法性审查不到位,导致庭审阶段非法证据被排除后证据体系的撕裂,造成指控的被动。②注重对整体证据的综合判断。公诉人要树立全面审查、整体审查的观念,不仅要审查有罪、罪重的证据,还要审查无罪、罪轻的证据,同时提高分析、判断和运用证据的能力。在综合全案证据的情况下,确认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是否已经做到证据充分、对所认定的事实是否已能够排除合理怀疑。对于哪些事实需要证据补强、哪些证据本身需要补强都应做到了然于胸。
(三)培养更多的具有综合素质的公诉人
随着新刑诉的修订,对检察机关的工作质量和强度提出更严格的要求,要想实现公诉工作的圆满完成,不得不培养一大批具有专业素养,思想品质过硬的检察人员。这样才能牢牢掌握庭审的主动性。首先,在每年公务员考试时,多增加检察机关的岗位,使公诉机关有更多的人力资源来解决新增加的繁重而高要求的工作。其次,制定定期培训计划,加强业务培训,培养更多的满足各个工作岗位需求的公诉人,增强公诉人员的业务素质,提高公正执法的水平。最后,检察机关应当创新处理案件模式,提高办案效率,节约司法成本,争取用最少的资源办理最多的案件,要把每项工作落到实处,切不可只做表面功夫。
(四)检察机关应转变固有理念
公诉方的目标并不是只证明他人有罪,检察机关不仅是代表国家行使追诉权的公诉人,同时又是国家的法律监督者,检察机关对被告提起追诉,是因为无辜的人的权益受到了侵害,公诉机关提起检控是为了要惩罚那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主体,而不是某一个特定的人。不止要惩罚坏人,更要保护好人。对于检察机关而言,维护秩序、惩罚犯罪是其职责所在,但是在公诉活动中,每一个当事人的合法权利都应该受到保护。刑诉法修改之后,把保障人权更加具体化到法条中,检察机关要跟随新刑诉法的要求,不可以只顾业绩,而致他人人权于不顾。
四、结语
新刑诉法已经施行一段时间了,新刑诉法不仅给检察工作带来了机遇,同时也使得检察机关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检察工作中要积极采取措施抓住机遇应对挑战,改变检察机关历来重实体轻程序的观点,而且要公开透明的面对程序问题,接受社会团体、机构及个人的监督,才能使司法工作得到广泛的支持。
注释:
①陈厚楠.控辩之衡[J].公正之秤,2012(8):261.
②陈瑞华.刑事诉讼法修改对检察工作的影响[J].法学讲坛,2012(4):150.
参考文献:
[1]陈卫国,李红妹.审查起诉环节非法证据排除工作机制研究[J].政治与法律,2011(4).
[2]陈卫东.更新理念创新模式有效贯彻修改后刑诉法[J].人民检察,2012(4).
[3]卢乐云.排除非法证据:公诉工作有五项职责[J].检察日报,2010(12).
[4]格里.约翰斯通.恢复性司法:理念价值与争议[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1.
[5]穆歌.论控辩平衡及其实现机制[D].河北大学法律硕士论文,2010.
[6]陈瑞华.刑事诉讼法修改对检察工作的影响[J].法学讲坛,20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