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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东作为投资人,投资目的是为了获得利润。公司利润在缴纳各种税款及依法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后,应当向股东分配红利。
然而,2011年中国资本市场实施现金分红的上市公司有1613家,占当期上市公司总数的67.12%。不分红的占三分之一,其中,有的是因为亏损不能分红,有的则是控股股东不主张分红。截至2011年底,沪市连续三年分配现金红利的公司仅347家,占上市满三年公司总数的40%。截至2013年4月9日的分红情况稍有改善:沪深两市1350家公司公布年报,其中近78%公布分红方案,超过2011年的70%和2010年的65%, 81只个股股息率超过银行3%的一年期存款利率。中小股东权益保护主要体现在现金股利支付上——正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指出的,“投资者提供资金给上市公司,上市公司给予投资者现金回报天经地义”。股东依据自己的出资享有分取红利的权利,受法律的保护,任何人都不得非法限制或剥夺这项权利。
为维护上市公司股东的分红权,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机构已经发布了一些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上司公司内部和外部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采取具体措施,督促控股股东履行分红承诺,维护中小股东享有的资产收益权。
从公司内部看,股东应当通过制定或修改公司章程,明确分红的决策程序和补偿性规定。公司连续盈利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股东主张分配利润或补偿损失,是合情合理合法的要求。《公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利润分配条件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这条规定,是对有限责任公司盈利不分红、阻碍小股东合理利益的实现、侵害小股东权益,作出的补偿性规定。
《公司法》没有对上市公司在盈利的情况下,不向股东分配利润,维护小股东的权益作出规定。但《公司法》赋予了上市公司分配的自主权。《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七条关于利润分配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公司章程是公司的行为准则,对公司具有约束力。针对上市公司分红现状,公司章程可以约定:公司连续盈利,符合分红条件,小股东认为分红方案不合理,可以重新提出分配方案;控股股东因故不分配红利,应当征得中小股东的同意;小股东认为公司应当分红,而控股股东不同意分红,应当给予中小股东补偿。事实上,如果控股股东以控股权剥夺小股东的分红权,将伤害小股东的利益,很难吸引和留住长期的投资伙伴。
从公司外部看,有关方面应当通过对上市公司分红的监督,促使控股股东维护小股东的权益。一是证券监管机构应当加强对分红的督察。证券监管机构已通过多种方式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提出明确要求,鼓励、引导上市公司增强回报股东意识,提高现金分红水平。对违背证券监管机构要求,借故不分红的上市公司,证券监管机构应当给予通报批评;对公司连续盈利、控股股东以大欺小不分红的上市公司,应当给予处罚。二是证券交易机构应当对上市公司加强引导。《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为强化上市公司对现金分红政策的信息披露,要求上市公司在定期报告中明确披露有关现金分红政策的详细信息,同时明确在分红比例不达标、分红政策前后不一贯或无法给予投资者明确预期等情况下的信息披露要求;明确并规范上市公司的分红决策程序,引入中小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决策的外部约束机制。对违背交易所要求的上市公司,交易所应当予以披露,以使社会了解该上市公司,减少拟投资人的损失;对拒不遵守交易所现金分红指引的,应给予相应制裁。
分红,是对股东的回报,也是对股东应当履行的义务。上市公司只有维护股东的分红权益,建立有效、稳定的分红机制,才能稳定投资者,减少投机者,打造成形象良好的百年老店。
(作者系中国企业联合会副理事长)
然而,2011年中国资本市场实施现金分红的上市公司有1613家,占当期上市公司总数的67.12%。不分红的占三分之一,其中,有的是因为亏损不能分红,有的则是控股股东不主张分红。截至2011年底,沪市连续三年分配现金红利的公司仅347家,占上市满三年公司总数的40%。截至2013年4月9日的分红情况稍有改善:沪深两市1350家公司公布年报,其中近78%公布分红方案,超过2011年的70%和2010年的65%, 81只个股股息率超过银行3%的一年期存款利率。中小股东权益保护主要体现在现金股利支付上——正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指出的,“投资者提供资金给上市公司,上市公司给予投资者现金回报天经地义”。股东依据自己的出资享有分取红利的权利,受法律的保护,任何人都不得非法限制或剥夺这项权利。
为维护上市公司股东的分红权,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机构已经发布了一些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上司公司内部和外部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采取具体措施,督促控股股东履行分红承诺,维护中小股东享有的资产收益权。
从公司内部看,股东应当通过制定或修改公司章程,明确分红的决策程序和补偿性规定。公司连续盈利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股东主张分配利润或补偿损失,是合情合理合法的要求。《公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利润分配条件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这条规定,是对有限责任公司盈利不分红、阻碍小股东合理利益的实现、侵害小股东权益,作出的补偿性规定。
《公司法》没有对上市公司在盈利的情况下,不向股东分配利润,维护小股东的权益作出规定。但《公司法》赋予了上市公司分配的自主权。《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七条关于利润分配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公司章程是公司的行为准则,对公司具有约束力。针对上市公司分红现状,公司章程可以约定:公司连续盈利,符合分红条件,小股东认为分红方案不合理,可以重新提出分配方案;控股股东因故不分配红利,应当征得中小股东的同意;小股东认为公司应当分红,而控股股东不同意分红,应当给予中小股东补偿。事实上,如果控股股东以控股权剥夺小股东的分红权,将伤害小股东的利益,很难吸引和留住长期的投资伙伴。
从公司外部看,有关方面应当通过对上市公司分红的监督,促使控股股东维护小股东的权益。一是证券监管机构应当加强对分红的督察。证券监管机构已通过多种方式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提出明确要求,鼓励、引导上市公司增强回报股东意识,提高现金分红水平。对违背证券监管机构要求,借故不分红的上市公司,证券监管机构应当给予通报批评;对公司连续盈利、控股股东以大欺小不分红的上市公司,应当给予处罚。二是证券交易机构应当对上市公司加强引导。《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为强化上市公司对现金分红政策的信息披露,要求上市公司在定期报告中明确披露有关现金分红政策的详细信息,同时明确在分红比例不达标、分红政策前后不一贯或无法给予投资者明确预期等情况下的信息披露要求;明确并规范上市公司的分红决策程序,引入中小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决策的外部约束机制。对违背交易所要求的上市公司,交易所应当予以披露,以使社会了解该上市公司,减少拟投资人的损失;对拒不遵守交易所现金分红指引的,应给予相应制裁。
分红,是对股东的回报,也是对股东应当履行的义务。上市公司只有维护股东的分红权益,建立有效、稳定的分红机制,才能稳定投资者,减少投机者,打造成形象良好的百年老店。
(作者系中国企业联合会副理事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