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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公信力是司法工作的根基和生命力。司法缺失公信力,必将使人民群众通过司法解决纷争维护权益的期望值下降,对法律产生怀疑和不信任感,必将损害司法权威和法律尊严。因此,如何从司法实际出发,进一步提升司法公信力已成为人民法院面临的重大问题。笔者认为,应立足司法实践,从以下路径有效提升司法公信力:
一、坚持能动司法,拓展审判职能
能动司法是新形势下人民法院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必然选择,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笔者认为,坚持能动司法,必须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法院职能进行延伸和拓展:
(一)积极主动加强诉讼指导。一是加强立案指导。能动司法要求法院在立案庭时,不仅要耐心回答当事人提出的问题,更要主动向当事人说明和解释诉讼的程序事项及其相关权利义务,告知诉讼风险。二是加强诉讼指导。能动司法理念要求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如果发生当事人的主张不明确,或者是对有关法律规定产生错误理解,或者对自己的处分行为带来的法律后果不甚清楚等情形时,法官要主动予以询问、提醒、释明,以确保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充分表达其真实意愿。三是加强判后指导。能动司法要求法官要加强案件审理结束后对当事人的诉讼指导。在当事人对法律文书存在疑问时,要耐心讲解说明,做好息诉工作。
(二)积极推进纠纷解决机制多元化建构。首先,要坚持“三全调解”工作法。“三全调解”即全程调解、全员调解、全面调解。坚持“三全调解”工作法有利于化解矛盾纠纷,消除社会不稳定因素,从而实现案结事了人和。其次,要完善和推进诉调对接机制。实践证明,通过开展“诉调对接”工作,能够减轻法院的案件压力,为人民法院的科学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加强“诉调对接”工作,就是要将诉讼机制与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有机衔接,相互联系,相互补充,相互支持,形成共同解决社会矛盾纠纷的统一体,形成化解矛盾纠纷的综合优势和长效机制,从而缓解诉讼资源有限与人民群众诉讼需求增多之间的矛盾。
(三)发挥法官自由裁量权,填补法律漏洞。在法律漏洞成为不可避免的情况下,不得拒绝裁判的法官无论如何有义务去解释法律,并且在法律有漏洞时有义务去补充它。丹宁勋爵“法官绝不可以改变法律织物的纺织材料,但是他可以也应该把皱折熨平”形象的比喻正好绝妙地说明了法官自由裁量权弥补法律局限性的功能。在司法活动中,“法律非经解释不能适用”,法官必须通过解释法律填补法律漏洞才能适用法律。因此,法院要通过法律适用为载体,在遵循法律解释规则的情况下,积极填补法律漏洞,细化具体法律规定。
二、从制度源头畅通利益诉求及民意沟通表达渠道
提升司法公信力应从利益诉求及民意沟通表达机制进行开渠疏流,从制度建设源头确保利益诉求及民意沟通表达长效机制的畅通和确立。要从制度源头拓宽民意沟通表达途径,为人民群众的诉求提供畅通、便利渠道。对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司法决策,要实行公示、听证制度,完善法院新闻发布和信息披露制度,扩大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从实绩评价、监督约束等方面,建立健全法院联系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工作机制,认真听取群众的诉求,及时收集掌握人民群众的思想动态、心理情绪、愿望心声以及带倾向性的社会动态。对群众反映的各种利益诉求和问题,要做到有人应、有人管、有结果、有反馈。对涉法涉诉信访案件,要坚持及时召开专题会议,逐案分析进行排查,有针对性地制定清理化解方案,并按排查汇总、会诊研判、责任倒查三项机制及时推进积案清理。
三、强化裁判说理,推进司法公开
“正义不仅要得到实现,而且必须以人们看得到的方式得到实现”。正如罗尔斯指出:“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没有公开就无所谓正义。由于司法在现代社会所具有的权威性、中立性和终结性,使其成为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有效载体和最后救济途径。公开审判,早在我国1954年宪法中就被确立为一项基本原则。但长期以来,我国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对司法公开的认识仍不够全面,现行立法对司法公开的规定较为粗陋,而且,由于主客观方面的原因,司法公开原则也未能在司法层面得到有效的贯彻与落实,因而损害了司法公正和效率价值的实现,影响了司法公开的社会功能的发挥。1999年第一个《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就将“落实审判公开原则”作为今后几年审判方式改革的一项主要内容。2005年《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中又明确规定:“依法扩大审判公开的范围,增加法院各项工作的透明度”。民意对司法的质疑和不满,很多情况是由于所获取的情况不完全,或者断章取义,或是语焉不详。让民众更好地了解司法的过程以及事实,有助于建立公众对司法的信任和信心,审判机关应当依法及时披露案件相关信息,让公众知情,消除误解,避免公众受到误导。“阳光司法”既是防腐剂,同时也是消除误解、抑制谣言的良方。正如当代法国著名的比较法学家达维德指出,“对于我们这个时代的人,这个原则(判决必须说明理由)是反对专断的保证,也许还是作出深思熟虑判决的保证。”裁判说理是法官认定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的推理过程,在裁判文书中公开并强化裁判说理,是提升司法公信力和司法认同度的必然选择。
四、完善人民审判员制度,提升司法民主
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我国政治制度和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司法民主的客观要求,是司法工作坚持群众路线的重要体现,是人民群众参与政治生活的重要形式。贯彻落实人民陪审员制度,对于推进司法民主、促进司法公开公正,完善和改革审判制度具有重要的现实和历史意义。目前,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还处在一个探索和逐步完善的阶段,尚需从立法、管理、制度等方面进一步完善,切实发挥该制度的职能作用,在人民法院与社会之间架起一座理解沟通的亲民桥梁,形成人民陪审员、人民群众、人民法院之间良好的协调联动机制,这无疑有利于促进司法公开、公平、公正,有利于促进司法和谐,有利于减少司法腐败,有利于提高人民群众法律意识,进而提升司法公信力。建议从以下三个方面规范人民陪审员工作:一是建立人民陪审员业绩档案,将人民陪审员参与庭审、评议案件等具体表现建档保存,及时纠正陪审员的不规范行为;二是建立陪审员回避制度,陪审员参加案件审理时,填写回避情况登记表随案卷归档;三是建立陪审员错案追究制度,职能部门定期对陪审员参审情况进行评查,做出相应处理。
五、推行“判后答疑”,强化息诉服判
判后答疑是指案件宣判后,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对人民法院作出裁判有异议、疑问来访的、由原承办法官对裁判有关程序适用、证据认定、裁判理由等向当事人解释说明,当事人申诉申请再审的,由原承办法官与立案法官共同进行接访,促使其服判息诉的制度。[1]判后答疑使法官从裁判者变成说服者,是对法官释明义务的必要补充,与我国当事人当下的诉讼能力现状相适应,也与我国法官传统形象相符,更是人民法院积极履职、主动服务、司法为民的生动体现。判后答疑作为一种临时性的司法政策,虽然具有一定的功利性,但它对于提升司法公信力具有一定现实意义,以及法院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基于传统文化和普遍心理预期对司法工作的需求,力求在遵循司法规律与发挥政治功能之间保持平衡所作出的努力,还是应当得到肯定的。
注释:
[1]张丽霞:《民事涉诉信访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10年9月第1版,第246页。
(作者通讯地址: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福建 漳浦 363200)
一、坚持能动司法,拓展审判职能
能动司法是新形势下人民法院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必然选择,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笔者认为,坚持能动司法,必须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法院职能进行延伸和拓展:
(一)积极主动加强诉讼指导。一是加强立案指导。能动司法要求法院在立案庭时,不仅要耐心回答当事人提出的问题,更要主动向当事人说明和解释诉讼的程序事项及其相关权利义务,告知诉讼风险。二是加强诉讼指导。能动司法理念要求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如果发生当事人的主张不明确,或者是对有关法律规定产生错误理解,或者对自己的处分行为带来的法律后果不甚清楚等情形时,法官要主动予以询问、提醒、释明,以确保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充分表达其真实意愿。三是加强判后指导。能动司法要求法官要加强案件审理结束后对当事人的诉讼指导。在当事人对法律文书存在疑问时,要耐心讲解说明,做好息诉工作。
(二)积极推进纠纷解决机制多元化建构。首先,要坚持“三全调解”工作法。“三全调解”即全程调解、全员调解、全面调解。坚持“三全调解”工作法有利于化解矛盾纠纷,消除社会不稳定因素,从而实现案结事了人和。其次,要完善和推进诉调对接机制。实践证明,通过开展“诉调对接”工作,能够减轻法院的案件压力,为人民法院的科学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加强“诉调对接”工作,就是要将诉讼机制与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有机衔接,相互联系,相互补充,相互支持,形成共同解决社会矛盾纠纷的统一体,形成化解矛盾纠纷的综合优势和长效机制,从而缓解诉讼资源有限与人民群众诉讼需求增多之间的矛盾。
(三)发挥法官自由裁量权,填补法律漏洞。在法律漏洞成为不可避免的情况下,不得拒绝裁判的法官无论如何有义务去解释法律,并且在法律有漏洞时有义务去补充它。丹宁勋爵“法官绝不可以改变法律织物的纺织材料,但是他可以也应该把皱折熨平”形象的比喻正好绝妙地说明了法官自由裁量权弥补法律局限性的功能。在司法活动中,“法律非经解释不能适用”,法官必须通过解释法律填补法律漏洞才能适用法律。因此,法院要通过法律适用为载体,在遵循法律解释规则的情况下,积极填补法律漏洞,细化具体法律规定。
二、从制度源头畅通利益诉求及民意沟通表达渠道
提升司法公信力应从利益诉求及民意沟通表达机制进行开渠疏流,从制度建设源头确保利益诉求及民意沟通表达长效机制的畅通和确立。要从制度源头拓宽民意沟通表达途径,为人民群众的诉求提供畅通、便利渠道。对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司法决策,要实行公示、听证制度,完善法院新闻发布和信息披露制度,扩大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从实绩评价、监督约束等方面,建立健全法院联系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工作机制,认真听取群众的诉求,及时收集掌握人民群众的思想动态、心理情绪、愿望心声以及带倾向性的社会动态。对群众反映的各种利益诉求和问题,要做到有人应、有人管、有结果、有反馈。对涉法涉诉信访案件,要坚持及时召开专题会议,逐案分析进行排查,有针对性地制定清理化解方案,并按排查汇总、会诊研判、责任倒查三项机制及时推进积案清理。
三、强化裁判说理,推进司法公开
“正义不仅要得到实现,而且必须以人们看得到的方式得到实现”。正如罗尔斯指出:“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没有公开就无所谓正义。由于司法在现代社会所具有的权威性、中立性和终结性,使其成为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有效载体和最后救济途径。公开审判,早在我国1954年宪法中就被确立为一项基本原则。但长期以来,我国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对司法公开的认识仍不够全面,现行立法对司法公开的规定较为粗陋,而且,由于主客观方面的原因,司法公开原则也未能在司法层面得到有效的贯彻与落实,因而损害了司法公正和效率价值的实现,影响了司法公开的社会功能的发挥。1999年第一个《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就将“落实审判公开原则”作为今后几年审判方式改革的一项主要内容。2005年《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中又明确规定:“依法扩大审判公开的范围,增加法院各项工作的透明度”。民意对司法的质疑和不满,很多情况是由于所获取的情况不完全,或者断章取义,或是语焉不详。让民众更好地了解司法的过程以及事实,有助于建立公众对司法的信任和信心,审判机关应当依法及时披露案件相关信息,让公众知情,消除误解,避免公众受到误导。“阳光司法”既是防腐剂,同时也是消除误解、抑制谣言的良方。正如当代法国著名的比较法学家达维德指出,“对于我们这个时代的人,这个原则(判决必须说明理由)是反对专断的保证,也许还是作出深思熟虑判决的保证。”裁判说理是法官认定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的推理过程,在裁判文书中公开并强化裁判说理,是提升司法公信力和司法认同度的必然选择。
四、完善人民审判员制度,提升司法民主
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我国政治制度和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司法民主的客观要求,是司法工作坚持群众路线的重要体现,是人民群众参与政治生活的重要形式。贯彻落实人民陪审员制度,对于推进司法民主、促进司法公开公正,完善和改革审判制度具有重要的现实和历史意义。目前,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还处在一个探索和逐步完善的阶段,尚需从立法、管理、制度等方面进一步完善,切实发挥该制度的职能作用,在人民法院与社会之间架起一座理解沟通的亲民桥梁,形成人民陪审员、人民群众、人民法院之间良好的协调联动机制,这无疑有利于促进司法公开、公平、公正,有利于促进司法和谐,有利于减少司法腐败,有利于提高人民群众法律意识,进而提升司法公信力。建议从以下三个方面规范人民陪审员工作:一是建立人民陪审员业绩档案,将人民陪审员参与庭审、评议案件等具体表现建档保存,及时纠正陪审员的不规范行为;二是建立陪审员回避制度,陪审员参加案件审理时,填写回避情况登记表随案卷归档;三是建立陪审员错案追究制度,职能部门定期对陪审员参审情况进行评查,做出相应处理。
五、推行“判后答疑”,强化息诉服判
判后答疑是指案件宣判后,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对人民法院作出裁判有异议、疑问来访的、由原承办法官对裁判有关程序适用、证据认定、裁判理由等向当事人解释说明,当事人申诉申请再审的,由原承办法官与立案法官共同进行接访,促使其服判息诉的制度。[1]判后答疑使法官从裁判者变成说服者,是对法官释明义务的必要补充,与我国当事人当下的诉讼能力现状相适应,也与我国法官传统形象相符,更是人民法院积极履职、主动服务、司法为民的生动体现。判后答疑作为一种临时性的司法政策,虽然具有一定的功利性,但它对于提升司法公信力具有一定现实意义,以及法院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基于传统文化和普遍心理预期对司法工作的需求,力求在遵循司法规律与发挥政治功能之间保持平衡所作出的努力,还是应当得到肯定的。
注释:
[1]张丽霞:《民事涉诉信访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10年9月第1版,第246页。
(作者通讯地址: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福建 漳浦 363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