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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受案不同于一般的接警,其主体有一定的特定性,所受理的案件在性质上具有不确定性,在情势上具有紧急性,受案主体还需承担一定的法律后果。因此,在侦查实践过程中应进一步完善报案回执制度,建立和完善刑事受案应急处理机制,严格执行刑事受案的登记制度,力求以案件受理为平台,解决目前某些案件立案与起诉标准不一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