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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6月,上海市禁毒委召开禁毒工作新闻发布会。笔者从会上了解到,近年来上海已经有效遏制了毒情过快蔓延的趋势,毒情形势总体处于可控状态。但受国际毒潮持续泛滥扩散和国内多种涉毒因素的影响,毒情形势依然严峻复杂。
来自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一份统计显示,2015年上海全市法院审结毒品犯罪案件4061件、4369人,与2014年同比分别下降了2.8%、5.0%。从犯罪类型来看,罪名主要集中在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犯罪,占全部毒品犯罪的72.88%。毒情形势虽然复杂,但上海法院在严打毒品犯罪、加大禁毒力度方面,已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在6月26日国际禁毒日即将来临之际,笔者分别走访了上海几家法院,对毒品犯罪的新情况、新趋势有了更深的了解。
2400公里的“毒品交易链”
从上海闵行到湖南怀化,再到广东清远,总计约2400公里的路程。
通过连接三地的铁路线和公路线,短短两个月间,邓浩在同伙的接应下将毒品从湖南、广东卖到上海,重量高达6000多克。
这已不是他的第一次毒品犯罪。2008年,邓浩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后因减刑于2011年刑满释放。而这一次,他为他的行为付出了生命的代价。
2014年7月至8月,住在上海的毒贩王东通过“毒友”孙晓雨,先后两次各以2.5万元的价格从邓浩处购买了甲基苯丙胺(冰毒)各500克。孙晓雨又联系了居住在怀化的刘冰,由刘冰委托他人将夹藏有毒品的行李从铁路怀化站运至铁路上海南站。出站后,刘冰将毒品交给王东和孙晓雨,通过运输毒品,刘冰从中获取2000元的报酬。就这样,一场跨省的毒品交易“圆满”完成。
8月,王东、孙晓雨再次向邓浩购买冰毒。两人乘坐列车到达怀化,与邓浩一同驾车前往广东省清远市与一起做毒品生意的郑三会面。邓浩以10.6万元的价格从郑三处购得冰毒约5000克。回到怀化后,邓浩将购得的5000克冰毒以25.1万元的价格卖给王东。交易全部完成后,王东、孙晓雨二人携带毒品返回上海,到达上海南站时,王、孙二人因形迹可疑被执勤民警盘查并抓获。9月15日,公安人员在怀化市将邓浩抓获,并从其身上、驾驶的车辆等处查获毒品。此后,又陆续将郑三、刘冰抓获。
经审理,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邓浩死刑。其余几名涉案人员王东、郑三以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孙晓雨以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刘冰以运输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
该案的承办法官曹芬芳表示,被告人邓浩明知自己贩卖的是冰毒,仍先后三次非法销售,其中一次系以贩卖为目的而驾驶车辆长途购运后非法销售,数量巨大,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又因其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5年内再犯,系累犯和毒品再犯,同时他到案后拒不认罪,主观恶性深,因此法院从重处罚。
当未成年人遇上毒品
无独有偶,笔者从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获悉一起涉未成年人的毒品犯罪案例。
16岁的小天成长于一个不健全的家庭。
4岁时父母离异后,他便跟随着父亲生活,母亲对其很少探望。后来父亲患病瘫痪在床,爷爷奶奶也已年逾80,家人都无法、亦无力对小天实施有效的监管。自从初中预备班时,小天就辍学,在社会上游荡,逐渐接触到了不良社交圈。
不健全的家庭对小天的心理造成一定程度的不良影响,再加上他对自身约束不严,不思上进,自暴自弃,渐渐地交上了一群狐朋狗友,并沾染上了毒品,最终铤而走险走上了犯罪道路。
2014年9月的一晚,小天在闵行区的一个游戏机房内,以200元的价格将1包冰毒贩卖给吸毒人员张某(另案处理)后被抓获,公安人员又从小天身上查获冰毒3包,上述4包冰毒净重共计15.91克。
法院认为,小天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因其犯罪时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且在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依法应当减轻处罚。综上,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小天有期徒刑3年。
据统计,在闵行法院近10年的73件未成年人毒品犯罪案件中,重新实施毒品犯罪的有8人,毒品再犯率约19%,远远高于近10年我国未成年人总体重新犯罪率(2%左右)。
该案的承办法官钱华告诉笔者,吸毒往往是实施毒品犯罪的“前奏曲”。因毒品犯罪呈现出一种“链条式”的结构:制造、走私、运输、贩卖、吸食,吸毒者作为链条终端,实际上已经融入了整个毒品犯罪环节。数据显示,在闵行法院近10年判决的未成年人毒品犯罪案件中,有吸食毒品经历的未成年被告人超过未成年被告人总数的40%。而在上海闵行、金山、松江3个郊区中,近十年案件件数及未成年被告人人数增加趋势明显,2015年未成年被告人人数比起2005年约增加了267%。
闵行法院少年庭非常重视对未成年人毒品犯罪的惩防工作,不断完善寓教于审的庭审模式,开展“三段式教育法”:庭前进行社会调查,探明毒品犯罪的原因、找准教育感化切入点;庭中组织审、诉、辩、法定代理人、合适成年人共同开展教育,帮助被告人认识罪错;庭后答疑释法、法官寄语、告知毒品危害性,进一步增强被告人的法治意识,降低再犯可能性。
对症下药,严打毒品犯罪
笔者从上海高院了解到,上海毒品犯罪具有“两头大、中间小”的特征,所谓“两头大”就是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等轻刑的毒品罪犯人数多,特别重大的毒品犯罪案件也比较多;“中间小”是指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直至无期徒刑的罪犯人数不增反降。
同时,随着网络科技的发展,毒品犯罪的行为方式日趋隐蔽化。据悉,涉毒犯罪人员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实施犯罪,往往通过手机、QQ、微信等联络手段确定交易信息,并通过汇款付账、网银转账等方式实现钱毒分付,行为方式的隐蔽性、交易方式的科技性更为突出。同时毒品再犯现象突出。毒品犯罪的高利润诱惑、少量毒品交易的较短刑期处罚以及毒瘾难以戒除不得不以贩养吸,致使毒品犯罪再犯、累犯现象严重,涉毒犯罪人员在刑罚执行完毕后,重返社会重操旧业、再犯罪的几率较大。
未成年人毒品犯罪也是当今世界重大的社会性问题,其产生的危害巨大,成为国际社会和世界各国共同关注的重要问题。相关调研报告显示,导致未成年人毒品犯罪的原因集中在家庭教育缺失、文化程度较低等。
针对种种严峻复杂的毒情形势,上海法院不断加大对毒品犯罪的惩治力度,在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同时,始终保持对毒品犯罪的“严打”、“高压”态势,如狠抓“两个打击”:第一,严厉打击重大毒品犯罪,对于毒品数额大、犯罪情节严重的毒品犯罪分子坚决予以严厉惩罚,尤其是对团伙犯罪、集团犯罪以及制毒窝点要尽早摧毁,不能任其发展。第二,严厉打击零包贩毒、小额毒品犯罪,斩断毒品的“分销”渠道,遏制毒品在社会上不断蔓延扩散。(文中人物除法官外均为化名)
来自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一份统计显示,2015年上海全市法院审结毒品犯罪案件4061件、4369人,与2014年同比分别下降了2.8%、5.0%。从犯罪类型来看,罪名主要集中在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犯罪,占全部毒品犯罪的72.88%。毒情形势虽然复杂,但上海法院在严打毒品犯罪、加大禁毒力度方面,已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在6月26日国际禁毒日即将来临之际,笔者分别走访了上海几家法院,对毒品犯罪的新情况、新趋势有了更深的了解。
2400公里的“毒品交易链”
从上海闵行到湖南怀化,再到广东清远,总计约2400公里的路程。
通过连接三地的铁路线和公路线,短短两个月间,邓浩在同伙的接应下将毒品从湖南、广东卖到上海,重量高达6000多克。
这已不是他的第一次毒品犯罪。2008年,邓浩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后因减刑于2011年刑满释放。而这一次,他为他的行为付出了生命的代价。
2014年7月至8月,住在上海的毒贩王东通过“毒友”孙晓雨,先后两次各以2.5万元的价格从邓浩处购买了甲基苯丙胺(冰毒)各500克。孙晓雨又联系了居住在怀化的刘冰,由刘冰委托他人将夹藏有毒品的行李从铁路怀化站运至铁路上海南站。出站后,刘冰将毒品交给王东和孙晓雨,通过运输毒品,刘冰从中获取2000元的报酬。就这样,一场跨省的毒品交易“圆满”完成。
8月,王东、孙晓雨再次向邓浩购买冰毒。两人乘坐列车到达怀化,与邓浩一同驾车前往广东省清远市与一起做毒品生意的郑三会面。邓浩以10.6万元的价格从郑三处购得冰毒约5000克。回到怀化后,邓浩将购得的5000克冰毒以25.1万元的价格卖给王东。交易全部完成后,王东、孙晓雨二人携带毒品返回上海,到达上海南站时,王、孙二人因形迹可疑被执勤民警盘查并抓获。9月15日,公安人员在怀化市将邓浩抓获,并从其身上、驾驶的车辆等处查获毒品。此后,又陆续将郑三、刘冰抓获。
经审理,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邓浩死刑。其余几名涉案人员王东、郑三以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孙晓雨以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刘冰以运输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
该案的承办法官曹芬芳表示,被告人邓浩明知自己贩卖的是冰毒,仍先后三次非法销售,其中一次系以贩卖为目的而驾驶车辆长途购运后非法销售,数量巨大,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又因其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5年内再犯,系累犯和毒品再犯,同时他到案后拒不认罪,主观恶性深,因此法院从重处罚。
当未成年人遇上毒品
无独有偶,笔者从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获悉一起涉未成年人的毒品犯罪案例。
16岁的小天成长于一个不健全的家庭。
4岁时父母离异后,他便跟随着父亲生活,母亲对其很少探望。后来父亲患病瘫痪在床,爷爷奶奶也已年逾80,家人都无法、亦无力对小天实施有效的监管。自从初中预备班时,小天就辍学,在社会上游荡,逐渐接触到了不良社交圈。
不健全的家庭对小天的心理造成一定程度的不良影响,再加上他对自身约束不严,不思上进,自暴自弃,渐渐地交上了一群狐朋狗友,并沾染上了毒品,最终铤而走险走上了犯罪道路。
2014年9月的一晚,小天在闵行区的一个游戏机房内,以200元的价格将1包冰毒贩卖给吸毒人员张某(另案处理)后被抓获,公安人员又从小天身上查获冰毒3包,上述4包冰毒净重共计15.91克。
法院认为,小天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因其犯罪时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且在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依法应当减轻处罚。综上,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小天有期徒刑3年。
据统计,在闵行法院近10年的73件未成年人毒品犯罪案件中,重新实施毒品犯罪的有8人,毒品再犯率约19%,远远高于近10年我国未成年人总体重新犯罪率(2%左右)。
该案的承办法官钱华告诉笔者,吸毒往往是实施毒品犯罪的“前奏曲”。因毒品犯罪呈现出一种“链条式”的结构:制造、走私、运输、贩卖、吸食,吸毒者作为链条终端,实际上已经融入了整个毒品犯罪环节。数据显示,在闵行法院近10年判决的未成年人毒品犯罪案件中,有吸食毒品经历的未成年被告人超过未成年被告人总数的40%。而在上海闵行、金山、松江3个郊区中,近十年案件件数及未成年被告人人数增加趋势明显,2015年未成年被告人人数比起2005年约增加了267%。
闵行法院少年庭非常重视对未成年人毒品犯罪的惩防工作,不断完善寓教于审的庭审模式,开展“三段式教育法”:庭前进行社会调查,探明毒品犯罪的原因、找准教育感化切入点;庭中组织审、诉、辩、法定代理人、合适成年人共同开展教育,帮助被告人认识罪错;庭后答疑释法、法官寄语、告知毒品危害性,进一步增强被告人的法治意识,降低再犯可能性。
对症下药,严打毒品犯罪
笔者从上海高院了解到,上海毒品犯罪具有“两头大、中间小”的特征,所谓“两头大”就是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等轻刑的毒品罪犯人数多,特别重大的毒品犯罪案件也比较多;“中间小”是指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直至无期徒刑的罪犯人数不增反降。
同时,随着网络科技的发展,毒品犯罪的行为方式日趋隐蔽化。据悉,涉毒犯罪人员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实施犯罪,往往通过手机、QQ、微信等联络手段确定交易信息,并通过汇款付账、网银转账等方式实现钱毒分付,行为方式的隐蔽性、交易方式的科技性更为突出。同时毒品再犯现象突出。毒品犯罪的高利润诱惑、少量毒品交易的较短刑期处罚以及毒瘾难以戒除不得不以贩养吸,致使毒品犯罪再犯、累犯现象严重,涉毒犯罪人员在刑罚执行完毕后,重返社会重操旧业、再犯罪的几率较大。
未成年人毒品犯罪也是当今世界重大的社会性问题,其产生的危害巨大,成为国际社会和世界各国共同关注的重要问题。相关调研报告显示,导致未成年人毒品犯罪的原因集中在家庭教育缺失、文化程度较低等。
针对种种严峻复杂的毒情形势,上海法院不断加大对毒品犯罪的惩治力度,在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同时,始终保持对毒品犯罪的“严打”、“高压”态势,如狠抓“两个打击”:第一,严厉打击重大毒品犯罪,对于毒品数额大、犯罪情节严重的毒品犯罪分子坚决予以严厉惩罚,尤其是对团伙犯罪、集团犯罪以及制毒窝点要尽早摧毁,不能任其发展。第二,严厉打击零包贩毒、小额毒品犯罪,斩断毒品的“分销”渠道,遏制毒品在社会上不断蔓延扩散。(文中人物除法官外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