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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采购法;分散采购; 集中采购; 风险; 防范措施
摘要:本文对政府采购的定义、模式分类进行详细介绍,对如何学习好采购法提出几点建议。文章还针对政府采购工作的潜在风险,提出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管理、防范风险的对策和建议。
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政府采购按是否进行集中管理以及集中管理的程度的类型,可以分为集中采购、分散采购和集中采购与分散采购相结合三种模式[1]。政府采购工作涉及财政、监察监管部门、政府采购中心、采购单位、供应商、评标专家五种角色的当事人,需要互相支持和配合,共同做好政府采购工作。
政府采购之所以区别于普通商业采购,就在于是用财政资金,为政府和公共利益服务,所以其法律原则也有不同于普通商业采购之处。为了保证政府采购工作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2],政府采购法对其作出了比较全面的规定,各机关事业单位为了更好地完成采购工作,应准确把握采购法精神和具体含义,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做到公平公开透明。
为了保证政府采购公开、公正、透明原则,《政府采购法》倡导公开招标应作为主要采购方式,这可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杜绝其它采购方式暗箱操作现象,是做好政府采购的第一要素[3]。政府采购是国家管理公共支出的一种方式,政府采购支出是政府公共支出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很多国家政府采购支出已经超过了财政支出的30%左右,因而对政府采购资金的管理是公共支出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公开透明是政府采购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之一[1]。公开透明要求做到政府采购的法规和规章制度要公开、招标信息及中标或成交结果要公开、开标活动要公开、投诉处理结果或司法裁减决定等都要公开,使政府采购活动在完全透明的状态下运作,全面、广泛地接受监督。公正原则是为采购人与供应商之间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处于平等地位而确立的。公正原则要求政府采购要按照事先约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对所有供应商一视同仁,不得有歧视条件和行为,任何单位或个人无权干预采购活动的正常开展。尤其是在评标活动中,要严格按照统一的评标标准评定中标或成交供应商,不得存在任何主观倾向。
二.理解好政府集中与分散采购,做到相辅相成。
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很多人认为只有集中采购才是政府采购,分散采购则与单位的自行采购差不多,这是认识上的误区。《政府采购法》规定我国采取“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的制度,两者区别就在于实行的主体不同,集中采购由集中采购机构实行,分散采购一般由采购人实行,所以集中采购是与分散采购相对而言的。
分散采购是政府采购的组织形式之一,是指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限额标准以下、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服务和工程的政府采购活动。法律规定,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与分散采购相结合,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要实行集中采购,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实行自行采购,也可以委托代理机构委托采购。
我国实行集中采购与分散采购相结合的模式,首先是我国幅地广阔,体制复杂,高度集中不现实。第二,过度集中容易形成新的垄断,不利于公平竞争。第三是防止权力过大,产生新的腐败。因此,政府采购法规定要适度集中,并将集中采购分解为政府集中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从源头上避免采购权过于集中,同时发挥部门的积极性。目前,一味强调政府集中采购而忽视部门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或者只搞分散采购而抛弃集中采购的做法,都不符合政府采购法的要求。无论集中采购还是分散采购,作为政府采购的两种执行模式,两者互有优势,可相互补充。
三.减少采购风险,做到层层把关。
采购风险是指在采购过程中由于各种意外情况的出现,使采购的实施结果与预期的目标相偏离的程度和可能性。政府采购的性质决定其必然存在公平性、竞争性、廉洁、道德、诚信、采购质量以及制度执行与环境建设等方面的风险,如何正确认识与有效防范政府采购领域存在的风险,是政府采购提升整体水平的内在要求,也是完善政府采购制度的必然选择[4]。
目前逐渐显露出来的政府采购存在的风险表现在:
1.政府采购价格与价值异化,价格与价值的背离而造成的潜在风险,采购机构也难以逃采购质量控制不力之罪,政府采购的形象将会蒙受损失是小事,但政府采购事业由此遭受的损失将是巨大的,对这种有损政府采购基石的风险,我们应该给予足够的重视。
2.政府采购公平性缺乏而导致的竞争风险,政府采购领域必须要保证供应商在平等的条件下公平竞争,而目前并没有完全做到这一点,存在投诉的隐患。如信息不对称、招标信息公布不及时、发标书时间短、开标时间不符合要求、对供应商资质的歧视性要求、评分办法设置不合理等,都会导致供应商的不公平竞争。
3.廉洁公道方面的道德风险以及人员素质风险。政府采购事业发展至今,行业内的职业道德建设并没有形成体系,大家基本上是依仗自己的觉悟与经验抵制着各方面的侵蚀,带有个体性质,可以说政府采购职业道德建设还处在起步阶段,难免对各种腐败行为的控制力度不够,存在职业道德问题,职业素质也有待进一步提高[5]。
建立风险防范机制,层层把关,做好以下几点,减少政府采购风险。
(1)政府采购价格与与价值相统一,能够有效的防止意想不到的采购风险,但作为一种机制建设,相关部门要出台操作方面的实施意见,进行明确规定。制定针对具体采购实务的具有指导意义的定标原则,尤为关键。
(2)采取制度和法律规范控制采购风险。对供应商资格审查是政府采购投标活动的第一步,也是有效控制后期履约风险的强有力的手段。设立投标保证金制度,投标保证金设置的目的就是便于投标过程秩序的控制,防止供应商投标过程的撤标、弄虚作假、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中标、中标后不能履行合同等采购风险。项目验收是政府采购风险防范的最后一道关口,来不得一丝一毫的差错,验收制度化建设是确保验收质量,减少采购质量风险的必然选择。
(3)规范采购程序,信息公开,程序公开。这是保持政府采购良好秩序的必要措施,能够保障政府采购公平合理,避免人为腐败行为的发生,使政府采购更加规范有序、客观公正、廉洁高效[3]。
四.注重沟通协调,做到统一要求。
政府采购工作涉及财务、监察监管部门等多个部门,需要互相支持和配合,才可使采购工作高效优质地完成。但采购单位各使用部门有时对政府采购的政策和要求不太了解,所以在制定技术需求时往往单纯考虑自身的需要,而忽略了政府采购的要求。各采购单位一般都设有执行部门作为联络采购中心与使用部门的中间环节,因此执行部门的沟通协调工作就非常重要,不仅仅是简单地上传下达工作,应当是很好地发挥宣传政府采购政策、统一安排采购申报、帮助使用部门确定技术需求、参与评标定标的作用。
政府采购法对我国政府采购工作作出了比较全面的规定,只有准确把握其精神和具体含义才能正确地贯彻实施。政府采购法的发布标志着我国的政府采购工作开始走上规范管理的道路,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的一件大事[5]。这对于供应商、中介机构和采购单位来说无疑是个好消息,对于从事政府采购具体操作的工作人员来讲更是巨大的挑战。我们要结合政府采购的工作实践,总经过去的经验和教训,认真学习政府采购法,提高思想认识水平,切实加强业务能力。
参考文献:
1. 张英.政府采购的管理[J],大众商务.2006,(21):93
2. 曹尚明.集中采购的现实意义及操作规程[J],武汉金融.2005,(02):52
3. 高地.政府集中采购工作的风险与防范[J],黑龙江金融.2006,(10):66-67
4. 章辉.我国政府采购制度建设述评[J],北京市财贸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04):39-43
5. 王长江.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若干问题[J],决策与信息.2006,(09):47
作者介绍:梁伟中(1982),男(汉),广东肇庆人,硕士,职务:深圳信息职业技术学院科研设备处采购科科员。
摘要:本文对政府采购的定义、模式分类进行详细介绍,对如何学习好采购法提出几点建议。文章还针对政府采购工作的潜在风险,提出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管理、防范风险的对策和建议。
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政府采购按是否进行集中管理以及集中管理的程度的类型,可以分为集中采购、分散采购和集中采购与分散采购相结合三种模式[1]。政府采购工作涉及财政、监察监管部门、政府采购中心、采购单位、供应商、评标专家五种角色的当事人,需要互相支持和配合,共同做好政府采购工作。
政府采购之所以区别于普通商业采购,就在于是用财政资金,为政府和公共利益服务,所以其法律原则也有不同于普通商业采购之处。为了保证政府采购工作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2],政府采购法对其作出了比较全面的规定,各机关事业单位为了更好地完成采购工作,应准确把握采购法精神和具体含义,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做到公平公开透明。
为了保证政府采购公开、公正、透明原则,《政府采购法》倡导公开招标应作为主要采购方式,这可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杜绝其它采购方式暗箱操作现象,是做好政府采购的第一要素[3]。政府采购是国家管理公共支出的一种方式,政府采购支出是政府公共支出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很多国家政府采购支出已经超过了财政支出的30%左右,因而对政府采购资金的管理是公共支出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公开透明是政府采购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之一[1]。公开透明要求做到政府采购的法规和规章制度要公开、招标信息及中标或成交结果要公开、开标活动要公开、投诉处理结果或司法裁减决定等都要公开,使政府采购活动在完全透明的状态下运作,全面、广泛地接受监督。公正原则是为采购人与供应商之间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处于平等地位而确立的。公正原则要求政府采购要按照事先约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对所有供应商一视同仁,不得有歧视条件和行为,任何单位或个人无权干预采购活动的正常开展。尤其是在评标活动中,要严格按照统一的评标标准评定中标或成交供应商,不得存在任何主观倾向。
二.理解好政府集中与分散采购,做到相辅相成。
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很多人认为只有集中采购才是政府采购,分散采购则与单位的自行采购差不多,这是认识上的误区。《政府采购法》规定我国采取“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的制度,两者区别就在于实行的主体不同,集中采购由集中采购机构实行,分散采购一般由采购人实行,所以集中采购是与分散采购相对而言的。
分散采购是政府采购的组织形式之一,是指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限额标准以下、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服务和工程的政府采购活动。法律规定,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与分散采购相结合,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要实行集中采购,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实行自行采购,也可以委托代理机构委托采购。
我国实行集中采购与分散采购相结合的模式,首先是我国幅地广阔,体制复杂,高度集中不现实。第二,过度集中容易形成新的垄断,不利于公平竞争。第三是防止权力过大,产生新的腐败。因此,政府采购法规定要适度集中,并将集中采购分解为政府集中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从源头上避免采购权过于集中,同时发挥部门的积极性。目前,一味强调政府集中采购而忽视部门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或者只搞分散采购而抛弃集中采购的做法,都不符合政府采购法的要求。无论集中采购还是分散采购,作为政府采购的两种执行模式,两者互有优势,可相互补充。
三.减少采购风险,做到层层把关。
采购风险是指在采购过程中由于各种意外情况的出现,使采购的实施结果与预期的目标相偏离的程度和可能性。政府采购的性质决定其必然存在公平性、竞争性、廉洁、道德、诚信、采购质量以及制度执行与环境建设等方面的风险,如何正确认识与有效防范政府采购领域存在的风险,是政府采购提升整体水平的内在要求,也是完善政府采购制度的必然选择[4]。
目前逐渐显露出来的政府采购存在的风险表现在:
1.政府采购价格与价值异化,价格与价值的背离而造成的潜在风险,采购机构也难以逃采购质量控制不力之罪,政府采购的形象将会蒙受损失是小事,但政府采购事业由此遭受的损失将是巨大的,对这种有损政府采购基石的风险,我们应该给予足够的重视。
2.政府采购公平性缺乏而导致的竞争风险,政府采购领域必须要保证供应商在平等的条件下公平竞争,而目前并没有完全做到这一点,存在投诉的隐患。如信息不对称、招标信息公布不及时、发标书时间短、开标时间不符合要求、对供应商资质的歧视性要求、评分办法设置不合理等,都会导致供应商的不公平竞争。
3.廉洁公道方面的道德风险以及人员素质风险。政府采购事业发展至今,行业内的职业道德建设并没有形成体系,大家基本上是依仗自己的觉悟与经验抵制着各方面的侵蚀,带有个体性质,可以说政府采购职业道德建设还处在起步阶段,难免对各种腐败行为的控制力度不够,存在职业道德问题,职业素质也有待进一步提高[5]。
建立风险防范机制,层层把关,做好以下几点,减少政府采购风险。
(1)政府采购价格与与价值相统一,能够有效的防止意想不到的采购风险,但作为一种机制建设,相关部门要出台操作方面的实施意见,进行明确规定。制定针对具体采购实务的具有指导意义的定标原则,尤为关键。
(2)采取制度和法律规范控制采购风险。对供应商资格审查是政府采购投标活动的第一步,也是有效控制后期履约风险的强有力的手段。设立投标保证金制度,投标保证金设置的目的就是便于投标过程秩序的控制,防止供应商投标过程的撤标、弄虚作假、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中标、中标后不能履行合同等采购风险。项目验收是政府采购风险防范的最后一道关口,来不得一丝一毫的差错,验收制度化建设是确保验收质量,减少采购质量风险的必然选择。
(3)规范采购程序,信息公开,程序公开。这是保持政府采购良好秩序的必要措施,能够保障政府采购公平合理,避免人为腐败行为的发生,使政府采购更加规范有序、客观公正、廉洁高效[3]。
四.注重沟通协调,做到统一要求。
政府采购工作涉及财务、监察监管部门等多个部门,需要互相支持和配合,才可使采购工作高效优质地完成。但采购单位各使用部门有时对政府采购的政策和要求不太了解,所以在制定技术需求时往往单纯考虑自身的需要,而忽略了政府采购的要求。各采购单位一般都设有执行部门作为联络采购中心与使用部门的中间环节,因此执行部门的沟通协调工作就非常重要,不仅仅是简单地上传下达工作,应当是很好地发挥宣传政府采购政策、统一安排采购申报、帮助使用部门确定技术需求、参与评标定标的作用。
政府采购法对我国政府采购工作作出了比较全面的规定,只有准确把握其精神和具体含义才能正确地贯彻实施。政府采购法的发布标志着我国的政府采购工作开始走上规范管理的道路,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的一件大事[5]。这对于供应商、中介机构和采购单位来说无疑是个好消息,对于从事政府采购具体操作的工作人员来讲更是巨大的挑战。我们要结合政府采购的工作实践,总经过去的经验和教训,认真学习政府采购法,提高思想认识水平,切实加强业务能力。
参考文献:
1. 张英.政府采购的管理[J],大众商务.2006,(21):93
2. 曹尚明.集中采购的现实意义及操作规程[J],武汉金融.2005,(02):52
3. 高地.政府集中采购工作的风险与防范[J],黑龙江金融.2006,(10):66-67
4. 章辉.我国政府采购制度建设述评[J],北京市财贸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04):39-43
5. 王长江.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若干问题[J],决策与信息.2006,(09):47
作者介绍:梁伟中(1982),男(汉),广东肇庆人,硕士,职务:深圳信息职业技术学院科研设备处采购科科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