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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以来,我国环境治理以城市为中心,对农村环境治理缺乏应有重视,其系统性和可行性不足,更谈不上综合立体地回应其治理中的诸多困难,构建农村经济发展与农村环境治理共生共融,协同发展的法治框架。究其原因包括由于立法单一化,导致制度供给不足;由于政府,尤其是基层政府在农村环境治理观念、财力、物力等多方面的限制,不能有效实现环境监管与治理;由于政府单一监管,致使非政府力量发育迟缓,环境保护组织、村民自治组织与村民,难以充分发挥其在农村环境治理中的能动作用等,这些农村环境治理的现实很大程度上制约了农村经济科学合理,可持续的发展,进而又实质性地影响了农村环境治理的效果。我国农村环境治理的关键,在于充分发挥基层自治组织和广大农村居民在农村环境治理上的"天然在场"的优势,推进农村环境自治,与此同时,实现农村环境治理系统的科学立法,改进政府单一治理模式,实现科学合理的多层次立法,构建农村环境治理协同创新架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