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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电梯事件,物管先赔”持反对意见者认为,“首负责任”的建立没有上位法依据,与侵权责任法相抵触,物业服务企业既不是电梯生产者、安装者、保养者和使用者,让物业服务企业承担首负责任有失公平;赞成一方则认为,电梯使用管理权者对电梯使用负有管理义务,理应承担首负责任,“首负责任”并非全部责任和最终责任,而是促进各方尽职尽责、减少事后责任主体间扯皮的关键,只有确定首负责任,才能减少事后责任主体间的扯皮,构建起事故发生后的责任链,从而追究安装企业、维保企业、生产企业的责任并进行保险理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