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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仲裁机构作为非营利法人,和公司这样的营利法人一样有自己的决策机关、执行管理机关且有一定的权力分配和监督机制。但商事仲裁机构的内部治理结构上却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所有者缺位和股权缺失要通过设置其他内部监督机制以及加强规范和制约管理层的职责来弥补。管理层利益驱动的缺乏则要通过组织使命的凝聚和引导来弥补。基于上述理论,我国商事仲裁机构在权力机关、执行管理机关的设置和职能、内部监督机制及组织使命的凝聚和引导等方面都需要予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