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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尔斯将传统契约论上升到更为抽象的水平,用以求证两个正义原则。本文认为,罗尔斯契约论方法较之于传统契约论的抽象性虽然具体体现在原初状态的预设、无知之幕的构建以及合理选择这三个环节之中,但对于其更为深刻的把握则在于对“反思的平衡”这一总体思维架构的理解。笔者对罗尔斯契约论方法抽象性的合理性进行了分析,并指出了其现实性的价值取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