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 要]法医鉴定是一项技术性、专业性很强的活动,法医鉴定结论对民事、刑事案件的判决往往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因此对法医鉴定活动必须加强监督,以防止鉴定滥用、违反程序等现象的发生。
[关键词]法医鉴定;存在问题;鉴定机构
中图分类号:D919.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6)09-0338-01
科学鉴定是保证司法公正的基本要素,司法鉴定在司法活动中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是司法证据制度的技术基础,是诉讼中的重要环节,直接关系着诉讼的进程,是司法体制改革中不容忽视的重要内容。然而,由于目前我国司法鉴定实践中许多问题的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司法鉴定结论的公正、客观,既影响办案秩序、干扰正常司法行为,更使司法鉴定结论公信力受到严重的影响。
一、法医鉴定中存在的问题
1.鉴定时机不适时。鉴定时,应依据人体损伤当时的伤情及其损伤的后果或者结局,全面分析,综合评定。因此在进行活体检验鉴定时,必然存在鉴定是否适时的问题。
2.检查不全面。在活体损伤检验鉴定中,作为一名法医除对一般临床检验方法应较熟悉了解外,对需要做的特殊检查也应有所了解。尤其要掌握对同一种损伤,多种检测方法之间有什么关系,哪些只能作为参考,哪些在臨床诊断上意义不大,哪些可以作为诊断的依据。只有这样,遇到具体伤情才能得心应手。
3.不加分析运用医学资料。在法医临床检验中认真审查临床医学资料,去伪存真,正确运用资料是至关重要的。首先对资料真实性要全面仔细审查核对,看各项材料之间能否互相印证,从而发现有无疑点。对于医院的临床诊断,要根据伤者的临床表现,治疗措施、损伤的转归情况,结合客观检查,进行综合分析。在活体检验中有的法医同志,不仔细审查病历资料,只是简单的照抄。不加分析运用医学资料,不负责任地简单作出鉴定结论,必然会影响损伤程度的正确判。
4.司法鉴定中仍然存在多头鉴定、重复鉴定现象,造成鉴定结论打架、久鉴不决等问题。
二、提高法医鉴定工作的应对策略
1.建立健全司法鉴定监管制度
(1)建立司法鉴定机构独立法人制度。只有通过司法鉴定机构独立法人制度的建立,方可令司法鉴定机构及相关从业人员从医院、医学院校中脱离出来,并在司法行政机关予以登记的同时,其医师执照也相应吊销,而促使其专心投入到司法鉴定工作中来。
(2)应加强对鉴定机构的监管,这就需要建立健全一系列的相关规章制度;如资质评估制度、鉴定人诚信等级评估制度、鉴定质量评估制度、责任追究制度等等,以进一步推进法医鉴定结果的正确性、公正性、实效性,避免了多头鉴定、复重鉴定现象。
2.制定统一的司法鉴定标准
国家应及时制定并出台统一的司法鉴定标准以及相关的条文释义等。从而进一步强化司法鉴定的各个鉴定标准,并对相关的鉴定标准予以详尽的条文释义,以全面促进司法鉴定标准的统一性,从而避免出现一些不必要的多头鉴定、重复鉴定等。
3.提高法医鉴定工作者的综合素养
(1)应加大对法医鉴定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与再教育,进一步提升其业务水平,全面提高其法医鉴定结论的规范性、正确性与客观性。
(2)加强对鉴定工作人员的职业操守的教育,进一步提升其社会责任感,避免出现徇私枉法现象;同时,还有利提高司法鉴定结果的正确性、公正性。
(3)在加强鉴定人准入门槛的同时,还应实行“资格型”、“执证上岗”的鉴定人制度;并应全面实行考试、考核制度,对所有鉴定人员进行登记、统一管理。对在实际鉴定过程中出现的错鉴行为必须建立起错鉴追究制;而案件当事人也可因错鉴而造成的相关损失进行索赔。而对于一些拒不赔偿的鉴定机构则可以向法院提起相应的索赔诉讼。通过增强鉴定人员的责任感,来进一步提升鉴定结论的准确性、科学性以及合法性,进而提高司法鉴定质量。
4.全面提高法医工作者的社会地位
鉴于《医师法》、《律师法》出台的成熟经验,也应制定、出台《法医法》,从而进一步明确法医鉴定工作者的工作性质与社会地位,并从根本上理顺法医工作者的基本权利与义务,全面改善其工作环境与待遇,保障其合法权益,从而避免法医工作者大量流失现象的发生,这对促进我国法医学事业健康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5.规范法医鉴定程序
(1)严把委托受理关。由于司法鉴定的结果是为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不是一般的鉴定结果和证据,因此,司法鉴定的结果必须具备科学性、准确性以及公正性。而在一些鉴定机构往往会接受个人委托而进行鉴定,这就往往可能会存在着鉴定结果失去公正性、准确性,进而失去了司法鉴定的最终作用。为了解决这一问题,鉴定事宜必须只能由司法机关提出,并由司法机关委托鉴定机构进行相关的鉴定活动;可以被告人或是犯罪嫌疑人也可以提出补充鉴定或是重新鉴定的申请,以达鉴定的公允性。
(2)全面规范送鉴程序。众所周知,“送鉴样本”的原始状态直接关系到鉴定结论的准确与否,这就要求我们在进行“送鉴样本”保管、交接以及鉴定等环节加强详细的规定。如我们可以借鉴查处职务犯罪案件的同步录像、录音制,对相关的法医鉴定进行同步、全过程录像;也可以对鉴定样本进行局部特定拍照,并加以文字说明,以达到避免“送鉴样本”原始状态发生改变;进而全面提高鉴定结果的准确性与科学性。
(3)实施伤者实名制就医。由于,目前伤者在就医时往往未要求身份证验证,因此,在CT、X光片以及一些化验等各个检查环节上,多以患者自己所说的姓名为主,医生很少对伤者身份进行对照查验,这就存在了一些冒名顶替等漏洞的出现。因此,我们可以实施伤者实名制就医,以杜绝此类冒名顶替的现象发生。
(4)规范鉴定资料与期限。为了全面提高法医鉴定结果的准确性、科学性、公正性,可以与法医鉴定机构实行规定鉴定次数的措施,如以三次鉴定为限;如果相关当事人或被告人等对初次鉴定结果不服、持有怀疑意见时,可以申请重新鉴定,并以第三次鉴定为终局鉴定。此种鉴定方式借鉴于批捕案件的复议、复核程序。但是,我们还要对鉴定异议期限加以明文规定;对于超出鉴定异议超期而未提出任何异议者,则视为其认可鉴定结论意见,以后也不能再进行重新鉴定的申请。
三、结语
综上所述,法医鉴定属专业性、技术性极强的工作,也是司法程序中相关技术工作的重要内容。科学鉴定既是保障司法公正的关键要素,同时,也是司法证据制度的技术基础。我国虽对司法鉴定体制进行了不同程度的改革、完善,极大地促进了司法的公正性,但在我国法医鉴定实践中所存在的一些弊端与缺陷。因此,有必须通过建立健全相关的司法鉴定监管制度、制定统一的司法鉴定标准、规范法医鉴定程序、提高法医鉴定工作者的社会地位以及自身的综合素养等,不但可以有效促进法医鉴定结论的正确性、客观性与公正性,同时,还可以进一步突出其在各类诉讼活动中的重要性,为建设和谐的法治社会发挥出积极作用。
参考文献
[1]姜月华,陈川.当前法医鉴定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法制与社会.2011(9).
[2]刘亮.法医鉴定在医疗纠纷中的问题.法制与社会.2013(S8).
[关键词]法医鉴定;存在问题;鉴定机构
中图分类号:D919.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6)09-0338-01
科学鉴定是保证司法公正的基本要素,司法鉴定在司法活动中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是司法证据制度的技术基础,是诉讼中的重要环节,直接关系着诉讼的进程,是司法体制改革中不容忽视的重要内容。然而,由于目前我国司法鉴定实践中许多问题的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司法鉴定结论的公正、客观,既影响办案秩序、干扰正常司法行为,更使司法鉴定结论公信力受到严重的影响。
一、法医鉴定中存在的问题
1.鉴定时机不适时。鉴定时,应依据人体损伤当时的伤情及其损伤的后果或者结局,全面分析,综合评定。因此在进行活体检验鉴定时,必然存在鉴定是否适时的问题。
2.检查不全面。在活体损伤检验鉴定中,作为一名法医除对一般临床检验方法应较熟悉了解外,对需要做的特殊检查也应有所了解。尤其要掌握对同一种损伤,多种检测方法之间有什么关系,哪些只能作为参考,哪些在臨床诊断上意义不大,哪些可以作为诊断的依据。只有这样,遇到具体伤情才能得心应手。
3.不加分析运用医学资料。在法医临床检验中认真审查临床医学资料,去伪存真,正确运用资料是至关重要的。首先对资料真实性要全面仔细审查核对,看各项材料之间能否互相印证,从而发现有无疑点。对于医院的临床诊断,要根据伤者的临床表现,治疗措施、损伤的转归情况,结合客观检查,进行综合分析。在活体检验中有的法医同志,不仔细审查病历资料,只是简单的照抄。不加分析运用医学资料,不负责任地简单作出鉴定结论,必然会影响损伤程度的正确判。
4.司法鉴定中仍然存在多头鉴定、重复鉴定现象,造成鉴定结论打架、久鉴不决等问题。
二、提高法医鉴定工作的应对策略
1.建立健全司法鉴定监管制度
(1)建立司法鉴定机构独立法人制度。只有通过司法鉴定机构独立法人制度的建立,方可令司法鉴定机构及相关从业人员从医院、医学院校中脱离出来,并在司法行政机关予以登记的同时,其医师执照也相应吊销,而促使其专心投入到司法鉴定工作中来。
(2)应加强对鉴定机构的监管,这就需要建立健全一系列的相关规章制度;如资质评估制度、鉴定人诚信等级评估制度、鉴定质量评估制度、责任追究制度等等,以进一步推进法医鉴定结果的正确性、公正性、实效性,避免了多头鉴定、复重鉴定现象。
2.制定统一的司法鉴定标准
国家应及时制定并出台统一的司法鉴定标准以及相关的条文释义等。从而进一步强化司法鉴定的各个鉴定标准,并对相关的鉴定标准予以详尽的条文释义,以全面促进司法鉴定标准的统一性,从而避免出现一些不必要的多头鉴定、重复鉴定等。
3.提高法医鉴定工作者的综合素养
(1)应加大对法医鉴定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与再教育,进一步提升其业务水平,全面提高其法医鉴定结论的规范性、正确性与客观性。
(2)加强对鉴定工作人员的职业操守的教育,进一步提升其社会责任感,避免出现徇私枉法现象;同时,还有利提高司法鉴定结果的正确性、公正性。
(3)在加强鉴定人准入门槛的同时,还应实行“资格型”、“执证上岗”的鉴定人制度;并应全面实行考试、考核制度,对所有鉴定人员进行登记、统一管理。对在实际鉴定过程中出现的错鉴行为必须建立起错鉴追究制;而案件当事人也可因错鉴而造成的相关损失进行索赔。而对于一些拒不赔偿的鉴定机构则可以向法院提起相应的索赔诉讼。通过增强鉴定人员的责任感,来进一步提升鉴定结论的准确性、科学性以及合法性,进而提高司法鉴定质量。
4.全面提高法医工作者的社会地位
鉴于《医师法》、《律师法》出台的成熟经验,也应制定、出台《法医法》,从而进一步明确法医鉴定工作者的工作性质与社会地位,并从根本上理顺法医工作者的基本权利与义务,全面改善其工作环境与待遇,保障其合法权益,从而避免法医工作者大量流失现象的发生,这对促进我国法医学事业健康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5.规范法医鉴定程序
(1)严把委托受理关。由于司法鉴定的结果是为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不是一般的鉴定结果和证据,因此,司法鉴定的结果必须具备科学性、准确性以及公正性。而在一些鉴定机构往往会接受个人委托而进行鉴定,这就往往可能会存在着鉴定结果失去公正性、准确性,进而失去了司法鉴定的最终作用。为了解决这一问题,鉴定事宜必须只能由司法机关提出,并由司法机关委托鉴定机构进行相关的鉴定活动;可以被告人或是犯罪嫌疑人也可以提出补充鉴定或是重新鉴定的申请,以达鉴定的公允性。
(2)全面规范送鉴程序。众所周知,“送鉴样本”的原始状态直接关系到鉴定结论的准确与否,这就要求我们在进行“送鉴样本”保管、交接以及鉴定等环节加强详细的规定。如我们可以借鉴查处职务犯罪案件的同步录像、录音制,对相关的法医鉴定进行同步、全过程录像;也可以对鉴定样本进行局部特定拍照,并加以文字说明,以达到避免“送鉴样本”原始状态发生改变;进而全面提高鉴定结果的准确性与科学性。
(3)实施伤者实名制就医。由于,目前伤者在就医时往往未要求身份证验证,因此,在CT、X光片以及一些化验等各个检查环节上,多以患者自己所说的姓名为主,医生很少对伤者身份进行对照查验,这就存在了一些冒名顶替等漏洞的出现。因此,我们可以实施伤者实名制就医,以杜绝此类冒名顶替的现象发生。
(4)规范鉴定资料与期限。为了全面提高法医鉴定结果的准确性、科学性、公正性,可以与法医鉴定机构实行规定鉴定次数的措施,如以三次鉴定为限;如果相关当事人或被告人等对初次鉴定结果不服、持有怀疑意见时,可以申请重新鉴定,并以第三次鉴定为终局鉴定。此种鉴定方式借鉴于批捕案件的复议、复核程序。但是,我们还要对鉴定异议期限加以明文规定;对于超出鉴定异议超期而未提出任何异议者,则视为其认可鉴定结论意见,以后也不能再进行重新鉴定的申请。
三、结语
综上所述,法医鉴定属专业性、技术性极强的工作,也是司法程序中相关技术工作的重要内容。科学鉴定既是保障司法公正的关键要素,同时,也是司法证据制度的技术基础。我国虽对司法鉴定体制进行了不同程度的改革、完善,极大地促进了司法的公正性,但在我国法医鉴定实践中所存在的一些弊端与缺陷。因此,有必须通过建立健全相关的司法鉴定监管制度、制定统一的司法鉴定标准、规范法医鉴定程序、提高法医鉴定工作者的社会地位以及自身的综合素养等,不但可以有效促进法医鉴定结论的正确性、客观性与公正性,同时,还可以进一步突出其在各类诉讼活动中的重要性,为建设和谐的法治社会发挥出积极作用。
参考文献
[1]姜月华,陈川.当前法医鉴定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法制与社会.2011(9).
[2]刘亮.法医鉴定在医疗纠纷中的问题.法制与社会.2013(S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