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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住南方某市的老年人李某,为远在北方工作的女儿购买了一件价值为1193元的羽绒服,并通过某快递公司寄出,花费了快递费26元,快递单上载明内件品名为衣服,未保价。快递寄出后,女儿却迟迟未收到,经查实,该邮件在中转环节查无下落,邮件已丢失。快递公司提出按快递单背面的《国内标准快递邮件服务协议》的约定向李某赔偿所付运费的3倍,共7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