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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大气污染已严重危害公众健康,影响正常的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秩序,也不同程度地反映出政府单中心治理的缺陷和不足。大气污染治理本身是一项复杂而系统的公共事务,涉及多个利益主体共同参与,“政府万能”“市场万能”或“社会英雄”都存在一定的片面性,依靠单一治理结构实现一切公共物品和服务的供给,这无疑是“致命的自负”。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就大气污染治理而言,构建政府、市场、社会多维框架下的多元主体共治模式,是题中应有之义。
大气污染多元共治的主体既包括作为核心主体的政府组织,也包括市场范畴内的企业,还包括与大气污染治理有直接利益相关的社会公众、社会组织等,多元主体呈现多层联结、纵横交错、条块互渗的网络状,形成“交叉兼职、互为支撑、优势互补”的有机体。在大气污染治理过程中,应充分发挥政府宏观调控的主导作用、市场资源配置的调节作用、社会公众的自治作用,协商合作、各司其职,从而达到治理效果最大化、治理成果共享化。
推动政府职能转变,
加强大气污染监管职能
从欧美发达国家大气污染治理的成功经验来看,制定大气保护法律法规、加强环境监管是政府在大气污染治理中的主要职责。由于我国长期以来采取行政—命令型的治理模式,政府在角色定位上更倾向于“划桨者”,而非“掌舵者”或“服务者”,职责范围过于庞大,往往陷入具体的事务管理,缺少顶层设计和宏观政策指导。因此,政府应转变职能,明确职责范围,健全政策制度,加强环境监管职能,通过监管发现污染形势,及时采取综合防治措施。一是加强污染企业监管,改变环保项目只审批、不监管或少监管的局面,强化对企业环评后的项目进行定期检查和监督,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问题。二是加强排污监管,加大日常执法监测,提高执法监测效率,监督企业达标排污。严把机动车销售环节监管,避免不达标车辆流入市场;严把车辆环保检测关,对尾气排放检测不合格的车辆不予发放环保检验合格标志,不予上路;加强高排放车辆管理,淘汰不符合环保要求的黄标车。
强化企业社会责任,
创新企业生产技术
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一些企业往往追求利益的最大化而不顾应尽的社会责任,以牺牲生态环境为代价换取企业的发展。近年来,在政府和公众的双重作用下,尽管企业的环保责任感不断加强,但还远远不够,还需要从根本上转变生产方式,加强企业的自身觉醒,主动自觉地参与到大气治理和保护中来。一是树立环保理念,增强法律意识。生态环境是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前提条件,保护生态环境是企业应尽的社会责任,企业应树立环保理念,从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作为唯一目标的传统理念转变为追求经济效益、生态效益、社会效益的三者统一的现代化企业经营理念,增强法律意识,做到守法经营,真正做到不破坏不污染环境。二是加强科学研究,创新生产技术。发达国家在漫长的大气污染治理过程中始终依靠科学技术研究来提升大气污染的治理水平,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从被动治污向主动治污转变,开展生产技术创新,通过技术革新,减少各个生产环境可能对大气造成的污染,降低能耗、减少污染排放。
健全公众参与制度,
增强社会自治能力
在大气污染治理实践中,公众对环境的关注度越高的城市,空气污染的环境库兹涅茨曲线会越早跨越拐点,从而进入经济增长和环境改善双赢的发展阶段。西方国家大气污染治理取得良好成效都归功于政府与公众的携手之力,20世纪40年代在洛杉矶爆发的光化学烟雾事件,政府通过动员社会力量,发挥政府、企业、公众多元主体合作,最终空气质量有了明显改善。公众是大气污染治理的主力军,政府应健全公众参与制度、营造良好氛围、鼓励全面参与大气污染治理。一是提升公众参与能力。对环境科学知识和环境法律法规普及程度决定了公众参与环保的能力和程度,政府应采用多种形式宣传普及大气污染防治的科学知识,提高公众的认知水平和行动能力,引导公众形成绿色、节约、低碳的生活方式和消费习惯,鼓励公众参与到大气保护行动中。二是健全公众参与制度。有效的公众参与需要建立一系列的制度安排加以保障,完善的制度体系才能推动多元主体的合作和互补。信息公开制度是前提,决策参与制度是关键,环境诉讼制度是保障。环保部门应定期通过报纸、电视、网络等多媒体手段向公众发布主要污染源信息,在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制定和实施过程中,应明确公民参与权并发挥公众监督作用,对企业污染环境的行为,公民可以依法提起环境诉讼。三是拓宽公众参与途径。通过咨询委员会、听证会、座谈会、环保热线、市民信箱等渠道,广泛收集公众在大气污染治理方面的意见建议。
(作者单位:杭州国际城市学研究中心)
大气污染多元共治的主体既包括作为核心主体的政府组织,也包括市场范畴内的企业,还包括与大气污染治理有直接利益相关的社会公众、社会组织等,多元主体呈现多层联结、纵横交错、条块互渗的网络状,形成“交叉兼职、互为支撑、优势互补”的有机体。在大气污染治理过程中,应充分发挥政府宏观调控的主导作用、市场资源配置的调节作用、社会公众的自治作用,协商合作、各司其职,从而达到治理效果最大化、治理成果共享化。
推动政府职能转变,
加强大气污染监管职能
从欧美发达国家大气污染治理的成功经验来看,制定大气保护法律法规、加强环境监管是政府在大气污染治理中的主要职责。由于我国长期以来采取行政—命令型的治理模式,政府在角色定位上更倾向于“划桨者”,而非“掌舵者”或“服务者”,职责范围过于庞大,往往陷入具体的事务管理,缺少顶层设计和宏观政策指导。因此,政府应转变职能,明确职责范围,健全政策制度,加强环境监管职能,通过监管发现污染形势,及时采取综合防治措施。一是加强污染企业监管,改变环保项目只审批、不监管或少监管的局面,强化对企业环评后的项目进行定期检查和监督,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问题。二是加强排污监管,加大日常执法监测,提高执法监测效率,监督企业达标排污。严把机动车销售环节监管,避免不达标车辆流入市场;严把车辆环保检测关,对尾气排放检测不合格的车辆不予发放环保检验合格标志,不予上路;加强高排放车辆管理,淘汰不符合环保要求的黄标车。
强化企业社会责任,
创新企业生产技术
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一些企业往往追求利益的最大化而不顾应尽的社会责任,以牺牲生态环境为代价换取企业的发展。近年来,在政府和公众的双重作用下,尽管企业的环保责任感不断加强,但还远远不够,还需要从根本上转变生产方式,加强企业的自身觉醒,主动自觉地参与到大气治理和保护中来。一是树立环保理念,增强法律意识。生态环境是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前提条件,保护生态环境是企业应尽的社会责任,企业应树立环保理念,从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作为唯一目标的传统理念转变为追求经济效益、生态效益、社会效益的三者统一的现代化企业经营理念,增强法律意识,做到守法经营,真正做到不破坏不污染环境。二是加强科学研究,创新生产技术。发达国家在漫长的大气污染治理过程中始终依靠科学技术研究来提升大气污染的治理水平,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从被动治污向主动治污转变,开展生产技术创新,通过技术革新,减少各个生产环境可能对大气造成的污染,降低能耗、减少污染排放。
健全公众参与制度,
增强社会自治能力
在大气污染治理实践中,公众对环境的关注度越高的城市,空气污染的环境库兹涅茨曲线会越早跨越拐点,从而进入经济增长和环境改善双赢的发展阶段。西方国家大气污染治理取得良好成效都归功于政府与公众的携手之力,20世纪40年代在洛杉矶爆发的光化学烟雾事件,政府通过动员社会力量,发挥政府、企业、公众多元主体合作,最终空气质量有了明显改善。公众是大气污染治理的主力军,政府应健全公众参与制度、营造良好氛围、鼓励全面参与大气污染治理。一是提升公众参与能力。对环境科学知识和环境法律法规普及程度决定了公众参与环保的能力和程度,政府应采用多种形式宣传普及大气污染防治的科学知识,提高公众的认知水平和行动能力,引导公众形成绿色、节约、低碳的生活方式和消费习惯,鼓励公众参与到大气保护行动中。二是健全公众参与制度。有效的公众参与需要建立一系列的制度安排加以保障,完善的制度体系才能推动多元主体的合作和互补。信息公开制度是前提,决策参与制度是关键,环境诉讼制度是保障。环保部门应定期通过报纸、电视、网络等多媒体手段向公众发布主要污染源信息,在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制定和实施过程中,应明确公民参与权并发挥公众监督作用,对企业污染环境的行为,公民可以依法提起环境诉讼。三是拓宽公众参与途径。通过咨询委员会、听证会、座谈会、环保热线、市民信箱等渠道,广泛收集公众在大气污染治理方面的意见建议。
(作者单位:杭州国际城市学研究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