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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规定,资产减值损失已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但仅限于金融工具以外的非流动资产)。其目的是为了防范减值前亏损的公司通过转回资产减值来避免亏损、操纵盈余等。但笔者认为,禁止资产减值损失转回的规定并不能有效规避利润操纵,并且与决策有用观、权责发生制等基本原则相违背。本文对以上问题进行探讨,认为应该允许资产减值损失在一定条件下予以转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