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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152条规定了股东代表诉讼制度,以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为被告,但公司的法律地位未予明确,因此学术界对公司在股东代表诉讼中处于何种诉讼地位各抒己见,存在较大争议。公司在代表诉讼中的单纯的某一种法律地位有一定合理性,但都有明显的弊端,不能从整体上自圆其说。本文将从公司人格分离方面阐述自己的一点见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