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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9年的《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在第53条中,对国际强行法作出如下规定:“条约在缔结时与一般国际法强制规律抵触者无效。就适用本公约而言,一般国际法强制规律,指国家之国际社会全体接受并公认为不许损抑且仅有以后具有同等性质之一般国际法规律始得更改之规律。”上述条款在为国际强行法作出规定时,只是说这类原则或规范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