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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以1998年~2004年符合配股条件的A股上市公司为研究对象发现,民营企业发布配股预案的比率更低,实施配股的比率也更低。但这并非民营企业的外部融资需求更低,而是证券监管部门在配股审批中优先照顾国有企业。进一步的研究还表明,被批准实施配股的民营企业未来投资增长更快,而实施配股的国有企业更有可能变更募集资金的预计使用用途。这意味着监管部门在配股审批中对国有企业的照顾损害了民营企业股东的利益,影响了资源配置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