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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的信用经济建设才刚刚起步,主要任务是建立起统一完善的社会信用服务体系。其中信用服务中介机构的建立又是社会信用服务体系中的重要一环,本文通过将我国目前的发展状况与国外发达国家的情况进行对比,总结出我国信用服务中介机构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解决的对策。
[关键词] 社会信用体系 信用中介机构 信用经济
现代经济之所以被称为“信用经济”,原因之一是因为债权债务关系在经济生活中无处不在。随着信用形式的增多、信用规模的不断扩大,信用行为突破了时间和空间的制约,信息不对称问题给信用契约的履行带来了很大的困难。经济学认为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有两条基本途径,即信息筛选和中介机构,而信息的使用者必须依靠正确的信息才能进行信息筛选,所以建立专业的中介机构才是解决信息不对称的关键。信用中介机构是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离开了信用中介机构,信用体系的建立与完善就无从谈起。
一、我国信用中介机构的发展和现状
我国信用行业发展的时间还不长,信用服务业正逐步发展,信用需求日益增加,但从信用中介从事的业务上看,发展很不平衡。目前,我国已有信用调查机构、资信评级机构、信用担保机构,而商账追收行业基本上是空白,信用保险和国际保理等也才刚刚起步。
1.资信调查与征信机构
资信调查机构是信用行业中最基础的行业,目前,中国国内企业资信调查专业服务公司大体有三类:第一类是中资的企业资信调查公司;第二类是外经贸系统、国家统计系统和国家工商管理系统,以及各商业银行系统所属的专门提供企业资信调查服务的有关机构;第三类是已进入中国的外国征信公司,目前已占有中国国内企业征信市场的较大份额,具有了相当强的竞争能力。
2.资信评估机构
我国的信用评价业务最初始于债券评级,在国内债券市场不断发展以及货币借贷关系(间接融资企业)趋于频繁的形势下,社会信用管理的需求日益高涨,一些地方的人民银行分行纷纷设立了内部信用评价部门。目前上海、江苏、宁波、厦门、福州等省市已开始實行贷款大户由评级机构评级,商业银行的贷款评级正在成为信用评价公司的重要业务。为提高信用评价行业的影响力,已有一些规模较大的评级公司着手对银行、证券公司等机构进行自主评级。
3.信用担保机构
信用担保业在中国是一个新兴行业,担保业在中国主要有以下三种模式:一是信用担保,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约占全部担保机构的90%,主要是以地方经贸委会同财政、银行等部门共同组建,担保资金主要是地方政府预算拨款。二是互助担保,互助担保机构是中小企业为缓解自身贷款难而自发组建的担保机构,此类占全部担保机构的5%左右。三是商业担保,商业担保机构是一般以企业、社会个人为主出资组建,此类占全部担保机构的5%左右。据不完全统计,目前,中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已接近1000家,中小企业互助担保机构和从事中小企业担保业务的商业担保机构也超过100家,这些担保机构基本上都是以所在地区的中小企业为服务对象的。
二、信用中介机构建立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我国公民和各类市场主体信用意识普遍淡薄
近期公布的一组数据显示:我国每年由于产品质量低劣或制假售假造成的各种损失高达2000亿元;每年为解决企业的呆账坏账问题而耗损的财务费用也近2000亿元;每年订立的经济合同中,履约率仅有60%左右。针对这一严峻形势,有专家一针见血地指出:“如果没有健全的信用制度,我国GDP将损失10%~20%。”可见尽快提高公民和各类市场主体的信用意识、注重自身信用已迫在眉睫。
2.法律、法规不健全,信用中介机构的建立和运营缺乏法律和法规的约束
美国是公认的征信国家,制定了17部立法,形成了一个完整的信用管理立法框架体系。如《诚实租借法》、《信用卡发行法》、《公平信用报告法》、《平等信用机会法》、《公平债务催收作业法》等。这些法律构成了美国国家信用管理体系正常运转的法律环境,使政府、企业、银行、各类中介服务机构都能依照法律进行定位和活动。
我国的信用立法目前几乎处于空白状态。既没有综合性法,也没有行业性法,更没有专业信用法。使得信用中介机构乃至信用体系的建立和运营权法法律法规的支持和约束。
3.信息资源较为分散,信用中介机构缺乏发展基础
我国部门各自为政的状况较为严重,导致信用信息数据被人为分割、封锁且透明度低,公共部门掌握的信用资料基本上没有被有效地利用起来,信用监督信息无法共享,对一个人的信用状况只能了解一个侧面。而在信用中介机构的设立上,银行、商业、海关、税务、工商等部门都在着手建立个人信用查询体系,这势必会造成人、财、物的大量浪费。
4.现有信用机构的规模较小,从业人员素质不高
与国外成熟的信用体系中的信用中介机构相比,我国的信用中介机构普遍规模较小,综合实力不强,缺乏竞争力;具有一定规模、运作规范、有广泛影响力信用中介机构很少,特别是没有具有国际影响力的中介机构。以征信公司为例,国内几家规模比较大的征信公司,其年营业收入也仅有1000万元左右,这和国际上大型征信公司年营业收入10亿美元左右的规模相比相差甚远。另一方面我国企业征信机构从业人员较少,人数最多的公司也仅有上百人,通常为几十人。而且这些从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比重不高,这严重影响了我国企业征信行业的进一步发展。
三、理顺各种关系,完善信用中介机构
1.大力培育信用市场需求,为信用机构的建立提供保障
如果没有市场需求的话,信用中介的信用产品就没有市场,信用中介就无法生存。要想大力发展信用体系必须提高个人、企业乃至政府的信用意识,让各经济主体都认识到在市场经济中信用的重要性。首先,引导人们增强个人信用意识,树立信用评价观念,努力提高自身信用等级,通过个人信用产品的开发、推广和创新,引导人们运用信用产品,为参与经济活动服务。其次,企业的一切经济行为都要与信用相联系,建立信用记录,企业凭借良好的信用记录享受国家优惠政策、上市甚至是取得贷款。再次,政府部门也要带头使用信用产品,在公务员录用、政府采购、企业评优、公益项目招投标、资格资质认定,以及助学贷款、小额贷款等方面,逐步强制运用信用产品。
2.政府要发挥组织协调作用,整合信息资源,推动信息共享
加快政府部门信用信息的开放,积极开辟征信机构通过合法渠道归集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的通道。金融、税务、劳动保障等部门和水、电、气等公用事业单位,要全力支持征信机构归集各项费用缴纳情况的记录,建立向企业及其交易对象调查,向政府、大众,以及传媒收集的社会化信息采集机制,确保信用中介机构能够通过正常渠道获取开发信用产品所必须的信用信息。在信息公开方面,要加快公共信息开放、征信制度立法,将散落在行政执法、司法及银行等部门的个人、企业信用信息,实现资源共享、及时公开,为建立信用征信、评估、查询服务体系奠定基础。
3.信用中介机构要规范自身行为、加强行业自律
信用中介机构作为信用体系中的重要环节,负责信用记录的搜集整理,以及对外提供信用产品,如果信用中介机构在运作过程中不注重自身的信用,就会失去作用,严重破坏经济发展的正常秩序。所以,作为信用中介机构要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开展信用服务业务,确保信用服务活动的依法、规范和有序。要树立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坚持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统一的原则,特别是起步阶段,要把社会效益放在第一位,以自身的诚信在市场中树立品牌。
4.各信用机构相互支持,通力合作
信用机构之间的“共生共赢”关系是信用行业的最显著特点,几乎没有哪一个行业比其更加显著。信用机构向社会提供服务的主要基础是信用信息,然而信用信息是无限的,并随着社会经济的实际变化而变化,无论是大公司还是小公司都不能保证自己的信息是完整的。面对一个客户的委托,最大的信用公司也不能保证自己的信用信息是充分的,最小的信用公司也同样可能拥有对该客户具有重要价值的信用信息,所以信用机构为了向客户提供更加客观和更有价值的信用报告,需要同其他信用机构进行信息的共享化。
5.完善与信用相关的法律,加强行业监管
完备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体系,是信用行业健康发展的保障。要按照信息共享,公平竞争,有利于公共服务和监管,维护国家信息安全的要求,制定有关法律法规。要坚持规范与发展并重的原则,促进信用服务行业健康发展。要加快信用服务行业国家标准化建设,形成完整、科学的信用标准体系。
透明高效的监管体制是信用行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建立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对信用中介机构的设立、审批、业务范围、收费标准,以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等方面做出具体规定;建立日常监督检查制度,严肃查处违法行为,维护和促进公开、公平、公正的信用中介市场秩序;建立以信用服务行业协会为主体的同业自律系统和行业信用守则,引导其建立行业规范,努力形成自觉维护信用市场秩序的良好风气。
[关键词] 社会信用体系 信用中介机构 信用经济
现代经济之所以被称为“信用经济”,原因之一是因为债权债务关系在经济生活中无处不在。随着信用形式的增多、信用规模的不断扩大,信用行为突破了时间和空间的制约,信息不对称问题给信用契约的履行带来了很大的困难。经济学认为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有两条基本途径,即信息筛选和中介机构,而信息的使用者必须依靠正确的信息才能进行信息筛选,所以建立专业的中介机构才是解决信息不对称的关键。信用中介机构是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离开了信用中介机构,信用体系的建立与完善就无从谈起。
一、我国信用中介机构的发展和现状
我国信用行业发展的时间还不长,信用服务业正逐步发展,信用需求日益增加,但从信用中介从事的业务上看,发展很不平衡。目前,我国已有信用调查机构、资信评级机构、信用担保机构,而商账追收行业基本上是空白,信用保险和国际保理等也才刚刚起步。
1.资信调查与征信机构
资信调查机构是信用行业中最基础的行业,目前,中国国内企业资信调查专业服务公司大体有三类:第一类是中资的企业资信调查公司;第二类是外经贸系统、国家统计系统和国家工商管理系统,以及各商业银行系统所属的专门提供企业资信调查服务的有关机构;第三类是已进入中国的外国征信公司,目前已占有中国国内企业征信市场的较大份额,具有了相当强的竞争能力。
2.资信评估机构
我国的信用评价业务最初始于债券评级,在国内债券市场不断发展以及货币借贷关系(间接融资企业)趋于频繁的形势下,社会信用管理的需求日益高涨,一些地方的人民银行分行纷纷设立了内部信用评价部门。目前上海、江苏、宁波、厦门、福州等省市已开始實行贷款大户由评级机构评级,商业银行的贷款评级正在成为信用评价公司的重要业务。为提高信用评价行业的影响力,已有一些规模较大的评级公司着手对银行、证券公司等机构进行自主评级。
3.信用担保机构
信用担保业在中国是一个新兴行业,担保业在中国主要有以下三种模式:一是信用担保,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约占全部担保机构的90%,主要是以地方经贸委会同财政、银行等部门共同组建,担保资金主要是地方政府预算拨款。二是互助担保,互助担保机构是中小企业为缓解自身贷款难而自发组建的担保机构,此类占全部担保机构的5%左右。三是商业担保,商业担保机构是一般以企业、社会个人为主出资组建,此类占全部担保机构的5%左右。据不完全统计,目前,中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已接近1000家,中小企业互助担保机构和从事中小企业担保业务的商业担保机构也超过100家,这些担保机构基本上都是以所在地区的中小企业为服务对象的。
二、信用中介机构建立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我国公民和各类市场主体信用意识普遍淡薄
近期公布的一组数据显示:我国每年由于产品质量低劣或制假售假造成的各种损失高达2000亿元;每年为解决企业的呆账坏账问题而耗损的财务费用也近2000亿元;每年订立的经济合同中,履约率仅有60%左右。针对这一严峻形势,有专家一针见血地指出:“如果没有健全的信用制度,我国GDP将损失10%~20%。”可见尽快提高公民和各类市场主体的信用意识、注重自身信用已迫在眉睫。
2.法律、法规不健全,信用中介机构的建立和运营缺乏法律和法规的约束
美国是公认的征信国家,制定了17部立法,形成了一个完整的信用管理立法框架体系。如《诚实租借法》、《信用卡发行法》、《公平信用报告法》、《平等信用机会法》、《公平债务催收作业法》等。这些法律构成了美国国家信用管理体系正常运转的法律环境,使政府、企业、银行、各类中介服务机构都能依照法律进行定位和活动。
我国的信用立法目前几乎处于空白状态。既没有综合性法,也没有行业性法,更没有专业信用法。使得信用中介机构乃至信用体系的建立和运营权法法律法规的支持和约束。
3.信息资源较为分散,信用中介机构缺乏发展基础
我国部门各自为政的状况较为严重,导致信用信息数据被人为分割、封锁且透明度低,公共部门掌握的信用资料基本上没有被有效地利用起来,信用监督信息无法共享,对一个人的信用状况只能了解一个侧面。而在信用中介机构的设立上,银行、商业、海关、税务、工商等部门都在着手建立个人信用查询体系,这势必会造成人、财、物的大量浪费。
4.现有信用机构的规模较小,从业人员素质不高
与国外成熟的信用体系中的信用中介机构相比,我国的信用中介机构普遍规模较小,综合实力不强,缺乏竞争力;具有一定规模、运作规范、有广泛影响力信用中介机构很少,特别是没有具有国际影响力的中介机构。以征信公司为例,国内几家规模比较大的征信公司,其年营业收入也仅有1000万元左右,这和国际上大型征信公司年营业收入10亿美元左右的规模相比相差甚远。另一方面我国企业征信机构从业人员较少,人数最多的公司也仅有上百人,通常为几十人。而且这些从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比重不高,这严重影响了我国企业征信行业的进一步发展。
三、理顺各种关系,完善信用中介机构
1.大力培育信用市场需求,为信用机构的建立提供保障
如果没有市场需求的话,信用中介的信用产品就没有市场,信用中介就无法生存。要想大力发展信用体系必须提高个人、企业乃至政府的信用意识,让各经济主体都认识到在市场经济中信用的重要性。首先,引导人们增强个人信用意识,树立信用评价观念,努力提高自身信用等级,通过个人信用产品的开发、推广和创新,引导人们运用信用产品,为参与经济活动服务。其次,企业的一切经济行为都要与信用相联系,建立信用记录,企业凭借良好的信用记录享受国家优惠政策、上市甚至是取得贷款。再次,政府部门也要带头使用信用产品,在公务员录用、政府采购、企业评优、公益项目招投标、资格资质认定,以及助学贷款、小额贷款等方面,逐步强制运用信用产品。
2.政府要发挥组织协调作用,整合信息资源,推动信息共享
加快政府部门信用信息的开放,积极开辟征信机构通过合法渠道归集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的通道。金融、税务、劳动保障等部门和水、电、气等公用事业单位,要全力支持征信机构归集各项费用缴纳情况的记录,建立向企业及其交易对象调查,向政府、大众,以及传媒收集的社会化信息采集机制,确保信用中介机构能够通过正常渠道获取开发信用产品所必须的信用信息。在信息公开方面,要加快公共信息开放、征信制度立法,将散落在行政执法、司法及银行等部门的个人、企业信用信息,实现资源共享、及时公开,为建立信用征信、评估、查询服务体系奠定基础。
3.信用中介机构要规范自身行为、加强行业自律
信用中介机构作为信用体系中的重要环节,负责信用记录的搜集整理,以及对外提供信用产品,如果信用中介机构在运作过程中不注重自身的信用,就会失去作用,严重破坏经济发展的正常秩序。所以,作为信用中介机构要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开展信用服务业务,确保信用服务活动的依法、规范和有序。要树立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坚持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统一的原则,特别是起步阶段,要把社会效益放在第一位,以自身的诚信在市场中树立品牌。
4.各信用机构相互支持,通力合作
信用机构之间的“共生共赢”关系是信用行业的最显著特点,几乎没有哪一个行业比其更加显著。信用机构向社会提供服务的主要基础是信用信息,然而信用信息是无限的,并随着社会经济的实际变化而变化,无论是大公司还是小公司都不能保证自己的信息是完整的。面对一个客户的委托,最大的信用公司也不能保证自己的信用信息是充分的,最小的信用公司也同样可能拥有对该客户具有重要价值的信用信息,所以信用机构为了向客户提供更加客观和更有价值的信用报告,需要同其他信用机构进行信息的共享化。
5.完善与信用相关的法律,加强行业监管
完备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体系,是信用行业健康发展的保障。要按照信息共享,公平竞争,有利于公共服务和监管,维护国家信息安全的要求,制定有关法律法规。要坚持规范与发展并重的原则,促进信用服务行业健康发展。要加快信用服务行业国家标准化建设,形成完整、科学的信用标准体系。
透明高效的监管体制是信用行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建立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对信用中介机构的设立、审批、业务范围、收费标准,以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等方面做出具体规定;建立日常监督检查制度,严肃查处违法行为,维护和促进公开、公平、公正的信用中介市场秩序;建立以信用服务行业协会为主体的同业自律系统和行业信用守则,引导其建立行业规范,努力形成自觉维护信用市场秩序的良好风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