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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去,教育与营利似乎是一对相斥的概念:教育属于公立机构,通过政府财政预算获得经费,而营利活动则属于企业行为。在新的经济和社会环境下,这种格局开始发生变化,一方面部分大学组织的性质发生了变化,营利性机构渐渐涉足过去公立机构的职能范围;另一方面公立大学不再完全依靠政府拔款,开始向学生收取学费,并且从事一些营利性的活动。《民办教育促进法》在制定过程中,也无法绕开教育与营利性这对矛盾。为了解决《教育法》对教育机构属性的规定与现实情况之间的矛盾,《民办教育促进法》对于教育机构的营利问题进行了模糊处理,“合理回报”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