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社区法制化的内涵
所谓城镇社区法制建设就是依据现代法制的价值取向,在体现和保障社区居民的民主权利、限制政府权力的基础上,制定适合我国城镇社区发展状况的法律制度,并严格依法办事,重新构建社区的基本结构和行为模式,形成以法律制度为基础、以依法办事为核心的良好有序的社区管理模式。
我国社区的法制化建设主要指两方面的要求,一是政府管理行为的法制化,二是社区自制行为的法制化。
政府管理行为的法制化,就是通过法律对政府的行政管理活动、各个环节进行调节和规范,将行政管理的一系列技术方法、协调手段、行为方式、步骤和程序法律化,为国家行政管理提供法律依据和法律保障。我国的经济改革后,社会领域也发生着深刻的变化,“单位人”逐渐转化为“社会人”,社区居民朝着多元化发展,政府管理体制也要进行相应的调整,在这场中国社会最基层也是最伟大的改革中,必然需要完善的法制建设来保驾护航。
社区法制建设首先就要加强宏观立法,以法律作为保障,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中,列出规划、资金支持和宏观控制与管理的相关法律,引导社区的发展方向。其次,在相关法律制定上,明确界定社区与政府的责任范围,明确社区居委会的组织关系,保障社区居民自制权利的依法行使,避免行政权力的扩张、越权和滥用。
社区自制是指社区组织根据社区居民意愿形成集体选择,依法管理社区事务,社区自制的基础是社区居民形成合意,行使集体选择权,所形成的合意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政策法规与标准,社区自制的手段是征集民意、集体抉择、管理和监督,社区自制的出发点是社区居民的意愿,其目的是维持社区民主生活、社区环境卫生与容貌、社区积极参与社会管理的风气、向社区居民提供广泛、公正和优质的服务。
社区自制的内容主要有:(1)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确立社区内部各类组织的职责权限及相互关系,确立社区居民委员会自主权、决策权、管理权。(2)确立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协助管理权。社区居委会主要是对政府工作的协助。《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关于居民委员会与基层人民政府或它的派出机关,以及与辖区企事业单位的关系的规定,使居民委员会有资格借助政府的权威开展工作,有资格在一定程度上协调社区建设事宜。(3)建立社区居委会与政府的联席会议制度,确立和保障社区居民行使对行政部门的派出机关的工作监督权。这是政府与社区相互沟通的重要渠道,也是对政府实行民主监督的有效方式。
社区法制化的历史进程
法制是一个历史过程, 其发展具有自身的规律性。新中国的社区法制的历史主要分为三个时期,从新的人民政权成立开始, 根据54年宪法精神, 第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1954年12月)颁布的《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条例》中规定在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委员会或它的派出机关指导下, 可以按照居住地区成立居民委员会,并以法律形式宣布居民委员会是 “群众自治性的居民组织”。至此,居民委员会的建设工作在全国展开,但在文革时期,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受到了严重的破坏,究其原因,固然受到观念等政治因素的影响, 根本还在于, 处于计划经济的社会环境下, 社区法制尚不具备外部条件, 也缺乏内部需求, 社区自身还欠缺新生意义, 而整个国家层面的社会法制建设更是无从谈起。第二阶段是在改革开放后,国家重新颁布了54年的《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条例》(1980年1月19日),标志着城市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开始得以恢复和发展。198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 对改革开放条件下城市基层居民自治的性质、任务、组织形式及其他相关制度作出了全面规范, 城市基层群众自治实践有了更加明确的法律指导。90年代,社区法制建设开始了第三阶段的发展 社区治理逐渐成为全国性实践。
社区法制化的现实意义
第一,社区法制是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搞好社区法制建设,对丰富和完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具有重大的意义。
第二,加强社区法制建设是实现社区建设健康、可持续发展的有力保障。社区是居民安居乐业的必须品,只有人民安居乐业,才能巩固我党的政权,所以,社区法制建设需要政府高度重视、统筹规划,并且需要广大居民和社会组织的积极参予,创建“管理有序、服务完善、环境优美、制安良好、生活便利、人际关系和谐的新型现代化社区”。
第三,加強社区法制建设是为社区发展创造良好生存空间和法制环境的有力保障。社区是社会人的载体,每个社会人都是社会的一份子。社区也一样不是孤立存在的,社区是社会人交往的平台,用法律制度保障社会人生存的空间,是社区发展的必要条件。
实现社区的法制化,上至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建设,下至社区居民的安居乐业,都具有非常重大的现实意义。
(作者单位:华北电力大学)
所谓城镇社区法制建设就是依据现代法制的价值取向,在体现和保障社区居民的民主权利、限制政府权力的基础上,制定适合我国城镇社区发展状况的法律制度,并严格依法办事,重新构建社区的基本结构和行为模式,形成以法律制度为基础、以依法办事为核心的良好有序的社区管理模式。
我国社区的法制化建设主要指两方面的要求,一是政府管理行为的法制化,二是社区自制行为的法制化。
政府管理行为的法制化,就是通过法律对政府的行政管理活动、各个环节进行调节和规范,将行政管理的一系列技术方法、协调手段、行为方式、步骤和程序法律化,为国家行政管理提供法律依据和法律保障。我国的经济改革后,社会领域也发生着深刻的变化,“单位人”逐渐转化为“社会人”,社区居民朝着多元化发展,政府管理体制也要进行相应的调整,在这场中国社会最基层也是最伟大的改革中,必然需要完善的法制建设来保驾护航。
社区法制建设首先就要加强宏观立法,以法律作为保障,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中,列出规划、资金支持和宏观控制与管理的相关法律,引导社区的发展方向。其次,在相关法律制定上,明确界定社区与政府的责任范围,明确社区居委会的组织关系,保障社区居民自制权利的依法行使,避免行政权力的扩张、越权和滥用。
社区自制是指社区组织根据社区居民意愿形成集体选择,依法管理社区事务,社区自制的基础是社区居民形成合意,行使集体选择权,所形成的合意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政策法规与标准,社区自制的手段是征集民意、集体抉择、管理和监督,社区自制的出发点是社区居民的意愿,其目的是维持社区民主生活、社区环境卫生与容貌、社区积极参与社会管理的风气、向社区居民提供广泛、公正和优质的服务。
社区自制的内容主要有:(1)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确立社区内部各类组织的职责权限及相互关系,确立社区居民委员会自主权、决策权、管理权。(2)确立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协助管理权。社区居委会主要是对政府工作的协助。《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关于居民委员会与基层人民政府或它的派出机关,以及与辖区企事业单位的关系的规定,使居民委员会有资格借助政府的权威开展工作,有资格在一定程度上协调社区建设事宜。(3)建立社区居委会与政府的联席会议制度,确立和保障社区居民行使对行政部门的派出机关的工作监督权。这是政府与社区相互沟通的重要渠道,也是对政府实行民主监督的有效方式。
社区法制化的历史进程
法制是一个历史过程, 其发展具有自身的规律性。新中国的社区法制的历史主要分为三个时期,从新的人民政权成立开始, 根据54年宪法精神, 第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1954年12月)颁布的《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条例》中规定在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委员会或它的派出机关指导下, 可以按照居住地区成立居民委员会,并以法律形式宣布居民委员会是 “群众自治性的居民组织”。至此,居民委员会的建设工作在全国展开,但在文革时期,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受到了严重的破坏,究其原因,固然受到观念等政治因素的影响, 根本还在于, 处于计划经济的社会环境下, 社区法制尚不具备外部条件, 也缺乏内部需求, 社区自身还欠缺新生意义, 而整个国家层面的社会法制建设更是无从谈起。第二阶段是在改革开放后,国家重新颁布了54年的《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条例》(1980年1月19日),标志着城市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开始得以恢复和发展。198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 对改革开放条件下城市基层居民自治的性质、任务、组织形式及其他相关制度作出了全面规范, 城市基层群众自治实践有了更加明确的法律指导。90年代,社区法制建设开始了第三阶段的发展 社区治理逐渐成为全国性实践。
社区法制化的现实意义
第一,社区法制是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搞好社区法制建设,对丰富和完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具有重大的意义。
第二,加强社区法制建设是实现社区建设健康、可持续发展的有力保障。社区是居民安居乐业的必须品,只有人民安居乐业,才能巩固我党的政权,所以,社区法制建设需要政府高度重视、统筹规划,并且需要广大居民和社会组织的积极参予,创建“管理有序、服务完善、环境优美、制安良好、生活便利、人际关系和谐的新型现代化社区”。
第三,加強社区法制建设是为社区发展创造良好生存空间和法制环境的有力保障。社区是社会人的载体,每个社会人都是社会的一份子。社区也一样不是孤立存在的,社区是社会人交往的平台,用法律制度保障社会人生存的空间,是社区发展的必要条件。
实现社区的法制化,上至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建设,下至社区居民的安居乐业,都具有非常重大的现实意义。
(作者单位:华北电力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