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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今世界,以电子计算机为核心的电脑网络通讯已经日益普及,各种各样的现代化通讯手段被大量运用于市场交易活动和社会生活中.这些现代化通讯手段在促进社会进步和发展的同时,也因其本身所具有的一些特点,包括优点和缺点而给我们带来了新的问题.例如,电子邮件(E-mail)在给人们带来快捷效率的同时,也暴露了其本身的一些弱点.随着规定合同的书面形式可以体现为电子邮件(第11条)及一系列实际案件的发生,一个新的问题向我们提出了挑战:电子邮件是否可以作为定案证据?其证据地位和证据效力如何认定?笔者以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