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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要坚持和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健全劳动、资本、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制度”,这说明我们已正式提出了按生产要素分配,而按劳分配又是多年来公认的社会主义分配原则。这就需要我们认真分析按生产要素分配与按劳分配两者之间的关系。
一、按生产要素分配的含义及存在条件
首先我们要理解什么是生产要素,生产要素(也称生产条件)指进行社会生产经营活动时所需要的各种社会资源,是维系国民经济运行及市场主体生产经营过程中所必须具备的基本因素。过去讲生产要素,包括土地、劳动、资本三个方面;现在讲生产要素,除了土地、劳动、资本之外,还有技术专利、企业家才能等。
1、“按生产要素分配”的科学含义
要确定“按生产要素分配”的科学含义,要从质和量两个方面来研究。
从“质”的方面来讲,分配关系总是人与人的关系,是生产要素所有者之间的关系。之所以要“按生产要素分配”,是由于进入生产过程的生产要素,是分属不同的所有者的。生产要素所有者为生产过程提供了生产要素,在生产过程结束时,就要求从生产过程的结果中分得与自己所提供的生产要素相适应的一部分生产成果。所以,从性质来说,所谓“按生产要素分配”,准确地说,是“按生产要素的所有权分配”,即按土地所有权、资本所有权,劳动力所有权、专利技术所有权等进行分配。这是“按生产要素分配”的最本质的规定,是“按生产要素分配”的最基本的含义。
从“量”的方面来看,每一种生产要素参与分配时,究竟是按照它的数量和质量进行分配,还是按照它对生产过程的贡献进行分配?在一般情况下,按生产要素的贡献分配,与按生产要素的质量和数量分配,是统一的。例如,土地这种生产要素,它的数量越多,对生产过程的贡献当然也就越大;它的质量越高,即土壤越肥沃,位置越优越,对生产过程的贡献当然也就越大。
2、“按生产要素分配”的存在条件
生产要素是重要的,又是稀缺的。生产要素的极端重要性,决定了财富的创造非用它不可;生产要素的普遍稀缺性,又决定了它不可能无限地随意得到。两方面的结合导致了人们迫切地占有生产要素的强烈欲望。因为,把极为重要而又极为稀缺的生产要素据为己有,也就掌握了生产的主导权,占有了获得生产成果的权利。于是,便产生了生产要素的所有制。社会对这种所有制关系的确认、调整和保护,便形成了所有权。
生产要素成为人们的所有物之后,再把这些生产要素用于生产过程,必须通过生产要素所有者的允许并把生产成果的一部分分配给这个生产要素的所有者。否则,生产要素的所有者宁可让生产要素闲置起来,也不让你使用。一般说来,任何一种生产过程,都需要各种生产要素的有机结合,缺一不可。但各种各样的生产要素,往往不为同一个所有者占有。
二、按劳分配的含义
我们现在所说的按劳分配有两种:一种是马克思的按劳分配;另一种是我国现实经济生活中客观存在着的按劳分配。
马克思的按劳分配,是以全社会共同占有全部生产资料为前提、为条件的。在这样的条件下,每个社会成员都不能再以资本的、土地的等生产资料所有者的身份、依据生产资料的所有权来参与生产成果的分配,每一个人都只是平等的自身劳动力的所有者,除了自己的劳动,谁也不能向社会提供其他任何东西。在不同的社会成员中,只有劳动力这一种生产要素的所有者;出现在个人分配中的,只有劳动力这一种生产要素的所有权。所以,生产的成果,在社会进行了必要的扣除之后,按照每个人所付出的劳动贡献来进行分配。但是,这种按劳分配的“马克思条件”,在全世界的所有国家中都从来没有实现过,只是存在于理论的逻辑推理中。
我国现实经济生活中客观存在的按劳分配是不同于马克思的按劳分配的另外一种按劳分配。我国现在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一阶段的社会经济条件与“马克思条件”的主要差别,在于远远没有实现全部生产资料的全社会共同占有,资本、土地、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都还存在着各种不同的所有者,这些不同的生产要素的所有权,都要在分配中得到承认,得以实现。这样,在劳动力这一生产要素的所有者周围,还有不同的资本所有者、土地所有者、技术专利权的所有者,等等,这些不同的参与生产成果分配的平等权利,只能按照市场经济的原则平等地全部参与生产成果的分配。
三、按要素分配与按劳分配的关系
在明确了上述几点之后,我们再来分析按生产要素分配与按劳分配的关系。
马克思的按劳分配,是以全社会共同占有全部生产资料为前提、为条件的。在这里,按生产要素分配规律依然是存在的,因为在全部生产要素当中,除了劳动力之外,已经没有其他的要素可以成为个人的所有物,能够为个人所占有的,只有自身的劳动力,只剩下按劳分配这一个方面在个人收入中发挥作用。这时,按生产要素分配,便直接地表现为马克思的按劳分配。
我国现阶段的按劳分配没有达到“马克思条件”,没有实现全部生产资料的全社会共同占有,在劳动力这一生产要素所有者周围,还有不同的资本所有者、土地所有者、技术所有权的所有者等等,这些不同的生产要素的所有权,都要在分配中得到承认,得以实现。这些不同的参与生产成果分配的平等权利,只能按照市场经济的原则平等地全部参与生产成果的分配。在这里,劳动力这一生产要素的所有权,与其他的生产要素所有权相比,并没有什么不同之处。劳动力,是诸多的生产要素之一,劳动力的所有权,是诸多的生产要素所有权之一。这种社会经济条件中的按劳分配,也同样只是按生产要素分配的内容之一,它构成了现阶段按生产要素分配的一个方面,一项内容。
综上所述,在封建社会,土地所有者凭借土地所有权而取得地租;在资本主义社会,资本家凭借资本所有权而占有剩余价值;在社会主义社会,劳动者凭借自己付出劳动的贡献而获得报酬,尽管这都是反映其社會最具本质经济关系的经济规律,是对决定各自社会性质具有决定性意义的经济规律,是本质层次很高的经济规律,但是,对于按生产要素分配规律而言,它们都不过是按生产要素分配规律在这几个社会的具体表现形式。
一、按生产要素分配的含义及存在条件
首先我们要理解什么是生产要素,生产要素(也称生产条件)指进行社会生产经营活动时所需要的各种社会资源,是维系国民经济运行及市场主体生产经营过程中所必须具备的基本因素。过去讲生产要素,包括土地、劳动、资本三个方面;现在讲生产要素,除了土地、劳动、资本之外,还有技术专利、企业家才能等。
1、“按生产要素分配”的科学含义
要确定“按生产要素分配”的科学含义,要从质和量两个方面来研究。
从“质”的方面来讲,分配关系总是人与人的关系,是生产要素所有者之间的关系。之所以要“按生产要素分配”,是由于进入生产过程的生产要素,是分属不同的所有者的。生产要素所有者为生产过程提供了生产要素,在生产过程结束时,就要求从生产过程的结果中分得与自己所提供的生产要素相适应的一部分生产成果。所以,从性质来说,所谓“按生产要素分配”,准确地说,是“按生产要素的所有权分配”,即按土地所有权、资本所有权,劳动力所有权、专利技术所有权等进行分配。这是“按生产要素分配”的最本质的规定,是“按生产要素分配”的最基本的含义。
从“量”的方面来看,每一种生产要素参与分配时,究竟是按照它的数量和质量进行分配,还是按照它对生产过程的贡献进行分配?在一般情况下,按生产要素的贡献分配,与按生产要素的质量和数量分配,是统一的。例如,土地这种生产要素,它的数量越多,对生产过程的贡献当然也就越大;它的质量越高,即土壤越肥沃,位置越优越,对生产过程的贡献当然也就越大。
2、“按生产要素分配”的存在条件
生产要素是重要的,又是稀缺的。生产要素的极端重要性,决定了财富的创造非用它不可;生产要素的普遍稀缺性,又决定了它不可能无限地随意得到。两方面的结合导致了人们迫切地占有生产要素的强烈欲望。因为,把极为重要而又极为稀缺的生产要素据为己有,也就掌握了生产的主导权,占有了获得生产成果的权利。于是,便产生了生产要素的所有制。社会对这种所有制关系的确认、调整和保护,便形成了所有权。
生产要素成为人们的所有物之后,再把这些生产要素用于生产过程,必须通过生产要素所有者的允许并把生产成果的一部分分配给这个生产要素的所有者。否则,生产要素的所有者宁可让生产要素闲置起来,也不让你使用。一般说来,任何一种生产过程,都需要各种生产要素的有机结合,缺一不可。但各种各样的生产要素,往往不为同一个所有者占有。
二、按劳分配的含义
我们现在所说的按劳分配有两种:一种是马克思的按劳分配;另一种是我国现实经济生活中客观存在着的按劳分配。
马克思的按劳分配,是以全社会共同占有全部生产资料为前提、为条件的。在这样的条件下,每个社会成员都不能再以资本的、土地的等生产资料所有者的身份、依据生产资料的所有权来参与生产成果的分配,每一个人都只是平等的自身劳动力的所有者,除了自己的劳动,谁也不能向社会提供其他任何东西。在不同的社会成员中,只有劳动力这一种生产要素的所有者;出现在个人分配中的,只有劳动力这一种生产要素的所有权。所以,生产的成果,在社会进行了必要的扣除之后,按照每个人所付出的劳动贡献来进行分配。但是,这种按劳分配的“马克思条件”,在全世界的所有国家中都从来没有实现过,只是存在于理论的逻辑推理中。
我国现实经济生活中客观存在的按劳分配是不同于马克思的按劳分配的另外一种按劳分配。我国现在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一阶段的社会经济条件与“马克思条件”的主要差别,在于远远没有实现全部生产资料的全社会共同占有,资本、土地、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都还存在着各种不同的所有者,这些不同的生产要素的所有权,都要在分配中得到承认,得以实现。这样,在劳动力这一生产要素的所有者周围,还有不同的资本所有者、土地所有者、技术专利权的所有者,等等,这些不同的参与生产成果分配的平等权利,只能按照市场经济的原则平等地全部参与生产成果的分配。
三、按要素分配与按劳分配的关系
在明确了上述几点之后,我们再来分析按生产要素分配与按劳分配的关系。
马克思的按劳分配,是以全社会共同占有全部生产资料为前提、为条件的。在这里,按生产要素分配规律依然是存在的,因为在全部生产要素当中,除了劳动力之外,已经没有其他的要素可以成为个人的所有物,能够为个人所占有的,只有自身的劳动力,只剩下按劳分配这一个方面在个人收入中发挥作用。这时,按生产要素分配,便直接地表现为马克思的按劳分配。
我国现阶段的按劳分配没有达到“马克思条件”,没有实现全部生产资料的全社会共同占有,在劳动力这一生产要素所有者周围,还有不同的资本所有者、土地所有者、技术所有权的所有者等等,这些不同的生产要素的所有权,都要在分配中得到承认,得以实现。这些不同的参与生产成果分配的平等权利,只能按照市场经济的原则平等地全部参与生产成果的分配。在这里,劳动力这一生产要素的所有权,与其他的生产要素所有权相比,并没有什么不同之处。劳动力,是诸多的生产要素之一,劳动力的所有权,是诸多的生产要素所有权之一。这种社会经济条件中的按劳分配,也同样只是按生产要素分配的内容之一,它构成了现阶段按生产要素分配的一个方面,一项内容。
综上所述,在封建社会,土地所有者凭借土地所有权而取得地租;在资本主义社会,资本家凭借资本所有权而占有剩余价值;在社会主义社会,劳动者凭借自己付出劳动的贡献而获得报酬,尽管这都是反映其社會最具本质经济关系的经济规律,是对决定各自社会性质具有决定性意义的经济规律,是本质层次很高的经济规律,但是,对于按生产要素分配规律而言,它们都不过是按生产要素分配规律在这几个社会的具体表现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