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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作为一种与诉讼并行的制度化的解决争议的方式,以其具有自愿、自治、快捷经济等特点,得到了世界各国的普遍承认和广泛采用.仲裁作为司法外的一种替代性解决争议方式,在人类活动中早已出现,甚至比诉讼更为久远.由于仲裁本身所具有的优势,仲裁已成为解决商事纠纷的一种重要的常用手段.尽管各国法律都赋予仲裁裁决与司法判决具有同等的效力,但各国仲裁法以及有关国际商事仲裁的国际公约一般又都规定了法院对仲裁的司法监督制度.法院对仲裁的司法监督制度对仲裁制度的实施会产生重要的影响.因此研究法院司法监督的必要性、实践操作的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