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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国民政府1935年公布的“财政收支系统法”,初步划分了中央和地方的财政,但没有得到执行;为增强战时国家财政统筹力量,1942年又将全国财政分为国家财政与自治财政两大系统,规定了县和乡镇自治财政的各项内容;抗战胜利以后,1946年恢复了中央、省、县三级财政,加大了地方财政收入,使地方财政逐步剥离出来,但由于强化统治,使得地方财政的整理变得摊派横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