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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报表不仅要反映财务状况和当前年度的经营成果,而且还要反映:①从上年度结算转来的余额中包合的交易的影响;②上年度所用会计政策的影响。以上两项都称为“期初余额”。在第一次年度审计聘约中,审汁师不会有过去获取的审计证据来证实期初余额。为此,国际审计实务委员会于1990年7月颁布了第28号准则,指导审计师在第一次审计财务报表时或当以前年度的财务报表由其他审计师审计时如何审查朗初余额。当审计师需要了解年初就已存在的或有事顷时,也应考虑这一指南。第28号准则不涉及有关比较财务报表的审计和报告要求。一、有关期初余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