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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年头没个‘围脖’,都不好意思跟人打招呼。今天你微博了吗?”这是某微博网站的宣传语。“织‘围脖’”一时成为流行语。如同所有新事物的出现和发展过程中都会伴随着诸多问题一样,微博井喷式的发展,也带给了人们诸多的困惑。
微博的缘起
微博即“微型博客(microblog)”是一种非正式的迷你型博客,它的火爆宣告了web2.0时代的全面到来,这是一种可以即时发布消息的类似博客的系统。它最大的特点就是集成化和开放化,可以通过手机、IM软件(gtalk、MSN、QQ、skype)和外部API接口等途径向微博发布消息。以140字左右的文字更新信息,并实现即时分享。
国际上最早,也是最知名的微博网站是Twitter。美国总统奥巴马、白宫、FBI、Google、HTC、DELL、福布斯、通用汽车等很多国际知名个人和组织都在Twitter上进行营销和与用户交互。Twitter是“微博”类网站的鼻祖,也成为微型博客的代名词,根据相关公开数据,截至2010年1月份,Twitter在全球已经拥有7500万注册用户。我国最早的网站微博注册用户已超过5000万,每天发布信息约2500万条。全国微博访问用户规模已超过1亿人。相对于强调版面布置的博客来说,微博的内容组成只是由简单的只言片语组成,Twitter的字数也被限定在140个字符以内。从这个角度来说,对用户的技术要求门槛很低,而且在语言的编排组织上,没有博客那么高,只需要反映自己的心情,不需要长篇大论,更新起来也方便;微博开通的多种API使得大量的用户可以通过手机、网络等方式来即时更新自己的个人信息。
有人认为,微博是划时代的产物,它的出现标志着个人互联网时代的到来。曾有专家认为,微博的出现,将莎士比亚和普通人拉到了同一起跑线上。百余字的字数限制使得大量原创内容被爆发性地生产出来。普通人的这些创作是否享有著作权,真的能够与莎士比亚相比较吗?
微博的著作权迷雾
2011年的情人节前,有网友一时兴起在微博上写了一篇送给老婆的微小说。该网友将小说贴到微博上只是想让老婆看到,没想到第二天就出现在某报刊的情人节微小说专栏里。“拿别人的东西,怎么可以拿得这样心安理得?”这位网友非常气愤。
无独有偶,NBA小牛队老板马克·库班也很郁闷,他在博客上控诉ESPN,指责对方无权引用他的Twitter信息,称没有允许任何人在杂志报纸或网站上重新发表他的私人tweet。这似乎构成了一个法律真空,国内外有着同样的困扰,微博享有著作权吗?
是否享有著作权,首先看其是否可以称为作品。要成为作品,关键是要看其是否具有“独创性”。这是微博时代在著作权法律保护问题上首先需要回答的问题。海淀法院吴园妹法官解释说,著作权保护的对象是“作品”,而“作品”之所以成为“作品”的核心要件在于其具有独创性。因此,判断微博是否能够受到《著作权法》保护在于其是否具有独创性。如果从一长篇报道中,引用140个字符应属于合理使用的范畴,无需通知对方或为此支付版税。但微博的字符一般都限制在140个字符以内。同时大量的微博内容是“我今天很累,心情很不好。”“今天吃了顿好的。”类似这样简单的生活描述,显然达不到《著作权法》中独创性的要求,自然不能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然而吴园妹说,如果转发的是独创性比较高的微博作品,就可能存在侵犯著作权的风险。
“转”是否构成侵权
与普通博客相比,微博的传播速度极快,重要原因就是微博的转发极普遍也极方便,只需点击微博帖子下的“转发”字样即可。可以说转发是微博的一种游戏规则,除非微博作者声明不得转发,否则都被认为同意。此类转发能在显示原始帖子内容的同时,显示原始发帖人的昵称,与原创帖子存在明显的区别。所以,基于微博信息分享的功能,这种转发符合微博的游戏规则。
然而,有人发微博时“直接引用”,也就是在原创帖子中直接以自己的名义用别人的文字,这类“转发”就存在着著作权隐患。中国的《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人享有复制权和传播权,微博转发理应也要征得微博作者的同意。一些登载微小说的编辑对此表示操作起来很有难度,理由是无法找到微博作者。但根据著作权集体管理的办法,暂时找不到作者的,可以将稿费交文字著作权协会代收,再由他们转付给作者。根据《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著作权人对自己的作品具有发表权、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权利。除非满足“合理使用”的12种情形,否则未经著作权人的许可,他人不得侵犯著作权的这些人身权和财产权。这12种情形包括公务使用、个人学习、科学研究、课堂教学等,同时需要满足指明原始作者和作品名称等条件。因此,在微博上直接引用他人全部作品,如微型文学作品,或者他人作品的实质部分,就涉嫌侵犯著作权。
吴园妹表示,微博存在合理性更多的在于分享,而不是创造,因此一般的侵权应根据微博的分享性原则予以免责。不过,当转发者具有主观恶意或发生了显而易见的后果,将被认定著作权侵权。而就如何认定“显而易见”的著作权侵权,一方面转发者在主观上应当具有“显而易见”的恶意,另一方面转发行为应当产生了“显而易见”的后果。但目前,在实际操作中这两点的认定并不明确和清晰。
运营商的法律风险目前微博发生著作权侵权的情形还是不多见的,如果一旦发生侵权行为,微博运营商也可能要承担法律责任。
吴法官表示,与普通博客运营商相比,微博运营商面对的信息数量更多,几乎每秒钟都有更新的帖子,除了对明显存在反动、色情、暴力等敏感性词语进行自动过滤和筛选外,微博运营商不会主动进行具体审查。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据此规定并结合微博的特殊性,微博运营商的审查义务应当是被动的,而不是主动的。如果权利人发现他人微博上存在侵犯其著作权的内容,可以通知微博运营商采取删除、屏蔽等措施。微博运营商在接到通知后未采取相关措施的,应承担法律责任。
微博作为原创的文字作品,理应享有著作权,应该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他人应本着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原则转发微博,如果作者对微博作品的转发有限制,他人也应尊重作者的意愿。140个字的字数并不算多,但想成为完整表达思想的文字作品也足够了。微博中往往会出现多种作品元素,例如摄影作品、美术作品、影视作品和录音制品等等。人们自如地创作、传播、使用着作品,似乎无视权利的存在。《著作权法》在微博面前表现出的无奈,只是在网络环境中显现的冰山一角。交错的权利关系,权利范围的不断扩展,使《著作权法》的修改成为公众需要共同面对和解决的社会问题。
如何认定“显而易见”的著作权侵权,一方面转发者在主观上应当具有“显而易见”的恶意,另一方面转发行为应当产生了“显而易见”的后果。
微博的缘起
微博即“微型博客(microblog)”是一种非正式的迷你型博客,它的火爆宣告了web2.0时代的全面到来,这是一种可以即时发布消息的类似博客的系统。它最大的特点就是集成化和开放化,可以通过手机、IM软件(gtalk、MSN、QQ、skype)和外部API接口等途径向微博发布消息。以140字左右的文字更新信息,并实现即时分享。
国际上最早,也是最知名的微博网站是Twitter。美国总统奥巴马、白宫、FBI、Google、HTC、DELL、福布斯、通用汽车等很多国际知名个人和组织都在Twitter上进行营销和与用户交互。Twitter是“微博”类网站的鼻祖,也成为微型博客的代名词,根据相关公开数据,截至2010年1月份,Twitter在全球已经拥有7500万注册用户。我国最早的网站微博注册用户已超过5000万,每天发布信息约2500万条。全国微博访问用户规模已超过1亿人。相对于强调版面布置的博客来说,微博的内容组成只是由简单的只言片语组成,Twitter的字数也被限定在140个字符以内。从这个角度来说,对用户的技术要求门槛很低,而且在语言的编排组织上,没有博客那么高,只需要反映自己的心情,不需要长篇大论,更新起来也方便;微博开通的多种API使得大量的用户可以通过手机、网络等方式来即时更新自己的个人信息。
有人认为,微博是划时代的产物,它的出现标志着个人互联网时代的到来。曾有专家认为,微博的出现,将莎士比亚和普通人拉到了同一起跑线上。百余字的字数限制使得大量原创内容被爆发性地生产出来。普通人的这些创作是否享有著作权,真的能够与莎士比亚相比较吗?
微博的著作权迷雾
2011年的情人节前,有网友一时兴起在微博上写了一篇送给老婆的微小说。该网友将小说贴到微博上只是想让老婆看到,没想到第二天就出现在某报刊的情人节微小说专栏里。“拿别人的东西,怎么可以拿得这样心安理得?”这位网友非常气愤。
无独有偶,NBA小牛队老板马克·库班也很郁闷,他在博客上控诉ESPN,指责对方无权引用他的Twitter信息,称没有允许任何人在杂志报纸或网站上重新发表他的私人tweet。这似乎构成了一个法律真空,国内外有着同样的困扰,微博享有著作权吗?
是否享有著作权,首先看其是否可以称为作品。要成为作品,关键是要看其是否具有“独创性”。这是微博时代在著作权法律保护问题上首先需要回答的问题。海淀法院吴园妹法官解释说,著作权保护的对象是“作品”,而“作品”之所以成为“作品”的核心要件在于其具有独创性。因此,判断微博是否能够受到《著作权法》保护在于其是否具有独创性。如果从一长篇报道中,引用140个字符应属于合理使用的范畴,无需通知对方或为此支付版税。但微博的字符一般都限制在140个字符以内。同时大量的微博内容是“我今天很累,心情很不好。”“今天吃了顿好的。”类似这样简单的生活描述,显然达不到《著作权法》中独创性的要求,自然不能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然而吴园妹说,如果转发的是独创性比较高的微博作品,就可能存在侵犯著作权的风险。
“转”是否构成侵权
与普通博客相比,微博的传播速度极快,重要原因就是微博的转发极普遍也极方便,只需点击微博帖子下的“转发”字样即可。可以说转发是微博的一种游戏规则,除非微博作者声明不得转发,否则都被认为同意。此类转发能在显示原始帖子内容的同时,显示原始发帖人的昵称,与原创帖子存在明显的区别。所以,基于微博信息分享的功能,这种转发符合微博的游戏规则。
然而,有人发微博时“直接引用”,也就是在原创帖子中直接以自己的名义用别人的文字,这类“转发”就存在着著作权隐患。中国的《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人享有复制权和传播权,微博转发理应也要征得微博作者的同意。一些登载微小说的编辑对此表示操作起来很有难度,理由是无法找到微博作者。但根据著作权集体管理的办法,暂时找不到作者的,可以将稿费交文字著作权协会代收,再由他们转付给作者。根据《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著作权人对自己的作品具有发表权、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权利。除非满足“合理使用”的12种情形,否则未经著作权人的许可,他人不得侵犯著作权的这些人身权和财产权。这12种情形包括公务使用、个人学习、科学研究、课堂教学等,同时需要满足指明原始作者和作品名称等条件。因此,在微博上直接引用他人全部作品,如微型文学作品,或者他人作品的实质部分,就涉嫌侵犯著作权。
吴园妹表示,微博存在合理性更多的在于分享,而不是创造,因此一般的侵权应根据微博的分享性原则予以免责。不过,当转发者具有主观恶意或发生了显而易见的后果,将被认定著作权侵权。而就如何认定“显而易见”的著作权侵权,一方面转发者在主观上应当具有“显而易见”的恶意,另一方面转发行为应当产生了“显而易见”的后果。但目前,在实际操作中这两点的认定并不明确和清晰。
运营商的法律风险目前微博发生著作权侵权的情形还是不多见的,如果一旦发生侵权行为,微博运营商也可能要承担法律责任。
吴法官表示,与普通博客运营商相比,微博运营商面对的信息数量更多,几乎每秒钟都有更新的帖子,除了对明显存在反动、色情、暴力等敏感性词语进行自动过滤和筛选外,微博运营商不会主动进行具体审查。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据此规定并结合微博的特殊性,微博运营商的审查义务应当是被动的,而不是主动的。如果权利人发现他人微博上存在侵犯其著作权的内容,可以通知微博运营商采取删除、屏蔽等措施。微博运营商在接到通知后未采取相关措施的,应承担法律责任。
微博作为原创的文字作品,理应享有著作权,应该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他人应本着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原则转发微博,如果作者对微博作品的转发有限制,他人也应尊重作者的意愿。140个字的字数并不算多,但想成为完整表达思想的文字作品也足够了。微博中往往会出现多种作品元素,例如摄影作品、美术作品、影视作品和录音制品等等。人们自如地创作、传播、使用着作品,似乎无视权利的存在。《著作权法》在微博面前表现出的无奈,只是在网络环境中显现的冰山一角。交错的权利关系,权利范围的不断扩展,使《著作权法》的修改成为公众需要共同面对和解决的社会问题。
如何认定“显而易见”的著作权侵权,一方面转发者在主观上应当具有“显而易见”的恶意,另一方面转发行为应当产生了“显而易见”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