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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最低工资法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对劳动力市场进行规制的措施。制定科学合理的最低工资立法,能够有效的保障低收入者基本生活需要,保障社会的公平,促进劳动力市场的稳定。同时,也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本文将从最低工资立法的概念、发展现状、国内最低工资立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进行阐述。
关键词:最低工资 最低工资立法 最低工资水平 低收入劳动群体
一、最低工资立法的相关概念
1、最低工资的概念
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情况下,其所在单位的最低工资劳动报酬。在这个定义中,我们必须弄清楚两个关键词语的含义,其一,所谓法定工作时间,是指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工作时间。其二,所谓正常劳动,是指劳动者按劳动合同约定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
2、最低工资立法的概念
是国家用以干预企业工资分配,保障劳动者获得正常的劳动报酬的一项重要法规,只要劳动者按规定从事了一定量的劳动,就有权获得不低于最低工资法规定的最低限额的劳动报酬。其中心目的就是以法律的形式来保证工薪劳动者通过劳动所获得的最低工资能满足自身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需要。[1]
二、最低工资立法的发展史
1、国外最低工资立法的发展史
最早出现最低工资立法的国家是新西兰和澳大利亚。1894年,新西兰颁布了历史上第一个有关最低工资的立法《劳资协调及仲裁法》。1896年,澳大利亚颁布了最低工资法令,在1907年成立了澳大利亚劳资关系委员会,开始实行最低工资制度。1909年,英国通过最低工资法案,在1998年颁布了跨行业的《最低工资法》。美国在1938年颁布《公平劳动标准法》,是第一个由美国联邦政府采用保护劳动者的立法。此后,美国便一直坚持采用此法律制度来维护劳动力市场的稳定。①在2007年又通过了《公平最低工资法》,对1938年的法案做了一定的修改,提高了最低工资的标准。
2、我国最低工资立法的发展状况
(1)我国最低工资立法存在的问题
各国纷纷采取了最低工资立法来保护低收入劳动者的利益,而我国在1993年才颁布《企业最低工资规定》,起步比较晚。2004年对之前的规定作了修改,颁布《最低工资规定》,规定的实施适应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对于保障劳动者个人及其家庭成员的生活,促进企业的竞争,提高劳动者的素质,起了一定的积极作用。②
数据显示,1978年至2007年,我国人均劳动报酬增长了32倍,而劳动生产率则增长了41倍。劳动报酬总额增长了64倍,同期GDP则增长了80倍。显然,劳动报酬的增长速度低于劳动生产率的增长速度和GDP的增长速度,劳动报酬占GDP比重不断的下降。同时我国最低工资水平低下,占职工平均工资的33.21%,仅仅是最低保障线的2.18倍。与国际最低工资占职工平均工资的40%—60%的水平[2],相比较之下,我国最低工资水平远远落后于其他国家,但是这样的最低工资水平直接影响到的是农民工的利益,农民工工资只占城市居民工资的60%左右[3]。但是农民工又处在最累、最脏、最差的岗位之上,同时还会经常遇到拖欠工资的情况,可见这也验证了亚当斯密的一段关于中国工人工资低廉的论述,造成了人们对中国工人工资的固定印象。③根据我国的国情,这种情况的存在显然是有很大危害的。我们必须合理的确定和调整最低工资水平,保障低收入者的利益。
我国确定和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基于一下几方面因素:(1)劳动者本人及平均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2)社会平均工资:(3)劳动生产率;(4)就业状况;(5)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劳动法》第48条规定:“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但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着很多的问题。1、立法层级比较低。不管是《企业最低工资规定》还是《工资规定》都仅仅是规章,并没有上升为法律层次,企业主在没有受到严重惩罚的情况下会继续违反该规定。2、最低工资立法不统一、标准不一致。由于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政策主体不同,导致了各地方最低工资的相关政策差异也很大。以深圳和上海为例,2006年两地同为690/月的标准,实质却大不相同。因为深圳的690元中包含了“劳动者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如果扣除这部分,显然要低于上海的最低工资标准。这种不一致造成了劳动力市场价格信号的扭曲,各地利用最低工资标准来抢夺劳动力资源。同时,带来了对低收入劳动者之间的收入的不公平的,及实际的保障力度和保障程度的差异。3、最低工资的使用范围普遍偏低。在2004年《最低工资规定》颁布之前,最低工资一般采取月工资形式,适用于全日制劳动者,排除了非全日制劳动者,在此规定实践后,增加了小时工资形式,把非全日制劳动者纳入了最低工资的适用范围内。但是在很多地方,很多低收入者仍未享受到最低工资法的保护。4、最低工资水平偏低,调整过程中存在问题。GDP的增长与低收入群体收入的增长相分离,据调查,以广东为例,从1995年—2005年,广东省GDP增长265.77%,最低工资才增长89.3%,相当于GDP增长幅度发的1/3。这种工资水平的过低不仅伤公平而且损害效率。各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不达标”,证明政府对低端收入者的保障力度不够,这不利于社会的公平,导致社会紊乱因素的增加,损害生产效率的提高,妨碍经济结构的优化和发展质量的提升,同时也是导致“民工荒”的因素之一。[4]
(2)针对我国最低工资立法存在的问题,提出几点建议
首先,针对我国最低工资立法薄弱问题,应加大最低工资法的力度,把规章提升为法律的层次。虽然我国法律体系的建设初步形成,但是在很多方面法律机制的建立健全仍然有待完善。关于最低工资的立法问题目前仅是规章,企业违法成本比较低,因为在不用承担较为严重的法律责任的前提下,会增加他们的违法的可能性。国家应该重视最低工资的立法,加强立法的透明度,执法的力度,来保障低收入群体的利益。
其次,针对最低工资立法不统一,标准不一致的问题,应该根据各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划分不同层次,各层次内部应该有一致的统一标准,层次间制定不同的标准体系。例如,长三角、珠三角。北京为中心的地区为一个层次,中西部省会城市为一个层次,二线城市为一个层次。
再次,针对最低工资的适用范围普遍偏低的问题,这是个现状,因为很多零售,服务行业的工作人员无法纳入到最低工资法的保护范围内,这部分人员他们并没有跟雇主签订合同,这是工作性质所导致的。在他们的收入无法得到保障时,最低工资法中应该明文规定,有些行业或者符合条件的劳动者,必须享受最低工资法的保护。有些确实无法纳入的对象,应通过其他渠道,给予他们补助。
最后,针对最低工资水平偏低,及调整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最低工资规定》明确规定:最低工资标准每2年至少调整1次。当前工资水平总体偏低,尤其是最低收入者的工资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不一致。工资增长率远远低于劳动生产率与物价增长率之和的增长理论。这样导致的结果是,低收入群体劳动报酬增长相对缓慢,收入差距不断拉大,农民工等就业群体的收入更低。我国应该建立工资与GDP同步增长的机制。第一,凯恩斯的有效需求理论,指出:增加工资能够增加有效需求,进而有利于促进就业。消费的核心是收入水平,只有收入增长,消费才能随之增加。最低工资法保证了低收入群体的收入,使得他们才有能力去消费。保持工资水平的合理增长促进国内消费,推动经济增长,促进经济发展。第二,提高最低工资水平,有利于增加人力资本投资,推动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在劳动者工资仅仅能维持自身及家庭成员基本生活需要的时候,没有剩余的收入对自己和下一代进行人力资本投资,继而下一代又是缺乏技能的劳动者,导致恶性循环。如果最低工资同经济增长同步增长,低收入者就能进一步进行人力资本投资,使自己从非熟练劳动者向熟练劳动队伍转换,相应的他们的收入会逐步提高。第三,提高最低工资水平,可以改善需求结构,促进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消费品分为低收入弹性的商品和高收入弹性的商品,当收入水平提高时,会降低他们对低收入弹性商品的需求,增加高收入商品的需求。这种需求结构的调整,推动产业结构的升级,促使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5]
三、结语
最低工资的问题关系到社会低收入群体的生活保障问题,应该从各方面来保障社会低收入家庭的利益,只有让他们生活的更好,才有益于构建公平和谐的社会。
参考文献:
[1]曾湘泉·劳动经济学[M]·复旦大学出版社,2003:61
[2]韩兆州,魏章进·我国最低工资标准实证研究[J],2006年第1期
[3]钟庆才·利,还是弊:广东农民工短缺现象分析与思考[J],2005年第6期
[4]毛飞·最低工资过低既伤公平又伤效率·青年时报网,2006年5月
[5]莫荣,廖骏·劳动力价格上升对就业的影响[J],2011年第1期
关键词:最低工资 最低工资立法 最低工资水平 低收入劳动群体
一、最低工资立法的相关概念
1、最低工资的概念
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情况下,其所在单位的最低工资劳动报酬。在这个定义中,我们必须弄清楚两个关键词语的含义,其一,所谓法定工作时间,是指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工作时间。其二,所谓正常劳动,是指劳动者按劳动合同约定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
2、最低工资立法的概念
是国家用以干预企业工资分配,保障劳动者获得正常的劳动报酬的一项重要法规,只要劳动者按规定从事了一定量的劳动,就有权获得不低于最低工资法规定的最低限额的劳动报酬。其中心目的就是以法律的形式来保证工薪劳动者通过劳动所获得的最低工资能满足自身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需要。[1]
二、最低工资立法的发展史
1、国外最低工资立法的发展史
最早出现最低工资立法的国家是新西兰和澳大利亚。1894年,新西兰颁布了历史上第一个有关最低工资的立法《劳资协调及仲裁法》。1896年,澳大利亚颁布了最低工资法令,在1907年成立了澳大利亚劳资关系委员会,开始实行最低工资制度。1909年,英国通过最低工资法案,在1998年颁布了跨行业的《最低工资法》。美国在1938年颁布《公平劳动标准法》,是第一个由美国联邦政府采用保护劳动者的立法。此后,美国便一直坚持采用此法律制度来维护劳动力市场的稳定。①在2007年又通过了《公平最低工资法》,对1938年的法案做了一定的修改,提高了最低工资的标准。
2、我国最低工资立法的发展状况
(1)我国最低工资立法存在的问题
各国纷纷采取了最低工资立法来保护低收入劳动者的利益,而我国在1993年才颁布《企业最低工资规定》,起步比较晚。2004年对之前的规定作了修改,颁布《最低工资规定》,规定的实施适应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对于保障劳动者个人及其家庭成员的生活,促进企业的竞争,提高劳动者的素质,起了一定的积极作用。②
数据显示,1978年至2007年,我国人均劳动报酬增长了32倍,而劳动生产率则增长了41倍。劳动报酬总额增长了64倍,同期GDP则增长了80倍。显然,劳动报酬的增长速度低于劳动生产率的增长速度和GDP的增长速度,劳动报酬占GDP比重不断的下降。同时我国最低工资水平低下,占职工平均工资的33.21%,仅仅是最低保障线的2.18倍。与国际最低工资占职工平均工资的40%—60%的水平[2],相比较之下,我国最低工资水平远远落后于其他国家,但是这样的最低工资水平直接影响到的是农民工的利益,农民工工资只占城市居民工资的60%左右[3]。但是农民工又处在最累、最脏、最差的岗位之上,同时还会经常遇到拖欠工资的情况,可见这也验证了亚当斯密的一段关于中国工人工资低廉的论述,造成了人们对中国工人工资的固定印象。③根据我国的国情,这种情况的存在显然是有很大危害的。我们必须合理的确定和调整最低工资水平,保障低收入者的利益。
我国确定和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基于一下几方面因素:(1)劳动者本人及平均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2)社会平均工资:(3)劳动生产率;(4)就业状况;(5)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劳动法》第48条规定:“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但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着很多的问题。1、立法层级比较低。不管是《企业最低工资规定》还是《工资规定》都仅仅是规章,并没有上升为法律层次,企业主在没有受到严重惩罚的情况下会继续违反该规定。2、最低工资立法不统一、标准不一致。由于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政策主体不同,导致了各地方最低工资的相关政策差异也很大。以深圳和上海为例,2006年两地同为690/月的标准,实质却大不相同。因为深圳的690元中包含了“劳动者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如果扣除这部分,显然要低于上海的最低工资标准。这种不一致造成了劳动力市场价格信号的扭曲,各地利用最低工资标准来抢夺劳动力资源。同时,带来了对低收入劳动者之间的收入的不公平的,及实际的保障力度和保障程度的差异。3、最低工资的使用范围普遍偏低。在2004年《最低工资规定》颁布之前,最低工资一般采取月工资形式,适用于全日制劳动者,排除了非全日制劳动者,在此规定实践后,增加了小时工资形式,把非全日制劳动者纳入了最低工资的适用范围内。但是在很多地方,很多低收入者仍未享受到最低工资法的保护。4、最低工资水平偏低,调整过程中存在问题。GDP的增长与低收入群体收入的增长相分离,据调查,以广东为例,从1995年—2005年,广东省GDP增长265.77%,最低工资才增长89.3%,相当于GDP增长幅度发的1/3。这种工资水平的过低不仅伤公平而且损害效率。各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不达标”,证明政府对低端收入者的保障力度不够,这不利于社会的公平,导致社会紊乱因素的增加,损害生产效率的提高,妨碍经济结构的优化和发展质量的提升,同时也是导致“民工荒”的因素之一。[4]
(2)针对我国最低工资立法存在的问题,提出几点建议
首先,针对我国最低工资立法薄弱问题,应加大最低工资法的力度,把规章提升为法律的层次。虽然我国法律体系的建设初步形成,但是在很多方面法律机制的建立健全仍然有待完善。关于最低工资的立法问题目前仅是规章,企业违法成本比较低,因为在不用承担较为严重的法律责任的前提下,会增加他们的违法的可能性。国家应该重视最低工资的立法,加强立法的透明度,执法的力度,来保障低收入群体的利益。
其次,针对最低工资立法不统一,标准不一致的问题,应该根据各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划分不同层次,各层次内部应该有一致的统一标准,层次间制定不同的标准体系。例如,长三角、珠三角。北京为中心的地区为一个层次,中西部省会城市为一个层次,二线城市为一个层次。
再次,针对最低工资的适用范围普遍偏低的问题,这是个现状,因为很多零售,服务行业的工作人员无法纳入到最低工资法的保护范围内,这部分人员他们并没有跟雇主签订合同,这是工作性质所导致的。在他们的收入无法得到保障时,最低工资法中应该明文规定,有些行业或者符合条件的劳动者,必须享受最低工资法的保护。有些确实无法纳入的对象,应通过其他渠道,给予他们补助。
最后,针对最低工资水平偏低,及调整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最低工资规定》明确规定:最低工资标准每2年至少调整1次。当前工资水平总体偏低,尤其是最低收入者的工资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不一致。工资增长率远远低于劳动生产率与物价增长率之和的增长理论。这样导致的结果是,低收入群体劳动报酬增长相对缓慢,收入差距不断拉大,农民工等就业群体的收入更低。我国应该建立工资与GDP同步增长的机制。第一,凯恩斯的有效需求理论,指出:增加工资能够增加有效需求,进而有利于促进就业。消费的核心是收入水平,只有收入增长,消费才能随之增加。最低工资法保证了低收入群体的收入,使得他们才有能力去消费。保持工资水平的合理增长促进国内消费,推动经济增长,促进经济发展。第二,提高最低工资水平,有利于增加人力资本投资,推动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在劳动者工资仅仅能维持自身及家庭成员基本生活需要的时候,没有剩余的收入对自己和下一代进行人力资本投资,继而下一代又是缺乏技能的劳动者,导致恶性循环。如果最低工资同经济增长同步增长,低收入者就能进一步进行人力资本投资,使自己从非熟练劳动者向熟练劳动队伍转换,相应的他们的收入会逐步提高。第三,提高最低工资水平,可以改善需求结构,促进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消费品分为低收入弹性的商品和高收入弹性的商品,当收入水平提高时,会降低他们对低收入弹性商品的需求,增加高收入商品的需求。这种需求结构的调整,推动产业结构的升级,促使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5]
三、结语
最低工资的问题关系到社会低收入群体的生活保障问题,应该从各方面来保障社会低收入家庭的利益,只有让他们生活的更好,才有益于构建公平和谐的社会。
参考文献:
[1]曾湘泉·劳动经济学[M]·复旦大学出版社,2003:61
[2]韩兆州,魏章进·我国最低工资标准实证研究[J],2006年第1期
[3]钟庆才·利,还是弊:广东农民工短缺现象分析与思考[J],2005年第6期
[4]毛飞·最低工资过低既伤公平又伤效率·青年时报网,2006年5月
[5]莫荣,廖骏·劳动力价格上升对就业的影响[J],2011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