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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8月1日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开始实施之际,由网络名人方兴东领衔的“互联网实验室”公布了其联合各领域近20名专家学者完成的《中国高科技领域垄断调查报告》,可谓抓住了作势的时机。
《反垄断法》构成,可以分为两部分,一是确认垄断,二是限制垄断企业肆意利用垄断地位不当得利。其中核心是第二部分,而不是第一部分。不是所有市场份额较高的企业就是垄断企业,也不是所有垄断的企业都是打击对象。
关于垄断的确认,《反垄断法》有认定严格的标准,任何其他第三方的标准都不能判定企业是否构成垄断,更不用说由专家根据危害程度和垄断程度两个指标进行的模糊判断。
实际上,长期进行IT领域竞争情报分析就可以了解,高科技领域的市场竞争异常复杂,很难用统一的标准去判定整个市场。
在一些领域,如手机、电脑等3C产品,即使某企业一段时间市场占有率高,由于进入门槛低、参与竞争的企业众多,实际根本构不成垄断,一个不明显的决策失误,都可能成为竞争对手缩小差距、甚至反超的机会。因此,即使是领先企业,也必须战战兢兢,长期保持技术研发高强度投入,时刻关注市场变化,建立快速的信息渠道及时采取应对的战略、战术。
再例如在一些领域,由于市场的特殊性,肯定会有一定的垄断性,这在行业市场尤其明显,例如方正的排版系统。再例如电信运营市场,除非是都市型国家或地区(例如香港),市场中存在三~四家对手的竞争格局是最合理的,对消费者也是最有利的,由于各家拥有资源的不同,存在一定的垄断也是正常的。
再例如,央视的垄断地位有其特殊性,几乎每个人都知道其垄断,但是即使认定其为垄断,也很难简单地加以限制。
由于情况复杂,因此并不能简单利用一个标准对高科技企业认定垄断并进行打击。
应该看到,《反垄断法》重点打击的是“垄断企业肆意利用垄断地位不当得利”的行为,而不是因为微软的WINDOWS、INTEL的处理器、百度的搜索引擎、腾讯的即时通讯、淘宝的C2C电子商务、诺基亚的手机、联想的电脑市场占有率高,就要“反”它们,就不允许它们出现。关键看它们是否利用垄断行为不当得利了。
无论是在中国,还是在全球,都鼓励企业在本土利用技术优势、批量优势,提高本土市场份额,从而提高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此外《专利法》等相关法律也对拥有创新技术的公司给予保护,且不论这个公司是否是处于垄断地位。
可以看到,专利、标准已经成为多个IT产业链竞争的重要手段,而一些拥有核心技术和专利的公司肯定会有一定的垄断行为,如方正的中文排版系统、甲骨文的中间件、大唐电信集团在TD-SCDMA、SCDMA,新岸线在手机电视方案T-MMB等,这是允许存在的,并且是全球主流国家都鼓励存在的。
但如果垄断企业利用垄断地位不当得利,就超越了政策允许的范围,如某企业与业界主流的销售商签订排他性的销售条款,不允许其同时销售竞争对手的产品,某运营商限制用户选择其他运营商的产品,某行业巨头通过临时的低价措施将竞争对手排挤到市场之外,这些行为都是《反垄断法》所禁止的。
对高领域垄断行为做一个调查是好事,但希望相关部门今后能更多发挥自己的“智力”,去帮助百度、腾讯、淘宝等的竞争对手缩小与这些公司的差距,这才能真正体现第三方咨询的价值。
《反垄断法》构成,可以分为两部分,一是确认垄断,二是限制垄断企业肆意利用垄断地位不当得利。其中核心是第二部分,而不是第一部分。不是所有市场份额较高的企业就是垄断企业,也不是所有垄断的企业都是打击对象。
关于垄断的确认,《反垄断法》有认定严格的标准,任何其他第三方的标准都不能判定企业是否构成垄断,更不用说由专家根据危害程度和垄断程度两个指标进行的模糊判断。
实际上,长期进行IT领域竞争情报分析就可以了解,高科技领域的市场竞争异常复杂,很难用统一的标准去判定整个市场。
在一些领域,如手机、电脑等3C产品,即使某企业一段时间市场占有率高,由于进入门槛低、参与竞争的企业众多,实际根本构不成垄断,一个不明显的决策失误,都可能成为竞争对手缩小差距、甚至反超的机会。因此,即使是领先企业,也必须战战兢兢,长期保持技术研发高强度投入,时刻关注市场变化,建立快速的信息渠道及时采取应对的战略、战术。
再例如在一些领域,由于市场的特殊性,肯定会有一定的垄断性,这在行业市场尤其明显,例如方正的排版系统。再例如电信运营市场,除非是都市型国家或地区(例如香港),市场中存在三~四家对手的竞争格局是最合理的,对消费者也是最有利的,由于各家拥有资源的不同,存在一定的垄断也是正常的。
再例如,央视的垄断地位有其特殊性,几乎每个人都知道其垄断,但是即使认定其为垄断,也很难简单地加以限制。
由于情况复杂,因此并不能简单利用一个标准对高科技企业认定垄断并进行打击。
应该看到,《反垄断法》重点打击的是“垄断企业肆意利用垄断地位不当得利”的行为,而不是因为微软的WINDOWS、INTEL的处理器、百度的搜索引擎、腾讯的即时通讯、淘宝的C2C电子商务、诺基亚的手机、联想的电脑市场占有率高,就要“反”它们,就不允许它们出现。关键看它们是否利用垄断行为不当得利了。
无论是在中国,还是在全球,都鼓励企业在本土利用技术优势、批量优势,提高本土市场份额,从而提高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此外《专利法》等相关法律也对拥有创新技术的公司给予保护,且不论这个公司是否是处于垄断地位。
可以看到,专利、标准已经成为多个IT产业链竞争的重要手段,而一些拥有核心技术和专利的公司肯定会有一定的垄断行为,如方正的中文排版系统、甲骨文的中间件、大唐电信集团在TD-SCDMA、SCDMA,新岸线在手机电视方案T-MMB等,这是允许存在的,并且是全球主流国家都鼓励存在的。
但如果垄断企业利用垄断地位不当得利,就超越了政策允许的范围,如某企业与业界主流的销售商签订排他性的销售条款,不允许其同时销售竞争对手的产品,某运营商限制用户选择其他运营商的产品,某行业巨头通过临时的低价措施将竞争对手排挤到市场之外,这些行为都是《反垄断法》所禁止的。
对高领域垄断行为做一个调查是好事,但希望相关部门今后能更多发挥自己的“智力”,去帮助百度、腾讯、淘宝等的竞争对手缩小与这些公司的差距,这才能真正体现第三方咨询的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