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中国的法治意识土壤中存在公权力偏好,在公权力和私权利关系上存在倒置、虚化和随意化现象。这种意识在制度层面导致宪政政体中政府和社会关系界分和设置的混乱,在机制层面上导致司法不能成为政府和社会的中立裁判者,从而导致法治之"法"的权力依附性和法治之"治"的落空。作者认为对于后发性的政府推进型法治模式来讲,首先要树立现代的权力和权利观,在宪政体制中界定好政府和社会的制度关系,进而确立符合法治目的和运作特点的机制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