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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政办发[2019]18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工作,提高审批效率,明确审批权责,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湖北省2017年本)的通知》(鄂政发[2017]23号)等有关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调整我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权限有关事项通知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