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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与香港之间一直在民商协助领域进行积极的协商与探索,但是目前在民商事判决的相互承认与执行方面,双方还一直没有达成有关安排。随着香港与内地民商事活动的不断增多,两地法院审理的涉及对方居民或财产的案件也随之增加。这就对两会判决的互相承认与执行提出了迫切的要求。但是,目前由于缺少可以共同遵循的协议机制,这使得判决的相互承认与执行的程序繁琐,给两地民商事交往造成极大阻碍。因此针对关于两地民商事判决的相互承认与执行的模式选择提出一些设想,并结合“一国两制”的宪法框架和法律实践加以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