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对行政拘留的复议变更权

来源 :观察与思考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wei2006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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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10月施行的<行政复议法>规定,地方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政府")可以依法对公安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复议(即行政复议).但在实践中,少数政府任意行使复议变更权,造成适用法律的混乱.<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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