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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随着我国私募基金管理行业的迅速发展,私募基金处于资产管理监督的重要对象。同时也属于经济增长最快、最重要的组成部分。随着行业规模的扩大,其风险也在增加,风险暴露事件接連发生。作为高风险投资领域,如何建立和完善其法律监督管理体系,系统做好投资保护显得尤为重要。
关键词:私募基金;投资;监管
一、引言
私募基金是指在中国境内非公开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而设立的投资基金形式。根据投资标的的不同,投资基金可以将其类型分类为:货币基金、证券投资基金、股票投资基金以及产业投资基金,其他私募基金等。私募投资基金的主要投资方向是二级证券交易市场,包括投资股票、债券、商品期权等其他证券和衍生投资品种。无论是规模总量,还是交易活动都可以看到私募基金对证券投资市场有很大的影响。
二、私募基金产业的分析及问题
从2016年到现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会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共接收了数千起涉嫌违规的个人案件,并接收了与案件相关的主要违法违规类别,其中类型涉及非法宣传、虚假宣传、保本利润、向不合格投资者筹集资金等。近年来,我国资产管理行业发展迅猛,在私募行业快速发展的形势下,整个私募基金行业的管理存在以下问题仍需重视。
(一)法律的适用混乱。目前,我国各种理财产品所依据的法律基础各不相同。部分私募的成立,法律关系是信托关系,依据立法机关发行的《信托法》而成立证券投资基金;部分私募的法律关系是委托代理关系,根据该所在行业的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相关监管部门规定,产品是当事人双方的约定,即法律关系的不明确。这也是私募基金监督管理弊端的来源。
(二)监督管理的适用标准不统一。根据我国的长期分工监督方式,各种资产产品管理和定位、产品访问招募、资金管理、投资范围、信息公开、投资适应性管理等适用的法律规范要求都不同。例如由CBRC监督的信委托产品可以允许宣传预期收益率,但证监会监管的资产管理产品等严禁使用,禁止宣传预期收益率。资金托管部分产品需要独立的第三方托管,同时证监机构还会对托管机构资质提出严格的要求,根据产品形式的不同,现今并没有这方面相关规定及说明。实际上,市场中有各种成熟理财产品,各种相关的私募基本产品也应运而生,在监管方面没有统一的监管标准,这也滋生了许多私募基金使用的乱现象。信息不及时公开不透明,中小投资者看不见风险的情况下增加了很多重叠隐患。
(三)隐形刚性支付增加了产业风险。一些资产管理机构为保证投资的可持续化,盈利收益降低且风险小,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投资对低投资风险的要求,让投资人的本金相对安全,收益相对稳定,但这种方法本质上脱离了理财初衷,“卖方的责任买方承担”显示出行业规则还不健全。包括整个资产管理在内的民间投资基金行业的运营环境似乎不明朗。
三、私募基金市场风险不可忽视
(一)不利于中小规模投资保护。如果管理者承担的责任和义务的要求不同,对投资的保护力度也有很大的差异。现在由于我国资产管理行业全体投资的适宜性标准不同,存在不公平的现象,很难有效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二)容易引起监督管理的权衡,增加系统风险。一些资产管理机构通过产品结构调整、业务转移等在不同属性的业务之间转移资产,对业务进行严格的监督管理的同时使市场转移到监管比较宽松的环境,达到了摆脱限制投资范围,规避监管的目的。实际上,有部分私募机构的部分产品以“管理”的名义“借贷”。信用风险叠加杠杆在不同的产品、购买者之间传递风险。降低监督机关慎重监督管理的效果,容易引起投资纠纷。最后,不利于经济稳定和快速增长,容易产生实体经济泡沫。实体经济是金融发展的基础,但从实际情况来看,在世界经济低迷的背景下,大部分资金都虚无缥缈的,其没有进入实体经济行业,没有通过其他渠道投机,而是在提高融资成本的同时,在经济运行环境下慢性增长。
四、立法机关的监督管理与执法机关实行的结合
(一)坚持“统一监督,适度监督”的基本原则
统一监督管理应坚持将各类型私募基金类型纳入统一管理中。在实际中面对金融界的复杂现象,遵循统一监督管理的原则。行业健康良好的秩序发展,为私募基金活动的活跃进行提供了良好的大环境,为其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建议未来的监督机关根据资产管理行业整体各种产品的特点,逐步实行统一的监督管理。适当的监督管理由事前和事后监督管理。目前的私募基金监督主要来自于资金从开始招募、投资运营、后期信息公开等运作。据分析,目前中国私人投资基金的法律监督管理体系正在形成初步的结构。但是很多规定与实践相去甚远,不能与市场经济效率和自由竞争的要求相结合。为了达到立法目的,监督管理部门在适当的监督管理领域仍然需要探索很长的路,在分担投资和市场监督作用的同时,根据底线原则监督的要求,引导私募基金管理。发挥主观能动性节制,但同时不影响行业发展效率和投资的积极性。
(二)调整监督管理思想,回归产业本质。监督机关应制定优惠政策,鼓励优秀私募机构做大做强,同时消除违规失联,允许私募基金经理职业证照许可的申请,同时鼓励优秀的民间投资基金机构和经理更广泛地参与监管。广阔的市场促进行业良性竞争,为广大中小投资提供更优质的金融服务。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国内投资提供了更多元化的资产配置选项。监督机关应继续探索和完善差别化监督管理方式,相关差别化制度优化仍在进行中,未来将更加完善有效。例如,持续探索事后风险监测的相关领域,并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进行重点审计,着重监管利益冲突资金募集规则得到有效遵守。关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监管重点是内幕交易市场运营、杠杆使用规范。监督具体情况是否符合监管要求等,这是探索有意义有价值的监管模式。
(三)在提高立法地位的同时,加强执法。从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已经初步构建了私募基金的法律监管,虽然是管理系统的框架,但很多法律规范的立法执行较低,私募基金行业仍存在很多问题。规范的实行只有以立法形式明确,许多真正有价值的制度才能发挥出来。《募集办法》推荐有能力的个人参与,基金管理者必须进行实际调查,立法的初衷是将该制度变成投资权益的保护伞,该规定属于私募基金行业的规范,现如今也正在逐步完善。
(四)私募基金管理人规范内部合规管理
私募基金投资遵守内部控制规定的角度来看,私募基本规范是作为民间基金的投资标准或民间约定。以证券投资为中心的专业资产管理公司对公司遵守风控规定的各种管理尤为重要。不仅要站在管理层的立场考虑商业利益,还要遵守底线原则,继续提高专业性。同时,根据私募基金监督管理要求,对业务部门进行日常培训,促进公司的专业化规范化运营。投资基金工作人员尽快参加基金资格考试,监督其行为和后续培训。在民间基金发行过程中,提高合规建设水平对私募基金规范培训也很重要,也是遵循对投资保护负责的原则。
五、结论
本文分析我国私募基金监督管理体系建立和完善的相关问题,同时有关立法机关有必要完善相关法律。如何加大力度提高对我国私募基金行业的监督管理也成为近年来金融行业发展规范的重中之重。在监督机关提高执法监察力的同时,私募基本行业组织重视投资的保护也尤为重要。私募基金管理投资与许多代理人合作,努力保护投资稳定。多元化的私募基金监督管理体系的建立最终促进了产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广西全鑫金融集团)
关键词:私募基金;投资;监管
一、引言
私募基金是指在中国境内非公开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而设立的投资基金形式。根据投资标的的不同,投资基金可以将其类型分类为:货币基金、证券投资基金、股票投资基金以及产业投资基金,其他私募基金等。私募投资基金的主要投资方向是二级证券交易市场,包括投资股票、债券、商品期权等其他证券和衍生投资品种。无论是规模总量,还是交易活动都可以看到私募基金对证券投资市场有很大的影响。
二、私募基金产业的分析及问题
从2016年到现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会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共接收了数千起涉嫌违规的个人案件,并接收了与案件相关的主要违法违规类别,其中类型涉及非法宣传、虚假宣传、保本利润、向不合格投资者筹集资金等。近年来,我国资产管理行业发展迅猛,在私募行业快速发展的形势下,整个私募基金行业的管理存在以下问题仍需重视。
(一)法律的适用混乱。目前,我国各种理财产品所依据的法律基础各不相同。部分私募的成立,法律关系是信托关系,依据立法机关发行的《信托法》而成立证券投资基金;部分私募的法律关系是委托代理关系,根据该所在行业的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相关监管部门规定,产品是当事人双方的约定,即法律关系的不明确。这也是私募基金监督管理弊端的来源。
(二)监督管理的适用标准不统一。根据我国的长期分工监督方式,各种资产产品管理和定位、产品访问招募、资金管理、投资范围、信息公开、投资适应性管理等适用的法律规范要求都不同。例如由CBRC监督的信委托产品可以允许宣传预期收益率,但证监会监管的资产管理产品等严禁使用,禁止宣传预期收益率。资金托管部分产品需要独立的第三方托管,同时证监机构还会对托管机构资质提出严格的要求,根据产品形式的不同,现今并没有这方面相关规定及说明。实际上,市场中有各种成熟理财产品,各种相关的私募基本产品也应运而生,在监管方面没有统一的监管标准,这也滋生了许多私募基金使用的乱现象。信息不及时公开不透明,中小投资者看不见风险的情况下增加了很多重叠隐患。
(三)隐形刚性支付增加了产业风险。一些资产管理机构为保证投资的可持续化,盈利收益降低且风险小,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投资对低投资风险的要求,让投资人的本金相对安全,收益相对稳定,但这种方法本质上脱离了理财初衷,“卖方的责任买方承担”显示出行业规则还不健全。包括整个资产管理在内的民间投资基金行业的运营环境似乎不明朗。
三、私募基金市场风险不可忽视
(一)不利于中小规模投资保护。如果管理者承担的责任和义务的要求不同,对投资的保护力度也有很大的差异。现在由于我国资产管理行业全体投资的适宜性标准不同,存在不公平的现象,很难有效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二)容易引起监督管理的权衡,增加系统风险。一些资产管理机构通过产品结构调整、业务转移等在不同属性的业务之间转移资产,对业务进行严格的监督管理的同时使市场转移到监管比较宽松的环境,达到了摆脱限制投资范围,规避监管的目的。实际上,有部分私募机构的部分产品以“管理”的名义“借贷”。信用风险叠加杠杆在不同的产品、购买者之间传递风险。降低监督机关慎重监督管理的效果,容易引起投资纠纷。最后,不利于经济稳定和快速增长,容易产生实体经济泡沫。实体经济是金融发展的基础,但从实际情况来看,在世界经济低迷的背景下,大部分资金都虚无缥缈的,其没有进入实体经济行业,没有通过其他渠道投机,而是在提高融资成本的同时,在经济运行环境下慢性增长。
四、立法机关的监督管理与执法机关实行的结合
(一)坚持“统一监督,适度监督”的基本原则
统一监督管理应坚持将各类型私募基金类型纳入统一管理中。在实际中面对金融界的复杂现象,遵循统一监督管理的原则。行业健康良好的秩序发展,为私募基金活动的活跃进行提供了良好的大环境,为其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建议未来的监督机关根据资产管理行业整体各种产品的特点,逐步实行统一的监督管理。适当的监督管理由事前和事后监督管理。目前的私募基金监督主要来自于资金从开始招募、投资运营、后期信息公开等运作。据分析,目前中国私人投资基金的法律监督管理体系正在形成初步的结构。但是很多规定与实践相去甚远,不能与市场经济效率和自由竞争的要求相结合。为了达到立法目的,监督管理部门在适当的监督管理领域仍然需要探索很长的路,在分担投资和市场监督作用的同时,根据底线原则监督的要求,引导私募基金管理。发挥主观能动性节制,但同时不影响行业发展效率和投资的积极性。
(二)调整监督管理思想,回归产业本质。监督机关应制定优惠政策,鼓励优秀私募机构做大做强,同时消除违规失联,允许私募基金经理职业证照许可的申请,同时鼓励优秀的民间投资基金机构和经理更广泛地参与监管。广阔的市场促进行业良性竞争,为广大中小投资提供更优质的金融服务。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国内投资提供了更多元化的资产配置选项。监督机关应继续探索和完善差别化监督管理方式,相关差别化制度优化仍在进行中,未来将更加完善有效。例如,持续探索事后风险监测的相关领域,并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进行重点审计,着重监管利益冲突资金募集规则得到有效遵守。关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监管重点是内幕交易市场运营、杠杆使用规范。监督具体情况是否符合监管要求等,这是探索有意义有价值的监管模式。
(三)在提高立法地位的同时,加强执法。从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已经初步构建了私募基金的法律监管,虽然是管理系统的框架,但很多法律规范的立法执行较低,私募基金行业仍存在很多问题。规范的实行只有以立法形式明确,许多真正有价值的制度才能发挥出来。《募集办法》推荐有能力的个人参与,基金管理者必须进行实际调查,立法的初衷是将该制度变成投资权益的保护伞,该规定属于私募基金行业的规范,现如今也正在逐步完善。
(四)私募基金管理人规范内部合规管理
私募基金投资遵守内部控制规定的角度来看,私募基本规范是作为民间基金的投资标准或民间约定。以证券投资为中心的专业资产管理公司对公司遵守风控规定的各种管理尤为重要。不仅要站在管理层的立场考虑商业利益,还要遵守底线原则,继续提高专业性。同时,根据私募基金监督管理要求,对业务部门进行日常培训,促进公司的专业化规范化运营。投资基金工作人员尽快参加基金资格考试,监督其行为和后续培训。在民间基金发行过程中,提高合规建设水平对私募基金规范培训也很重要,也是遵循对投资保护负责的原则。
五、结论
本文分析我国私募基金监督管理体系建立和完善的相关问题,同时有关立法机关有必要完善相关法律。如何加大力度提高对我国私募基金行业的监督管理也成为近年来金融行业发展规范的重中之重。在监督机关提高执法监察力的同时,私募基本行业组织重视投资的保护也尤为重要。私募基金管理投资与许多代理人合作,努力保护投资稳定。多元化的私募基金监督管理体系的建立最终促进了产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广西全鑫金融集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