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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对环境侵权的预防性责任有了相关规定,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仍然出现判断标准尚未明确,预防性责任难以适用的问题.通过阐述日本和法国的忍受限度论理论沿革,分析忍受限度论在环境侵权预防性责任中所产生的适用价值,提出通过确立忍受限度的判断准则,使其适用于预防性责任之中,发挥出预防性责任应有之用,以最大限度地实现社会公共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