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体育场馆对外开放的立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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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前言
  由于受到传统观念、社会、经济及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和制约,学校体育场馆长期对社会基本不予开放,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资源的浪费,也不利于全民健身运动的开展。现今,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特别是全民健身条例的颁布和实施,学校体育场馆向社会开放问题引起越来越多的社会公众关注。自20世纪90年代起,国家相继出台了涉及学校体育场馆设施使用和开放条款的法律法规,从不同的法律层面对学校体育场馆的合法开放提供了依据。各级政府部门也采取了一些旨在促进学校体育设施对外开放的措施,虽然之后全国一些学校体育场馆开始向社会开放,但目前外开放的现状仍不容乐观,其中的关键问题是缺乏相应的法律保障。目前,国家体育总局已着手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因此,如何通过立法促进学校体育设施的对外开放已成为当前迫切需要研究的重要课题,而本文的研究恰可为学校体育设施对外开放的立法提供理论参考,从而规范和促进学校体育设施的对外开放,有效缓解我国全民健身设施不足的局面,满足群众全民健身的需要,为学校体育设施对外开放提供法律依据。有助于提高学校体育设施的对外开放率和使用率,有助于促进学校体育设施的建设。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一)国外:美国在1927年就有32个州通过法律规定“社区可使用学校的建筑作为社区体育中心”。西班牙在其1990年《体育法》第三条第四款中规定:“教育单位的体育设施应当有利于多种体育活动的使用,同时也要考虑地方社团和体育协会的使用。计划使用时要尊重正常的教学活动。”而且在该法的第七十条还规定由官方机构资助的运动设施应向社会开放,普通公民可以使用。人多地少的日本在推进学校体育场地向公众开放所采取的举措值得我国借鉴。日本1961年颁布的《日本体育运动振兴法》中就学校设施的利用问题进行了立法。在该法第十三条学校设施的利用之第一款规定:国家和地方公共团体,在不妨害拥有设施的学校教育工作的情况下,应努力使该校的体育运动设施供一般体育活动之用。此外,日本还在1976年就颁布了《学校体育设施对外开放法令》的单行法,要求学校体育设施对外开放。日本通过立法极大地促进了学校体育设施的对外开放。法国政府在其颁布实施的《体育法》中也明确提出了“包括教育机构的体育设施在内的体育设备,必须保证做到尽可能地使设施能充分利用,要向包括老年人和残疾者在内的各阶层开放。”从国外学校体育设施对外开放的立法情况来看,国外部分国家在其体育基本法中就学校体育设施的对外开放问题进行原则性立法,部分大陆法系国家如日本等国还就该问题制定相应的单行法,以规范和促进学校体育设施的对外开放,这种做法值得我国借鉴。
  (二)国内:我国已有部分学者对学校体育场馆对外开放的现状、困境、对策、模式进行了研究,如黄群玲,张得保《《全民健身条例》背景下学校体育场馆向社会开放现状及对策研究》、黄群玲《学校体育场馆向社会开放的困境及对策》、刘新光,刘新征《学校体育场馆设施向社会开放现状与管理模式的研究》等等;也有学者对学校体育场馆开放后产生的法律问题进行探讨,如谭仲秋,《学校体育场馆对外开放后伤害事故处理的法律基础》、钟薇,闫蕴华《学校体育场馆对外开放后伤害事故的法律归责》、曹春宇《学校体育场馆资源社会化的法律透视》。
  三、基本思路
  首先通过对国外相关法律文献和判例的系统分析,研究发达国家学校体育场馆对外开放的立法现状;其次,研究这些国家学校体育场馆设施管理的经验及具体做法;最后,总结各国经验教训,结合我国学校体育场馆的具体情况,提出相应的立法建议,摸索出适合我国国情的学校体育场馆的管理模式。
  重要观点:学校体育场馆设施对外开放进行立法是新时期《体育法》的必然历史使命
  (一)国外学校体育场馆对外开放的立法现状
  在西方发达国家,大众体育活动主要是依托于学校体育场地设施开展的。开放的时间一般在放学以后、假期以及周末。因此,学校体育场地设施是各国常规大众体育活动的主要载体。美国在1927年就有32个州通过法律规定“社区可使用学校的建筑作为社区体育中心”。为了开展社区体育活动,政府还与校方联合制定了计划,使学校设施尽可能多地向社区居民开放。西班牙在其1990年《体育法》第三条第四款中规定:“教育单位的体育设施应当有利于多种体育活动的使用,同时也要考虑地方社团和体育协会的使用。计划使用时要尊重正常的教学活动。”而且在该法的第七十条还规定由官方机构资助的运动设施应向社会开放,普通公民可以使用[5]。人多地少的日本在推进学校体育场地向公众开放所采取的举措值得我国借鉴。日本1961年颁布的《日本体育运动振兴法》中就学校设施的利用问题进行了立法。在该法第十三条学校设施的利用之第一款规定:国家和地方公共团体,在不妨害拥有设施的学校教育工作的情况下,应努力使该校的体育运动设施供一般体育活动之用。此外,日本还在1976年就颁布了《学校体育设施对外开放法令》的单行法,要求学校体育设施对外开放。日本通过立法极大地促进了学校体育设施的对外开放。据日本《2001大众体育白皮书》、日本文部省《21世纪大众体育》等文献报道,20世纪90年代初,日本普通居民在进行篮球、足球、田径等体育活动时,使用学校场地的占60%。1990年文部省对1989年中小学体育设施对外开放的情况进行了调查,全国99%的市町村的公立中小学对外开放体育设施,在各类体育设施中约80%的体育馆、80%的运动场、近40%的游泳池和近30%的室外网球场对外开放。日本文部省认为,充分利用学校体育场地是满足其大众体育运动需求的重要支柱。法国政府在其颁布实施的《体育法》中也明确提出了“包括教育机构的体育设施在内的体育设备,必须保证做到尽可能地使设施能充分利用,要向包括老年人和残疾者在内的各阶层开放。”此外,比利时为鼓励学校在放学后向学生们提供进行体育活动的场地设施,由金·鲍德温基金会发起了一个名为《敞开大门》的倡导活动,该基金会总共投资了350万比利时法郎用于对学校及社区体育服务设施的修建和改造,以利于学校体育设施的对外开放。从国外学校体育设施对外开放的立法情况来看,国外部分国家在其体育基本法中就学校体育设施的对外开放问题进行原则性立法,部分大陆法系国家如日本等国还就该问题制定相应的单行法,以规范和促进学校体育设施的对外开放,这种做法值得我国借鉴。作为经济比较发达的德国,其大众体育之所以开展得如此广泛,一是政府高度重视大众体育的发展,加大了对社会公共体育场所设施的投入和建设;二是充分地发挥学校体育场馆设施的作用,为锻炼者提供运动的空间,满足大众体育的各种愿望和要求;三是在增加体育场馆数量的同时,提高体育设施质量,以适应社会体育事业发展的需求。德国大学的体育场馆在白天主要是保证体育专业教学训练使用,而非体育专业的学生是不设体育课的。为此,德国大学对非体育专业的学生和教职员工开放体育场馆的活动时间,一般为每天下午的17:00~22:00,每个运动项目的练习时间为90分钟(包括运动项目更换、运动场地衔接、运动器材搬运等),每周各运动项目练习2~3次不等,但必须严格遵守学校体育计划的统一安排和要求实施。运动场地设施和器材设备的管理,主要由学校体育机构的专职管理人员负责(如场地维修、场馆卫生、器材设备安全等),以确保各种运动项目能够有序地衔接、转换、运转。大学每年定期地向体育科学研究所提供5万欧元的体育维修费,主要用于运动设施和训练器材的补充与维修。这种模式基本上达到了体育场馆管理维修一体化。在德国,学校体育场馆很少有闲置的现象。尤其是假期体育活动(冬季、夏季)开展,不仅延伸了学校体育的运动时空,也为校外体育健身爱好者提供了良好的运动环境。体现出体育资源共享的特点。通常,“假期体育活动计划”中较日常学校体育开设的运动项目有减无增,但每天活动的时间则延长了1h(16:00~22:00),收费标准也有所不同(15~130欧元不等)。   (二)我国学校体育场馆对外开放的相关法律法规
  1、学校体育场馆对外开放国家立法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21条规定,“国家发展体育事业,开展群众性的体育活动,增强人民体质”。该条款明确提出开展群众性体育活动,国家为发展群众体育积极创造条件。1995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46条规定,“公共体育设施应当向社会开放,方便群众开展体育活动,对学生、老年人、残疾人实行优惠办法,提高体育设施的利用率”。2003年《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第6条规定,“国家鼓励机关、学校等单位内部的文化体育设施向公众开放”;第33条补充规定,“国家机关、学校等单位内部的文化体育设施向公众开放的,由国务院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本条例的原则另行制定管理办法”;2006年国家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联合下发了《全国学校体育场馆向社会开放试点工作方案》。要求试点学校要确保公休日、节假日和寒暑假全天向社会开放。有条件的学校,保证每天早晚开放,供居民进行晨晚练活动,时间不少于2小时。2009年《全民健身条例》第28条规定,“学校应当在课余时间和节假日向学生开放体育设施。公办学校应当积极创造条件向公众开放体育设施;国家鼓励民办学校向公众开放体育设施。县级人民政府对向公众开放体育设施的学校给予支持,为向公众开放体育设施的学校办理有关责任保险。学校可以根据维持设施运营的需要向使用体育设施的公众收取必要的费用。”2011年《全民健身计划(2011-2015)》保障措施第(四)条提高学校体育设施开放率指出:学校在课余时间和节假日要向学生开放体育设施,并在保证校园安全的前提下,积极创造条件向公众开放体育设施。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对向公众开放体育设施的学校给予经费补贴,为学校办理有关责任保险。要积极创造条件将机关、企事业单位的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长期以来,我国学校体育设施向公众开放的比例较低。安全、管理和物耗等问题是影响学校开放体育设施积极性的重要原因。开放学校体育设施,应理清各方的权责界限,兼顾学校和公众的利益。文化部、财政部日前发出通知要求,全国美术馆、图书馆、文化馆站都要逐渐向公众免费开放。公共体育设施向公众免费开放,也是未来体育职能部门努力的方向[。2011年4月1日发布的《体育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第(十)条,进一步推动体育场馆向公众开放。总结经验,拓宽思路,继续推动公共体育场馆和学校体育场馆向公众开放,并向社会公示开放时间和服务内容。完善和落实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促进体育场馆开放的政策,逐步建立相应的开放条件和标准、财政补助、保险、收费标准、安全管理规范、责任追究等制度和机制,定期进行检查评估,努力扩大体育场馆开放范围,盘活体育场馆资源。会同教育等部门,努力提高具备条件的学校体育场馆向公众的开放率。
  2、学校体育场馆对外开放地方立法情况
  在全民健身条例中涉及学校体育场馆对公众开放的条款,如上海市于2000年12月15日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上海市市民体育健身条例》第19条:学校的体育健身场地应当向市民开放;江苏省于2002年10月23日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江苏省全民健身条例》第19条:学校的体育健身场地应当在法定节假日和学校寒暑假期间向学生开放。在不影响教学和学校安全的情况下,学校的体育健身场地应当向社会开放;天津市于2006年5月24日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的《天津市全民健身条例》第16条规定:学校的体育设施在不影响教学和安全的情况下,应当向社会开放。内蒙古自治区于2008年9月25日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内蒙古自治区全民健身条例》第33条:免费开放体育设施的学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为其办理公众责任保险。学校体育设施开放期间的物耗费用,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承担,自治区体育彩票公益金予以适当补助。具体办法由自治区财政、教育和体育行政部门另行制定。吉林省于2008年9月26日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的《长春市全民健身条例》第17条:在不影响教学和安全的情况下,学校的体育设施应当向公众开放。学校的体育设施向公众开放时,可以以体育俱乐部的形式办理民办非企业登记手续,按照有关部门批准的标准收取费用。学校开放体育设施时,其所发生的水电费按照未开放前的标准执行;财政部门应当为其参加公共责任保险投入资金。地方体育场地法规和规章,如广东省于1998年7月29日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广东省体育设施建设和管理条例》第11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组织的体育设施,在不影响工作、教学、生产和生活秩序的前提下,应当向社会开放,为公民健身提供服务;河北省于1998年11月6日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河北省体育设施管理条例》第18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学校的体育设施,应当创造条件向社会开放,可以实行有偿使用。对学校体育场馆对公众开放做出专门性规定的有北京市体育局、市教委、市财政局于2007年4月29日制定的《关于学校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的指导意见》:广东省体育局、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省物价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08年6月18日联合制定了《广东省学校体育场馆对公众开放实施办法》;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体育局等五部门于2008年12月18日联合制定的《关于铜陵市部分中小学体育场馆对公众开放实施意见》的通知。
  四、结论
  (一) 调动社会体育组织参与学校体育设施开放管理工作的积极性,提高管理效率。
  在我国开放学校体育设施经常会遇到因为管理方式不科学而产生的问题,比如开放时间不透明,导致居民锻炼与上课时间、训练时间的冲突;开放时的运营模式落后,权责不分,设施受损严重却无人维修,形成安全隐患;体育场馆内的管理队伍层次较低等,无法提供居民满意的服务。而这些问题都是由于没有形成一个科学有效的管理模式造成的。在我国可以由学校和体育局牵头,通过调动社会资源如社会体育组织、高校学生体育社团的力量,提高普通居民参与学校体育设施开放管理工作的积极性,不仅使得设施开放的工作更加公开透明,也提高了设施开放的效率。   (二) 筹集经费渠道趋于多元化
  我国在体育设施开放所需的资金来源问题上,目前不同的省市有不同的解决方法。如广州、武汉、南京等从2006年起每年给开放体育设施的每所学校提供不少于两万元的政府补贴;武汉的部分学校委托经营单位来经营;上海主要依靠政府为管理人员支付一定的场地管理费,还通过体彩拨款和企业承包的方式来缓解经费不足的问题,并通过财政税收等部门联动在各项政策上给予优惠和支持。我国可以借鉴日本筹集经费多元化的思路,呼吁社会各界给予支持,通过媒体的恰当引导使得更多的人参与到设施建设和管理中来。比如倡导个人慈善捐赠、企业捐赠和社会体彩支持等。但同时要看到学校体育设施属于公益性体育设施,筹集经费目的在于能够支付日常管理和器材消耗,而不是营利。因此学校体育设施开放中的收费问题也应控制在一定程度内。对在校学生和社会弱势群体如老人、小孩、残疾人等人群应适当减免费用。而部分室内场馆的收费也只能以维持设施的日常维护为目的,而不是从中赚取利益。只有端正设施开放的目的才不会偏离推进社会公益事业的本质和全民健身的根本目标。
  (三)引入第三方责任认定机构处理安全突发事故
  在我国,因为进校锻炼的人员层次复杂,易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同时也会给在校师生带来一定的风险。针对这一问题,我国大部分学校都是加大保卫和巡逻力度;有的学校也会联合当地公安机关,对进入学校锻炼的社会人员进行管理;同时,为了妥善解决在场馆开放过程中学校所面临的安全责任问题,北京中体保险和太平洋保险有限公司共同提供学校集体责任险和学校体育场馆向社会开放专项责任保险,鼓励进校锻炼的群众投保,确保人身安全。由此可见,目前针对在学校内可能出现的安全事故,我国目前主要还是依靠学校自身投入保卫力量,而保险公司向社会开放的专项责任险仅仅在部分学校实施。一旦事故发生,则缺少类似于第三方事故处理与责任认定的机构,这使得事故发生后责任不易明确。在日本安全责任主要由“日本学校体育、健康中心”来认定和处理,这样就保证了在安全事故发生后可以交由第三方进行责任认定。我国可以借鉴这一思路,建立公益性的社会第三方责任认定机构,对突发事故进行责任认定及保险理赔。这样既可以保证事故处理过程公正合法,也减少因事故发生后责任不明确而产生的负面影响。
  (四) 完善学校体育设施开放过程中的配套服务
  我国的学校体育设施在开放时很少配有较为完善的配套服务。如缺少专职或兼职的体育指导员、缺少人性化的便捷的附属设施等。往往居民都是自行锻炼,这样容易引起因运动方法不当而造成的运动损伤,并且也给居民在锻炼时造成了诸多不便。针对这一问题,我国可以提倡退休教师和在校大学生等人群参与到志愿服务的行动中来,为锻炼的居民提供科学的指导或者其他服务。同时不断完善相配套的设备,使学校附属的体育设施更加合理化、人性化。比如增设便于残疾人使用的无障碍设施;开放游泳池的学校应提供更衣室、浴间;在学校内部提供饮料贩售机、专门卫生间等设施。配套的服务质量提高可以使来学校锻炼的居民进行科学的锻炼,同时在使用设施的过程中也能感觉到更加方便和人性化。因此学校在开放体育设施时不仅要做到开放率提高,同样要做到服务质量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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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简介:许莉(1980-),女,安徽芜湖人,硕士,讲师,研究方向:体育法学与体育舞蹈教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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