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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1月18日,29岁的山东省青岛市民董国鹏接到了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打来的电话:“过来拿一下起诉书,你被那起事故中的伤者给告了。”
让董国鹏陷入麻烦的这起“事故”,发生于2010年1月14日。那天晚上,青岛市发生了一起盗窃汽车肇事案件,李某某偷了一辆奥迪车后来撞上了5人,导致1人死亡、4人受伤。
董国鹏回忆当时的情景:“当天18时许,我开车行驶到石老人观光园附近,车被一辆疾驶而来的黑色奥迪车刮了一下,奥迪车继续往沙子口的方向开,我就在他后面跟着。奥迪车行驶到前海花园转弯时,冲向了公交车站,撞倒多人。我将车开过去挡在了奥迪车前边,奥迪车继续逃逸,我一路跟随。它进了一家宾馆的院内后,我赶紧下车把宾馆院子的大门关上,并拨打了110。10多分钟后,民警赶到并抓获肇事司机。”
为此,董国鹏被青岛市崂山区综治委评为“崂山区见义勇为先进个人”,并奖励现金1000元。
11月21日,董国鹏从青岛市中院拿到了起诉书。法官告诉董国鹏,伤者认为,肇事车之所以撞伤他们,是因为被董国鹏开车追逐而发生的交通事故。如今,肇事者无力承担赔偿,伤者认为董国鹏应该承担附带民事赔偿责任,将他追加为被告以获赔偿。
其实,董国鹏的行为到底是否构成侵权行为,从而须对损害负赔偿责任,关键是要看他的一系列行为是否适度合理。见义勇为本意是好的,为保护国家、集体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与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作斗争或者抢险救灾的行为,但见义勇为者在采取具体措施时,也应考虑合法和适度合理,否则容易构成民事侵权,甚至构成刑事犯罪。董国鹏在自己车辆被盗抢者刮蹭的情况下,为维护自己的权益,跟着偷车者并无过错,偷车者因慌乱导致事故发生与董国鹏的行为未必有必然的因果关系。因此,仅从报道材料来看,法院不应支持对董国鹏的索赔主张。对受伤害的个人和家庭,基层政府应从社会保障制度方面考虑给予帮助。
司法裁判以事实为基础,以法律为准绳,应当以当前有效的法律法规为基础,但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要充分考虑对当前社会道德风尚的引领作用。见义勇为是一种良好的道德风尚,是在高尚的道德情操和思想觉悟驱使下进行的,也是社会主义道德规范所提倡的。现如今,群众普遍存在“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心态,作为法官,应该考虑到这种社会现实,在司法领域为提高社会道德层次做出努力。法官在审判涉及民众共同道德相关的案件时要非常谨慎,避免出现“南京彭宇”案等类似案件对社会造成的不良影响。法官也不能忽略案件对社会民众的引导作用,从而做到维护社会正义,褒扬真善美,摒弃假恶丑。
如何避免让见义勇为者“流血又流泪”,是近些年来社会一直较为关注的问题。近期,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也做出了一定的努力和制度性安排,如四川省规定“对公民因见义勇为负伤的,任何单位和公民都有救助的责任,医疗单位必须无条件及时进行抢救治疗。”云南省也有类似规定,且对可否按烈士、公(工)伤亡等抚恤做出了进一步的规定。广东省深圳市法制办已将《助人行为保护条例》列入深圳市人民政府2011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目前法制办正在调研起草该条例,助人行为社会鼓励制度、助人者受帮助制度、助人行为免责制度和助人行为免予起诉制度将是条例的主要内容。但是,我们应该从更高的层次推进统一性法规的出台,从立法上保障见义勇为申请、认定及后期赔偿、补助等程序的有法可依,维护见义勇为者的合法权益。
加拿大安大略省的《见义勇为法》就规定:自愿且不求奖励报酬的个人,不必为施救过程中因疏忽或不作为所造成的伤害承担责任。而新加坡的法律规定:被援助者反咬一口要遭重罚。这些法律其实是在免除救人者的后顾之忧,其立法初衷,我们有必要借鉴。
其次,进一步推动见义勇为基金会的工作,在基金来源、申报和领取、民众知情等方面做进一步的努力,尽量让更多的见义勇为者的权益在更大程度上得到保障。
最后,政府要给见义勇为者或家人提供基本社会保障,甚至在就业、社会荣誉等方面得到更进一步的有效保障,鼓励社会民众见义勇为,促进社会善良风气的形成。
让董国鹏陷入麻烦的这起“事故”,发生于2010年1月14日。那天晚上,青岛市发生了一起盗窃汽车肇事案件,李某某偷了一辆奥迪车后来撞上了5人,导致1人死亡、4人受伤。
董国鹏回忆当时的情景:“当天18时许,我开车行驶到石老人观光园附近,车被一辆疾驶而来的黑色奥迪车刮了一下,奥迪车继续往沙子口的方向开,我就在他后面跟着。奥迪车行驶到前海花园转弯时,冲向了公交车站,撞倒多人。我将车开过去挡在了奥迪车前边,奥迪车继续逃逸,我一路跟随。它进了一家宾馆的院内后,我赶紧下车把宾馆院子的大门关上,并拨打了110。10多分钟后,民警赶到并抓获肇事司机。”
为此,董国鹏被青岛市崂山区综治委评为“崂山区见义勇为先进个人”,并奖励现金1000元。
11月21日,董国鹏从青岛市中院拿到了起诉书。法官告诉董国鹏,伤者认为,肇事车之所以撞伤他们,是因为被董国鹏开车追逐而发生的交通事故。如今,肇事者无力承担赔偿,伤者认为董国鹏应该承担附带民事赔偿责任,将他追加为被告以获赔偿。
其实,董国鹏的行为到底是否构成侵权行为,从而须对损害负赔偿责任,关键是要看他的一系列行为是否适度合理。见义勇为本意是好的,为保护国家、集体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与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作斗争或者抢险救灾的行为,但见义勇为者在采取具体措施时,也应考虑合法和适度合理,否则容易构成民事侵权,甚至构成刑事犯罪。董国鹏在自己车辆被盗抢者刮蹭的情况下,为维护自己的权益,跟着偷车者并无过错,偷车者因慌乱导致事故发生与董国鹏的行为未必有必然的因果关系。因此,仅从报道材料来看,法院不应支持对董国鹏的索赔主张。对受伤害的个人和家庭,基层政府应从社会保障制度方面考虑给予帮助。
司法裁判以事实为基础,以法律为准绳,应当以当前有效的法律法规为基础,但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要充分考虑对当前社会道德风尚的引领作用。见义勇为是一种良好的道德风尚,是在高尚的道德情操和思想觉悟驱使下进行的,也是社会主义道德规范所提倡的。现如今,群众普遍存在“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心态,作为法官,应该考虑到这种社会现实,在司法领域为提高社会道德层次做出努力。法官在审判涉及民众共同道德相关的案件时要非常谨慎,避免出现“南京彭宇”案等类似案件对社会造成的不良影响。法官也不能忽略案件对社会民众的引导作用,从而做到维护社会正义,褒扬真善美,摒弃假恶丑。
如何避免让见义勇为者“流血又流泪”,是近些年来社会一直较为关注的问题。近期,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也做出了一定的努力和制度性安排,如四川省规定“对公民因见义勇为负伤的,任何单位和公民都有救助的责任,医疗单位必须无条件及时进行抢救治疗。”云南省也有类似规定,且对可否按烈士、公(工)伤亡等抚恤做出了进一步的规定。广东省深圳市法制办已将《助人行为保护条例》列入深圳市人民政府2011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目前法制办正在调研起草该条例,助人行为社会鼓励制度、助人者受帮助制度、助人行为免责制度和助人行为免予起诉制度将是条例的主要内容。但是,我们应该从更高的层次推进统一性法规的出台,从立法上保障见义勇为申请、认定及后期赔偿、补助等程序的有法可依,维护见义勇为者的合法权益。
加拿大安大略省的《见义勇为法》就规定:自愿且不求奖励报酬的个人,不必为施救过程中因疏忽或不作为所造成的伤害承担责任。而新加坡的法律规定:被援助者反咬一口要遭重罚。这些法律其实是在免除救人者的后顾之忧,其立法初衷,我们有必要借鉴。
其次,进一步推动见义勇为基金会的工作,在基金来源、申报和领取、民众知情等方面做进一步的努力,尽量让更多的见义勇为者的权益在更大程度上得到保障。
最后,政府要给见义勇为者或家人提供基本社会保障,甚至在就业、社会荣誉等方面得到更进一步的有效保障,鼓励社会民众见义勇为,促进社会善良风气的形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