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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对经济运行消极调整,而经济法对经济运行是积极调整;商法体现个体利益,经济法体现社会利益;经济法是商法正常运行的有力保障;商法反作用于经济法。商法与经济法对微观规范与宏观调控两方面的缺失共同作用的结果,是引发全球金融危机的深层次原因。防止与遏制金融危机通过商法与经济法律制度的构建与完善,即鼓励直接投资,降低依赖商业银行的危险系数;强化公司的社会责任;完善经济法律体系;完善金融监管制度;建立健全金融危机救助和处置法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