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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因:2006年7月1日起,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 正式实施了。接下来,中国保监会公布了交强险的正式保单和标志。各个媒体也相继报道——“从10月1日起,凡未按规定投保交强险、不张贴或不携带交强险标志的司机,就要面临扣车和罚款。”
关键词
错了也赔:交强险是车主必须投保的险种。以后哪怕车主在交通事故中是过错的一方,也可以获得最高限额为6万元的赔偿,如果车主没有任何责任,但是车子受损,也可以获得最高限额为12000元的赔偿。
贵:交强险的总保额是6万元。按照车辆的用途分为8大类42种车型。其中,6座以下私家车保费为1050元,6座以上(含6座)保费为1100元。有关媒体通过调查发现,超过五成(58%)的车主表示比较贵;10.2%的车主认为非常贵。而认为价格一般的有30.2%,表示比较便宜的只占1.6%。
各方说法
车主:自己花了数十万、几十万元买来的车,出了事故仅得到6万元赔偿,似乎达不到车子的险值。
专家:6万元与目前我国国民经济发展水平以及消费者的支付能力基本上相适应。
案件链接
家住朝阳区八里庄的赵先生开车出门,被后面一辆车追尾。经交警部门判定,赵先生无责任,对方全责。保险公司定损后,赵先生车损为200元,对方的车损为800元。按照原来的保险方式,赵先生本以为等着对方掏钱为自己修车就行了。可没想到,对方的投保公司却要赵先生先赔付给对方400元钱,然后再拿着对方投保公司出具的收据,到自己的投保公司领取这笔费用。最后人家还“点了”赵先生一句:虽然赵先生没有责任,但已经造成了出险事实,根据《条例》的有关规定,明年他的“交强险”保费支出就要增加点“浮动”了。
赵先生表示,自己没有责任,凭什么要替保险公司垫付400元钱,而且手续繁琐……
《车人》点题
《条例》中规定,被保险人发生交通事故无责任时,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400元。说白了,无责任一方也要掏钱赔对方。
记者认为,不管什么《条例》,都得从“法”里来,这是硬道理!我们知道“交强险条例”是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而制定的。
那就有意思了,《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明确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而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再看“民法”,《民法通则》中也规定:不同的机动车,虽然具体的结构、性能、用途各异,但同为高速运输工具,也就是说,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这样一来,在民事责任承担上,相互之间就应按照“过错原则”来承担各自的责任。
以上“两法”都说明一点——发生事故时,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的关系是平等的。因此,记者认为,现行的《条例》中,将无责赔付的范围扩大到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与现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民法通则》中的规定相违背,让您说,怎么办?
关键词
错了也赔:交强险是车主必须投保的险种。以后哪怕车主在交通事故中是过错的一方,也可以获得最高限额为6万元的赔偿,如果车主没有任何责任,但是车子受损,也可以获得最高限额为12000元的赔偿。
贵:交强险的总保额是6万元。按照车辆的用途分为8大类42种车型。其中,6座以下私家车保费为1050元,6座以上(含6座)保费为1100元。有关媒体通过调查发现,超过五成(58%)的车主表示比较贵;10.2%的车主认为非常贵。而认为价格一般的有30.2%,表示比较便宜的只占1.6%。
各方说法
车主:自己花了数十万、几十万元买来的车,出了事故仅得到6万元赔偿,似乎达不到车子的险值。
专家:6万元与目前我国国民经济发展水平以及消费者的支付能力基本上相适应。
案件链接
家住朝阳区八里庄的赵先生开车出门,被后面一辆车追尾。经交警部门判定,赵先生无责任,对方全责。保险公司定损后,赵先生车损为200元,对方的车损为800元。按照原来的保险方式,赵先生本以为等着对方掏钱为自己修车就行了。可没想到,对方的投保公司却要赵先生先赔付给对方400元钱,然后再拿着对方投保公司出具的收据,到自己的投保公司领取这笔费用。最后人家还“点了”赵先生一句:虽然赵先生没有责任,但已经造成了出险事实,根据《条例》的有关规定,明年他的“交强险”保费支出就要增加点“浮动”了。
赵先生表示,自己没有责任,凭什么要替保险公司垫付400元钱,而且手续繁琐……
《车人》点题
《条例》中规定,被保险人发生交通事故无责任时,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400元。说白了,无责任一方也要掏钱赔对方。
记者认为,不管什么《条例》,都得从“法”里来,这是硬道理!我们知道“交强险条例”是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而制定的。
那就有意思了,《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明确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而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再看“民法”,《民法通则》中也规定:不同的机动车,虽然具体的结构、性能、用途各异,但同为高速运输工具,也就是说,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这样一来,在民事责任承担上,相互之间就应按照“过错原则”来承担各自的责任。
以上“两法”都说明一点——发生事故时,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的关系是平等的。因此,记者认为,现行的《条例》中,将无责赔付的范围扩大到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与现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民法通则》中的规定相违背,让您说,怎么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