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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利益合同因其具有独特的法律价值,已经得到两大法系国家法律的普遍承认。我国虽然有第三人利益合同的广泛存在,但民法和合同法均没有对其效力给予确认,而效力问题是第三人利益合同是否能够发挥其应有功效的核心问题;因此,完善我国的第三人利益合同制度,首先应该对第三人利益合同的效力问题进行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