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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C913.68文献标识码:A在社会转型期,妇女权益保障面临着许多新的挑战。如,侵犯农村妇女土地权益问题的群体访不断增长,家庭暴力引发的恶性案件令人发指,消除就业歧视和妇女劳动权益保障的难度增大,妇女劳动保护措施不力的现象仍然存在,等等。因此,在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完善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进程中,研究妇女权益保障问题,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一、社会转型期,妇女权益保障面临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侵害妇女劳动权益现象还不同程度地存在
一是就业中的性别歧视现象仍然存在。就业促进法实施以后,就业中的显性性别歧视现象有所减少,用人单位不再直接以女性为由拒绝录用,但隐性性别歧视现象并不鲜见。二是部分中小企业侵害女职工劳动权益的现象屡禁不止。另外,男女职工同工不同酬的现象仍然存在。
原因:一是监督机制不健全,一些大型国有企业能够按照政策予以落实,但是大部分民营、私营企业并不能贯彻落实。二是政策问题,男女退休时间不同,使得工资待遇、政治待遇差异较大,造成男女劳动权益实际上的不平等。三是没有系统的反对就业歧视方面的法律,《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对用人单位的性别歧视行为没有相应的法律规制
(二)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受侵害问题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
主要表现为:有的地方在发包时少分承包地给妇女;有的地方妇女出嫁或者离婚、丧偶即被收回承包地;有的地方土地被征后少给或者不给妇女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偿费;有的地方用村规民约或者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决议等形式限制甚至剥夺妇女的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权。
造成上述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是重男轻女传统观念的影响。二是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标准不明确。目前,我国还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作出明确规定。这是引发农村妇女特别是“农嫁女”土地承包权益纠纷的重要原因。三是法律政策执行不到位,导致在现实中,“农嫁女”土地承包权两头不落实的情况时有发生。此外,由于很多地方土地承包到户,没有机动用地,一些地方在收益分配中未预留资金,导致仲裁裁决和法院判决难以执行。
(三)人身权益保障问题
一是家庭暴力问题依然突出。妇联系统接待的信访问题中家庭暴力案件占总量的25%,其中90%是丈夫对妻子施暴。二是未成年女性未婚同居,人身权遭受侵犯的问题。三是女性仍然是被性骚扰的最主要的群体。
原因:一是家庭暴力认定范围过于狭窄,缺乏明确的认定家庭暴力的标准,缺乏对施暴人禁止行为的规定,救助主体和救助程序规定不明确。二是家暴庇护所的建立还处于起步阶段,很不完善。三是农村或者社区缺乏相应的引导机构,未成年女性得不到指导,即使人身权益遭受侵害却不知道如何得到救济。四是法律没有对性骚扰的概念、行为方式、认定标准等做出明确规定。
二、域外相关的立法规则对我国妇女劳动权益保障立法具有的启示
(一)法国妇女劳动保障立法
法国劳动法是完备的成文法典,共九卷五十七编。妇女劳动权益保障内容散见于各卷,虽未形成宏观保障体系,实质上建构了严密清晰的妇女劳动保障脉络。法国劳动法除了侧重性别平等的立法规范,还包括了完善的罚则体系。法典每卷均设专编对权利内容作相应罚则规范。确立以民事责任为主,兼有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的法律体系。
(二)国外立法关于妇女财产权益保障方面的规定
在越南,土地使用权构成夫妻共有财产,证明家庭拥有长期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权证书最初是颁给户主的,户主通常就是男子。为了防止女子的土地权益被侵害,最近,越南政府宣布,所有夫妻共同拥有的财产都必须以夫妻双方名义予以登记。
印度尼西亚采纳了共同财产推定制。印度尼西亚政府规定,一旦财产所有人结婚,其财产推定为婚内共同所有财产。
(三)美国对妇女人身权益保障立法
以家庭暴力为例。在美国,针对家庭暴力,法律制定两个法令予以解决:一个是针对受害妇女的“保护令”,一个是对施暴者的“禁止令”。“禁止令”的内容主要包括:禁止威胁妻子,禁止伤害妻子,禁止靠近妻子(包括妻子的汽车、住房和办公室等),禁止打电话与妻子联络。在禁止令或保护令有效期内,如果施暴者仍实施侵害行为的,法院将以蔑视法庭罪将其拘留,
三、完善妇女权益保障的法律建议与对策
(一)完善妇女权益保障的立法与司法制度
1、尽快完善妇女权益保障的立法
1992年通过,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是我国制定的全面和系统保护妇女权益的第一部基本法律。它的制定表明中国开始履行其根据《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国际公约》而应该承担的义务。但纵观国外妇女权益保护立法和实践,我们还应该着力从以下方面完善我国的妇女权益保障制度。
(1)完善《妇女权益保障法》的法律责任制度,增强体系性和合理性。鉴于《妇女权益保障法》适用法律困难,我们应当着力加强关于法律责任问题的立法。法律责任是一项法律法规能够得到有效实施的重要保证。本部分的内容应按以下原则进行调整:第一,确立《妇女权益保障法》的优先适用地位。第二,妇女权益保障法的法律责任部分在立法时应有意识地运用一些准用性规范。第三,在强制违法者承担法律责任的过程中,应适量加大相应行政机关的职责。第四,进一步协调违反《妇女权益保障法》和其他保护妇女相关法律时的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之间的关系。
2、建立我国的妇女权益保障的程序机制,强化程序观念
妇女权益保护和实现需要良法,这已经成为人们的共识。但是建立这些权利的程序机制,在人们的理念中似乎还是个很小的砝码。有鉴于此,笔者认为,我们的妇女权益保护立法在很大程度上忽视了相应的程序制度,从而使我们的妇女权益保护法成为了“软法”。
3、加强反妇女歧视立法
英国的反妇女歧视立法是相当完善的,其对与我国的反歧视立法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英国的反妇女歧视立法的立法模式不仅仅把妇女权益保护的责任归于国家,甚至对整个社会,包括企业社团都有责任。
4、运用宪法司法手段保护妇女权益
胡锦涛总书记在2003年有关纪念宪法活动时的讲话中,强调了“保障宪法的实施”。这对于我们依据宪法深入探索妇女权益保障和妇女发展问题是直接的推动,也是我们关注和研究妇女权益保护问题所面临的机遇。在目前我国国情基础上,可以采取以下措施。第一,修改宪法,赋予宪法具有司法适用效力。第二,进一步加强司法体制改革,提高司法机关的地位和权威,建立宪法法院推进宪法司法工作的开展。
一、社会转型期,妇女权益保障面临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侵害妇女劳动权益现象还不同程度地存在
一是就业中的性别歧视现象仍然存在。就业促进法实施以后,就业中的显性性别歧视现象有所减少,用人单位不再直接以女性为由拒绝录用,但隐性性别歧视现象并不鲜见。二是部分中小企业侵害女职工劳动权益的现象屡禁不止。另外,男女职工同工不同酬的现象仍然存在。
原因:一是监督机制不健全,一些大型国有企业能够按照政策予以落实,但是大部分民营、私营企业并不能贯彻落实。二是政策问题,男女退休时间不同,使得工资待遇、政治待遇差异较大,造成男女劳动权益实际上的不平等。三是没有系统的反对就业歧视方面的法律,《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对用人单位的性别歧视行为没有相应的法律规制
(二)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受侵害问题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
主要表现为:有的地方在发包时少分承包地给妇女;有的地方妇女出嫁或者离婚、丧偶即被收回承包地;有的地方土地被征后少给或者不给妇女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偿费;有的地方用村规民约或者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决议等形式限制甚至剥夺妇女的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权。
造成上述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是重男轻女传统观念的影响。二是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标准不明确。目前,我国还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作出明确规定。这是引发农村妇女特别是“农嫁女”土地承包权益纠纷的重要原因。三是法律政策执行不到位,导致在现实中,“农嫁女”土地承包权两头不落实的情况时有发生。此外,由于很多地方土地承包到户,没有机动用地,一些地方在收益分配中未预留资金,导致仲裁裁决和法院判决难以执行。
(三)人身权益保障问题
一是家庭暴力问题依然突出。妇联系统接待的信访问题中家庭暴力案件占总量的25%,其中90%是丈夫对妻子施暴。二是未成年女性未婚同居,人身权遭受侵犯的问题。三是女性仍然是被性骚扰的最主要的群体。
原因:一是家庭暴力认定范围过于狭窄,缺乏明确的认定家庭暴力的标准,缺乏对施暴人禁止行为的规定,救助主体和救助程序规定不明确。二是家暴庇护所的建立还处于起步阶段,很不完善。三是农村或者社区缺乏相应的引导机构,未成年女性得不到指导,即使人身权益遭受侵害却不知道如何得到救济。四是法律没有对性骚扰的概念、行为方式、认定标准等做出明确规定。
二、域外相关的立法规则对我国妇女劳动权益保障立法具有的启示
(一)法国妇女劳动保障立法
法国劳动法是完备的成文法典,共九卷五十七编。妇女劳动权益保障内容散见于各卷,虽未形成宏观保障体系,实质上建构了严密清晰的妇女劳动保障脉络。法国劳动法除了侧重性别平等的立法规范,还包括了完善的罚则体系。法典每卷均设专编对权利内容作相应罚则规范。确立以民事责任为主,兼有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的法律体系。
(二)国外立法关于妇女财产权益保障方面的规定
在越南,土地使用权构成夫妻共有财产,证明家庭拥有长期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权证书最初是颁给户主的,户主通常就是男子。为了防止女子的土地权益被侵害,最近,越南政府宣布,所有夫妻共同拥有的财产都必须以夫妻双方名义予以登记。
印度尼西亚采纳了共同财产推定制。印度尼西亚政府规定,一旦财产所有人结婚,其财产推定为婚内共同所有财产。
(三)美国对妇女人身权益保障立法
以家庭暴力为例。在美国,针对家庭暴力,法律制定两个法令予以解决:一个是针对受害妇女的“保护令”,一个是对施暴者的“禁止令”。“禁止令”的内容主要包括:禁止威胁妻子,禁止伤害妻子,禁止靠近妻子(包括妻子的汽车、住房和办公室等),禁止打电话与妻子联络。在禁止令或保护令有效期内,如果施暴者仍实施侵害行为的,法院将以蔑视法庭罪将其拘留,
三、完善妇女权益保障的法律建议与对策
(一)完善妇女权益保障的立法与司法制度
1、尽快完善妇女权益保障的立法
1992年通过,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是我国制定的全面和系统保护妇女权益的第一部基本法律。它的制定表明中国开始履行其根据《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国际公约》而应该承担的义务。但纵观国外妇女权益保护立法和实践,我们还应该着力从以下方面完善我国的妇女权益保障制度。
(1)完善《妇女权益保障法》的法律责任制度,增强体系性和合理性。鉴于《妇女权益保障法》适用法律困难,我们应当着力加强关于法律责任问题的立法。法律责任是一项法律法规能够得到有效实施的重要保证。本部分的内容应按以下原则进行调整:第一,确立《妇女权益保障法》的优先适用地位。第二,妇女权益保障法的法律责任部分在立法时应有意识地运用一些准用性规范。第三,在强制违法者承担法律责任的过程中,应适量加大相应行政机关的职责。第四,进一步协调违反《妇女权益保障法》和其他保护妇女相关法律时的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之间的关系。
2、建立我国的妇女权益保障的程序机制,强化程序观念
妇女权益保护和实现需要良法,这已经成为人们的共识。但是建立这些权利的程序机制,在人们的理念中似乎还是个很小的砝码。有鉴于此,笔者认为,我们的妇女权益保护立法在很大程度上忽视了相应的程序制度,从而使我们的妇女权益保护法成为了“软法”。
3、加强反妇女歧视立法
英国的反妇女歧视立法是相当完善的,其对与我国的反歧视立法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英国的反妇女歧视立法的立法模式不仅仅把妇女权益保护的责任归于国家,甚至对整个社会,包括企业社团都有责任。
4、运用宪法司法手段保护妇女权益
胡锦涛总书记在2003年有关纪念宪法活动时的讲话中,强调了“保障宪法的实施”。这对于我们依据宪法深入探索妇女权益保障和妇女发展问题是直接的推动,也是我们关注和研究妇女权益保护问题所面临的机遇。在目前我国国情基础上,可以采取以下措施。第一,修改宪法,赋予宪法具有司法适用效力。第二,进一步加强司法体制改革,提高司法机关的地位和权威,建立宪法法院推进宪法司法工作的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