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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小微企业在我国的经济进程中扮演着不同寻常的角色,本文先从我国税收法律制度的发展历程进行论述,然后从广西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法律制度现状入手,分析其问题以及产生的原因,最终得到如何进行广西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法律制度完善的对策,有助于广西经济在“两带一路”战略背景的推动下更进一步发展。
关键词 广西 小微企业 税收优惠 法律制度体系
基金项目:2015年广西民族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立项课题:““两带一路”战略背景下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法律制度研究”(项目编号:201510608063)。
作者简介:罗颖新,广西民族大学法学院本科,研究方向:税法。
中图分类号:D922.2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6.06.185
“两带一路”是指丝绸之路经济带、长江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是新时期我国为进一步发挥沿海沿江城市带的纽带作用而推出的国家战略,广西作为其中重要的一环,其沿海经济以及东盟贸易经济必然受到极大的推动。广西经济提速如春暖花开般大放光彩,那么广西区内小微企业的设立和登记必然如雨后春笋蓬勃发展,但是小微企业由于融资难等多种因素的制约,经济负担过重导致其起步、发展都困难重重。小微企业在我国的经济进程中扮演着不同寻常的角色,小微企业在吸收就业人员、维护社会稳定、增加国家收入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要小微企业减负,首当其冲自然是税负的减少,那么其主要的手段便是税收优惠减负。从广西小微企业的长远发展来看完善小微企业税收优惠体系,为其提供法律制度体系保障尤为重要,因此本文从调查总结广西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法律制度现状入手,分析原因并总结完善对策,以期为广西小微企业的发展提供浅薄的思路。
一、我国缺失系统和连贯的税收优惠法律制度体系
我国缺失系统和连贯的税收优惠法律制度体系,因此地方人大、政府以及税收征管部门在研究、制定、实施税收优惠法律制度时则更加处于混乱的状态。又因根据中国现行立法体制,立法权都集中在中央,地方只能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授权制定地方性税收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对某些税制要素进行调整,所以中央对于广西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法律制度的制定与实施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许多国内外实践证明,完善、规范的法律制度体系为对解决各项社会问题都发挥了积极的效果。目前,广西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法律制度存在诸多局限性和不足。
二、广西适用的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法律制度缺少特殊性
国家在小微企业的界定上存在不清晰、不科学的问题,导致广西在适用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法律制度时一刀切,忽视其特殊性。对于小微企业的概念,到目前为止学术界仍处于不明确、不清晰的界定,仅有著名经济学家郎咸平教授提出较为权威的界定得到了学术界的较为广泛普遍的认同和使用,即小微企业应当是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家庭作坊式企业、个体工商户的统称。小微企业第一次被赋予法律上明确的界定来源于工业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此通知明确企业以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三个定量为标准,有助于扩大覆盖放范围,但是一刀切的状况会使得缺少针对性与特殊性。由于广西是少数民族聚居省分,社会、文化等均具有特殊性,且基于“两带一路”战略的推动,广西相较于全国而言,经济发展状况也处于仍处于急速发展与变化的特殊状态,因此广西的小微企业的各项活动则具有其自己的特点。如仅仅依靠工信部文件的标准,没有给予特殊地区和特别行业的特别优惠,则会使得制度在实际地适用当中形成适用范围过于死板,难于在实践中对小微企业税收优惠的特殊性形成有效的操作意义,同时鼓励各种担保机构为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法律规定过于简单,也会产生仅具有指导意义而难以形成有效的针对特殊性的实践操作。
三、广西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法律制度实施较为混乱
产生此现状的主要原因是我国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法律制度存在立法权限模糊且层级低,又缺乏系统性。首先,我国税法立法主体过多且权限模糊,目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等均有权制定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法律制度没有明确制定机关,容易形成冲突和混乱。其次,我国经历改革开放以来初步形成了税收法律体系的框架,主要有《个人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车船税法》、《税收征管法》等4部法律,《增值税暂行条例》等约30部行政法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50多部行政规章等税收规范性文件组成。除了《个人所得税法》等4部法律属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法律效力层次较高外,其他关于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措施的调整往往以中央行政部门以及地方各级政府发布的各种通知、办法、决定的形式发布,以部门规章或地方规章的形式出现而不是以法律、法规的形式呈现,因而效力层级较低,缺乏法应有的权威性。而且不同部门制定出许多有关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规定比较分散,难于形成法应有的系统性。在这种情况下,各个类型的文件频繁从中央下发到地方,不免让人产生朝令夕改的错觉,不仅不利于国家对小微企业税收的宏观监督,更不利于广西自身对与小微企业税收的有效管理,加之缺乏有效的配套实施法律制度,制度的落实容易出现水土不服或者混乱的现象。
四、完善广西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法律制度的对策
国家应当尽快制定、出台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法律制度,不仅要科学合理改变小微企业的界定标准,还要缩小立法主体范围、明确立法权限,还要提高该制度的法律层次,最后形成相应的法律制度体系,从根源上改变广西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法律制度的混乱无序以及特殊性适用上不合法的状态。
五、科学合理制定小微企业的界定标准
根据笔者此前分析来源于工信部的通知以企业的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三个定量为标准虽然简单明了的划分了几类企业的性质,但是此标准导致了目前我国登记在册的企业中 99%都属于中小企业。这样远远不能适应当前变化多端的经济形势,因此必须在适用定量标准的同时辅以定性标准,是定量标准同定性标准有机结合在一起,通过对小微企业实质特征的把握以及行业差别的进行科学地调研、普查与分析,在掌握中小企的实质情况下,制定更为完备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才有利于改善广西小微企业在“两带一路”战略背景下合法合理制定、实施税收优惠法律制度。 六、明确税收法定原则
税收法定原则是指由立法者决定全部税收问题的税法基本原则,即如果没有相应法律作前提,政府则不能征税,公民也没有纳税的义务,税收主体必须依且仅依法律的规定征税;纳税主体必须依且仅依法律的规定纳税,税收法定原则是税法中一项十分重要的基本原则。只有国家真正贯彻实施税收法定原则,广西税收征管部门在财税征收管理上才能被法律赋予了权力,使其有法可依,并且在法律上保护纳税主体的权利,督促其实行义务,最后才能达到法律更好地落地实施。为长远计,我们国家在制定有关税收优惠措施给予小微企业时,应当从《立法法》上确定可以为小微企业税收制定法律的立法主体,并且划清立法权限,避免在立法的源头上形成多而杂的局面,由此广西小微企业税收优惠的法律制度实施变得更加井然有序。
七、形成系统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法律制度体系
小微企业对“两带一路”下的广西具有积极的、至关重要的作用,它在创办、发展、再投资、科技开发等各个环节中涉及许多税种,因此其内在的逻辑连贯性和系统性要求非常强,但是我国现阶段的政治、经济发展现状决定了目前为止广西税收优惠法律制度体系以税收行政法规为主、税收法律为辅的特点。当然,对现阶段改革形势而言,此特点优势比较大,税收法定主义、法律与政策配合实施、政策单独实施从多个不同角度、多个方面相互配合,既保证在我国法治建设进程中的法律框架下实施税收优惠,也充分发挥政策适时应对现实问题的重要作用。但是随着我国税收立法体制的进一步改革和完善,税收法定原则必然要求我们构建一个以税收法律为主、税收行政法规为辅的税收法律体系,减少适用各种法规、政策、规章、决定、通知的形式发布,并且通过关注特别地区以及特别行业,给予特殊地区特殊行业特殊优惠,全力做到区别对待,统筹发展,在时机成熟时出台《税收基本法》,以提升税收优惠制度的实施效率和法律层次。总而言之,大大提升我国税收优惠法律制度上的系统性显得极其重要,在此基础上进而增加更加具有针对性的政策,使用灵活多样的税收优惠手段,减轻小微企业的税负,增强该法律制度在广西落地实施的效果,更好地促进广西小微企业健康发展,大大促进“两带一路”对于广西经济的作用。
参考文献:
[1]石岩、项梓鸣、王军.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法律政策的域外经验及启示.山东行政学院学报.2013(5).
[2]陈天勇.我国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法律制度研究.广东:华南理工大学. 2013.
关键词 广西 小微企业 税收优惠 法律制度体系
基金项目:2015年广西民族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立项课题:““两带一路”战略背景下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法律制度研究”(项目编号:201510608063)。
作者简介:罗颖新,广西民族大学法学院本科,研究方向:税法。
中图分类号:D922.2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6.06.185
“两带一路”是指丝绸之路经济带、长江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是新时期我国为进一步发挥沿海沿江城市带的纽带作用而推出的国家战略,广西作为其中重要的一环,其沿海经济以及东盟贸易经济必然受到极大的推动。广西经济提速如春暖花开般大放光彩,那么广西区内小微企业的设立和登记必然如雨后春笋蓬勃发展,但是小微企业由于融资难等多种因素的制约,经济负担过重导致其起步、发展都困难重重。小微企业在我国的经济进程中扮演着不同寻常的角色,小微企业在吸收就业人员、维护社会稳定、增加国家收入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要小微企业减负,首当其冲自然是税负的减少,那么其主要的手段便是税收优惠减负。从广西小微企业的长远发展来看完善小微企业税收优惠体系,为其提供法律制度体系保障尤为重要,因此本文从调查总结广西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法律制度现状入手,分析原因并总结完善对策,以期为广西小微企业的发展提供浅薄的思路。
一、我国缺失系统和连贯的税收优惠法律制度体系
我国缺失系统和连贯的税收优惠法律制度体系,因此地方人大、政府以及税收征管部门在研究、制定、实施税收优惠法律制度时则更加处于混乱的状态。又因根据中国现行立法体制,立法权都集中在中央,地方只能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授权制定地方性税收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对某些税制要素进行调整,所以中央对于广西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法律制度的制定与实施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许多国内外实践证明,完善、规范的法律制度体系为对解决各项社会问题都发挥了积极的效果。目前,广西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法律制度存在诸多局限性和不足。
二、广西适用的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法律制度缺少特殊性
国家在小微企业的界定上存在不清晰、不科学的问题,导致广西在适用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法律制度时一刀切,忽视其特殊性。对于小微企业的概念,到目前为止学术界仍处于不明确、不清晰的界定,仅有著名经济学家郎咸平教授提出较为权威的界定得到了学术界的较为广泛普遍的认同和使用,即小微企业应当是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家庭作坊式企业、个体工商户的统称。小微企业第一次被赋予法律上明确的界定来源于工业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此通知明确企业以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三个定量为标准,有助于扩大覆盖放范围,但是一刀切的状况会使得缺少针对性与特殊性。由于广西是少数民族聚居省分,社会、文化等均具有特殊性,且基于“两带一路”战略的推动,广西相较于全国而言,经济发展状况也处于仍处于急速发展与变化的特殊状态,因此广西的小微企业的各项活动则具有其自己的特点。如仅仅依靠工信部文件的标准,没有给予特殊地区和特别行业的特别优惠,则会使得制度在实际地适用当中形成适用范围过于死板,难于在实践中对小微企业税收优惠的特殊性形成有效的操作意义,同时鼓励各种担保机构为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法律规定过于简单,也会产生仅具有指导意义而难以形成有效的针对特殊性的实践操作。
三、广西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法律制度实施较为混乱
产生此现状的主要原因是我国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法律制度存在立法权限模糊且层级低,又缺乏系统性。首先,我国税法立法主体过多且权限模糊,目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等均有权制定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法律制度没有明确制定机关,容易形成冲突和混乱。其次,我国经历改革开放以来初步形成了税收法律体系的框架,主要有《个人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车船税法》、《税收征管法》等4部法律,《增值税暂行条例》等约30部行政法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50多部行政规章等税收规范性文件组成。除了《个人所得税法》等4部法律属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法律效力层次较高外,其他关于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措施的调整往往以中央行政部门以及地方各级政府发布的各种通知、办法、决定的形式发布,以部门规章或地方规章的形式出现而不是以法律、法规的形式呈现,因而效力层级较低,缺乏法应有的权威性。而且不同部门制定出许多有关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规定比较分散,难于形成法应有的系统性。在这种情况下,各个类型的文件频繁从中央下发到地方,不免让人产生朝令夕改的错觉,不仅不利于国家对小微企业税收的宏观监督,更不利于广西自身对与小微企业税收的有效管理,加之缺乏有效的配套实施法律制度,制度的落实容易出现水土不服或者混乱的现象。
四、完善广西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法律制度的对策
国家应当尽快制定、出台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法律制度,不仅要科学合理改变小微企业的界定标准,还要缩小立法主体范围、明确立法权限,还要提高该制度的法律层次,最后形成相应的法律制度体系,从根源上改变广西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法律制度的混乱无序以及特殊性适用上不合法的状态。
五、科学合理制定小微企业的界定标准
根据笔者此前分析来源于工信部的通知以企业的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三个定量为标准虽然简单明了的划分了几类企业的性质,但是此标准导致了目前我国登记在册的企业中 99%都属于中小企业。这样远远不能适应当前变化多端的经济形势,因此必须在适用定量标准的同时辅以定性标准,是定量标准同定性标准有机结合在一起,通过对小微企业实质特征的把握以及行业差别的进行科学地调研、普查与分析,在掌握中小企的实质情况下,制定更为完备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才有利于改善广西小微企业在“两带一路”战略背景下合法合理制定、实施税收优惠法律制度。 六、明确税收法定原则
税收法定原则是指由立法者决定全部税收问题的税法基本原则,即如果没有相应法律作前提,政府则不能征税,公民也没有纳税的义务,税收主体必须依且仅依法律的规定征税;纳税主体必须依且仅依法律的规定纳税,税收法定原则是税法中一项十分重要的基本原则。只有国家真正贯彻实施税收法定原则,广西税收征管部门在财税征收管理上才能被法律赋予了权力,使其有法可依,并且在法律上保护纳税主体的权利,督促其实行义务,最后才能达到法律更好地落地实施。为长远计,我们国家在制定有关税收优惠措施给予小微企业时,应当从《立法法》上确定可以为小微企业税收制定法律的立法主体,并且划清立法权限,避免在立法的源头上形成多而杂的局面,由此广西小微企业税收优惠的法律制度实施变得更加井然有序。
七、形成系统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法律制度体系
小微企业对“两带一路”下的广西具有积极的、至关重要的作用,它在创办、发展、再投资、科技开发等各个环节中涉及许多税种,因此其内在的逻辑连贯性和系统性要求非常强,但是我国现阶段的政治、经济发展现状决定了目前为止广西税收优惠法律制度体系以税收行政法规为主、税收法律为辅的特点。当然,对现阶段改革形势而言,此特点优势比较大,税收法定主义、法律与政策配合实施、政策单独实施从多个不同角度、多个方面相互配合,既保证在我国法治建设进程中的法律框架下实施税收优惠,也充分发挥政策适时应对现实问题的重要作用。但是随着我国税收立法体制的进一步改革和完善,税收法定原则必然要求我们构建一个以税收法律为主、税收行政法规为辅的税收法律体系,减少适用各种法规、政策、规章、决定、通知的形式发布,并且通过关注特别地区以及特别行业,给予特殊地区特殊行业特殊优惠,全力做到区别对待,统筹发展,在时机成熟时出台《税收基本法》,以提升税收优惠制度的实施效率和法律层次。总而言之,大大提升我国税收优惠法律制度上的系统性显得极其重要,在此基础上进而增加更加具有针对性的政策,使用灵活多样的税收优惠手段,减轻小微企业的税负,增强该法律制度在广西落地实施的效果,更好地促进广西小微企业健康发展,大大促进“两带一路”对于广西经济的作用。
参考文献:
[1]石岩、项梓鸣、王军.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法律政策的域外经验及启示.山东行政学院学报.2013(5).
[2]陈天勇.我国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法律制度研究.广东:华南理工大学. 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