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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对于专利标识权行使的规定主要见诸于现行《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和2003年5月30日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布的《专利标记和专利号标注方式的规定》。对杨结先生《小议专利标识权行使的合规性》一文中提出的“采用了专利技术的产品就是专利产品”的定义、“专利申请中”和“本产品已申请专利”是一种符合《广告法》的客观事实、标注“专利中请中”和“本产品已申请专利”的行为值得鼓励和提倡的观点提出质疑。标注“专利申请中”和“本产品已申请专利”的行为虽然不受《专利法》调整,但有悖于《广告法》的立法本意,因此不应鼓励和提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