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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诉法的出台,为我国确立了一个新的刑诉结构。我国的刑诉结构既不属于当事人主义,也不属于职权主义和日本式的混合型结构,而是一个以职权主义为主,当事人主义为辅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混合型结构。它的科学性在于,它既符合当今世界刑事诉讼发展的总趋势,又没有脱离中国的实际。其改革和进一步完善的方向是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控辩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