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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在审计工作实践中,常常遇到审计决定执行难的情况,审计部门应该在实践中不断摸索,理论联系实际,真正解决这个问题,推动审计事业和经济社会的又好又快发展。
[关键词] 审计决定 执行难
审计决定执行的好坏直接关系着整个审计工作的成效,是反映审计成果的重要标志。在审计工作实践中,常常遇到审计决定执行难的情况,审计部门应该在实践中不断摸索,理论联系实际,真正解决这个问题,推动审计事业和经济社会的又好又快发展!
一、审计决定执行中发现的问题
(一)被审计单位在审计决定执行中暴露的问题
一方面被审计单位为维护既得利益,拒不执行决定。在审计实践活动中,有的被审计单位接到审计决定后,不是积极主动的对照决定查找问题、改正不足,而是故意拖延执行、敷衍塞责,企图维护既得利益。如反复向审计单位反应经济拮据,实在无力执行审计决定;或四处找人说情,请审计部门多宽延期限来收回违规挪用的资金。但在实际中,即便审计部门考虑到被审计单位的实际情况,宽延适当的期限后,被审计单位却未采取有效措施,之前的承诺就是一纸空文。另一方面,采用走马观花的方法做做样子,不完全执行决定。与上一种故意拖延,没有任何作为的情况相比,这种情况的特点是能较快的执行审计决定,但执行的内容只是一些无关紧要的方面,并不触及实质性问题。其内心并不想执行决定,而是想通过做表面文章来蒙混过关。
(二)审计部门在审计决定执行中暴露的问题
工作中,审计决定送达被审计单位后,由审计组负责督促检查审计决定的执行。审计组常常面临被审单位软磨硬泡、拒不执行的情况。面对长时间的“消耗战”和审计组人员的变换,敷衍了事、害怕得罪人、想节约经费的想法便在审计人员中不同程度的存在。匆匆做完审计决定后便不管不问,被审计单位是否执行审计决定就无人可知。
(三)社会监督在审计决定执行中暴露的问题
现阶段,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没有引起人们的高度重视。审计实践中仅靠法规约束,没有充分发挥社会监督对审计工作的支持。被审单位几乎不用承担拒不执行决定所带来的社会压力,没有形成社会舆论关注审计工作的氛围。
二、审计决定执行难的原因
(一)审计部门缺乏足够的独立性和强制性
我国审计体制是行政型领导体制。地方审计机构受上级审计机构领导的同时又受地方政府领导,且经费源于地方财政。审计部门履行职责时也更多的是作为地方政府的一个职能部门,在政府首长的指导下工作。如果当地存在地方保护主义,过多的行政干涉则会使审计机构缺乏足够的独立性,无法完全按照自己的意志进行工作。同时,审计机构并不像公检法等单位拥有足够的强制力和威慑力。当被审计单位拒不执行决定时,审计机构只能按照程序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对拒不执行决定的单位如何进行处罚却无名文规定,缺乏可操作性。这就形成审计部门本身没有足够的强制力保证审计决定的顺利执行,而拥有足够强制力的法院却缺乏可操作性强的法律条文的支持。这就是有些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视而不见的一个重要原因。
(二)后续审计的缺失
后续审计是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检查被审计单位和相关部门执行审计决定,落实审计报告意见所采取的纠正措施。在审计实践中,由于审计小组精力有限、部分审计人员责任心不强,审计部门内部管理松懈,常出现虎头蛇尾的情况,即审计时能认真负责,但却疏于对审计决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整个审计环节出现断层,缺乏了制度保障,仅靠被审计单位的自觉性,效果可想而知。
(三)审计工作未能得到应有的重视
审计工作是我国宏观经济调控的重要组成部分。保证审计决定的顺利执行可以有效维护市场经济的运行秩序,保护国有财产的完整与安全等。它的见效是一个长期性的过程。但在有些地方,审计工作的被重视程度与他的重要作用却不成正比,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也未得到关注。缺少了上级的重视和其他部门的帮助,审计部门孤掌难鸣。
三、审计决定执行难的对策
(一)完善审计体制,增强审计部门的独立性和强制性
审计决定执行难的主要原因就在于现行的行政型审计体制不能适应形势的需要。我们要从国情出发,在党的坚强领导下有序的完善审计体制。
首先,改变地方审计机构的双重领导体制。中央的审计署可以刮起审计风暴,取得明显成效,但地方审计部门的影响却不大,原因就在于地方审计无法像中央审计一样独立工作。地方审计独立性的增强需要我们实现中央对审计机构的垂直领导。地方审计机构的人事、业务都由上级审计部门统一安排,经费由国家财政供给。由此,地方审计部门便能有效排除各種行政干扰,依法做出审计决定,并监督审计决定的执行,打击地方保护主义,规范市场经济秩序。
其次,明确审计部门的处罚主体地位,从制度层面保证审计部门具有足够的强制处罚手段。审计风暴虽然查出很多问题,但在处理上还不够彻底和严厉,久而久之,被审单位就对审计决定有恃无恐。应该在制度安排上使审计机关具有足够的强制力保证审计决定的执行,如法律赋予审计机关强行划拨被审单位财产、冻结被审单位银行帐户等权力。明确审计机关可根据法律法规直接作出处罚的主体资格。
(二)加大对审计决定执行的回访力度
前文讲过后续审计的缺失导致审计决定执行情况无人问津,被审计单位也就对决定束之高阁。加大对审计决定的回访力度就是要下大力气跟踪检查被审计单位执行审计决定的情况,查看是否存在避重就轻、敷衍塞责的情况,以及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效果。还应关注审计人员是否认真督促检查被审单位严格执行决定情况。目前为止,有关机构还未能出台审计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也没有任何对审计执法过错的处罚措施。因此,应当尽快制定审计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制定具体明确的处罚条款,这包括对在审计执法过程中有过错的审计机关和人员。将其作为审计质量控制体系的一个重要内容及全面衡量审计质量的一个重要标准。一定要从认识上明白严抓审计决定的执行并不是附带或次要的,而是关系到审计质量的提高,是在维护《审计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的尊严与权威。
(三)争取党委政府的重视和其他部门的配合
首先,党委和政府要有力的支持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依法开展工作。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形式干扰审计部门依法做出审计决定,严厉批评为被审计部门四处说情、讨价还价的行为。有的单位和人员最关心的就是其在上级眼中的形象,一旦上报就会影响其工作成绩,因此最为忌讳。所以要争取党委和政府对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的高度重视。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评功评奖,不得提拔重用,使审计决定执行情况与干部管理相挂钩,有效震慑对审计决定视而不见的单位和个人。保障审计经费,防止出现审计部门因经费不足而无力监督审计决定执行的情况出现。关心审计人员的工作和生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审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一经发现要严肃处理。
其次,加强与财税、法院等部门的沟通与协调。如审计决定中涉及罚款时,应通知财税部门按照政策法规向被审计部门征收,保证偷逃的税款和违法所得及时上缴入库。当被审计部门拒不执行审计决定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向法院提供具有可操作性的建议等。同时,处理好与被审计单位的关系。既要严格公正执法,又要注意方式方法,耐心做好思想工作,注重审帮结合。即不仅仅满足于查处违纪问题,而是切实改进工作作风,帮助被审计单位找准问题、分析原因,从制度上、机制上提出改进意见,把审计处理、处罚与促进单位完善制度结合起来。化解被审计单位抵触审计工作,不愿执行审计决定的对立情绪。
参 考 文 献
[1]李凤鸣.审计学原理.北京.中国审计出版社.2000.
[2]郝玉贵.审计学.北京.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2.
[3]肖文八.军队审计学.北京.军事科学出版社.2003.■
[关键词] 审计决定 执行难
审计决定执行的好坏直接关系着整个审计工作的成效,是反映审计成果的重要标志。在审计工作实践中,常常遇到审计决定执行难的情况,审计部门应该在实践中不断摸索,理论联系实际,真正解决这个问题,推动审计事业和经济社会的又好又快发展!
一、审计决定执行中发现的问题
(一)被审计单位在审计决定执行中暴露的问题
一方面被审计单位为维护既得利益,拒不执行决定。在审计实践活动中,有的被审计单位接到审计决定后,不是积极主动的对照决定查找问题、改正不足,而是故意拖延执行、敷衍塞责,企图维护既得利益。如反复向审计单位反应经济拮据,实在无力执行审计决定;或四处找人说情,请审计部门多宽延期限来收回违规挪用的资金。但在实际中,即便审计部门考虑到被审计单位的实际情况,宽延适当的期限后,被审计单位却未采取有效措施,之前的承诺就是一纸空文。另一方面,采用走马观花的方法做做样子,不完全执行决定。与上一种故意拖延,没有任何作为的情况相比,这种情况的特点是能较快的执行审计决定,但执行的内容只是一些无关紧要的方面,并不触及实质性问题。其内心并不想执行决定,而是想通过做表面文章来蒙混过关。
(二)审计部门在审计决定执行中暴露的问题
工作中,审计决定送达被审计单位后,由审计组负责督促检查审计决定的执行。审计组常常面临被审单位软磨硬泡、拒不执行的情况。面对长时间的“消耗战”和审计组人员的变换,敷衍了事、害怕得罪人、想节约经费的想法便在审计人员中不同程度的存在。匆匆做完审计决定后便不管不问,被审计单位是否执行审计决定就无人可知。
(三)社会监督在审计决定执行中暴露的问题
现阶段,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没有引起人们的高度重视。审计实践中仅靠法规约束,没有充分发挥社会监督对审计工作的支持。被审单位几乎不用承担拒不执行决定所带来的社会压力,没有形成社会舆论关注审计工作的氛围。
二、审计决定执行难的原因
(一)审计部门缺乏足够的独立性和强制性
我国审计体制是行政型领导体制。地方审计机构受上级审计机构领导的同时又受地方政府领导,且经费源于地方财政。审计部门履行职责时也更多的是作为地方政府的一个职能部门,在政府首长的指导下工作。如果当地存在地方保护主义,过多的行政干涉则会使审计机构缺乏足够的独立性,无法完全按照自己的意志进行工作。同时,审计机构并不像公检法等单位拥有足够的强制力和威慑力。当被审计单位拒不执行决定时,审计机构只能按照程序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对拒不执行决定的单位如何进行处罚却无名文规定,缺乏可操作性。这就形成审计部门本身没有足够的强制力保证审计决定的顺利执行,而拥有足够强制力的法院却缺乏可操作性强的法律条文的支持。这就是有些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视而不见的一个重要原因。
(二)后续审计的缺失
后续审计是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检查被审计单位和相关部门执行审计决定,落实审计报告意见所采取的纠正措施。在审计实践中,由于审计小组精力有限、部分审计人员责任心不强,审计部门内部管理松懈,常出现虎头蛇尾的情况,即审计时能认真负责,但却疏于对审计决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整个审计环节出现断层,缺乏了制度保障,仅靠被审计单位的自觉性,效果可想而知。
(三)审计工作未能得到应有的重视
审计工作是我国宏观经济调控的重要组成部分。保证审计决定的顺利执行可以有效维护市场经济的运行秩序,保护国有财产的完整与安全等。它的见效是一个长期性的过程。但在有些地方,审计工作的被重视程度与他的重要作用却不成正比,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也未得到关注。缺少了上级的重视和其他部门的帮助,审计部门孤掌难鸣。
三、审计决定执行难的对策
(一)完善审计体制,增强审计部门的独立性和强制性
审计决定执行难的主要原因就在于现行的行政型审计体制不能适应形势的需要。我们要从国情出发,在党的坚强领导下有序的完善审计体制。
首先,改变地方审计机构的双重领导体制。中央的审计署可以刮起审计风暴,取得明显成效,但地方审计部门的影响却不大,原因就在于地方审计无法像中央审计一样独立工作。地方审计独立性的增强需要我们实现中央对审计机构的垂直领导。地方审计机构的人事、业务都由上级审计部门统一安排,经费由国家财政供给。由此,地方审计部门便能有效排除各種行政干扰,依法做出审计决定,并监督审计决定的执行,打击地方保护主义,规范市场经济秩序。
其次,明确审计部门的处罚主体地位,从制度层面保证审计部门具有足够的强制处罚手段。审计风暴虽然查出很多问题,但在处理上还不够彻底和严厉,久而久之,被审单位就对审计决定有恃无恐。应该在制度安排上使审计机关具有足够的强制力保证审计决定的执行,如法律赋予审计机关强行划拨被审单位财产、冻结被审单位银行帐户等权力。明确审计机关可根据法律法规直接作出处罚的主体资格。
(二)加大对审计决定执行的回访力度
前文讲过后续审计的缺失导致审计决定执行情况无人问津,被审计单位也就对决定束之高阁。加大对审计决定的回访力度就是要下大力气跟踪检查被审计单位执行审计决定的情况,查看是否存在避重就轻、敷衍塞责的情况,以及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效果。还应关注审计人员是否认真督促检查被审单位严格执行决定情况。目前为止,有关机构还未能出台审计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也没有任何对审计执法过错的处罚措施。因此,应当尽快制定审计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制定具体明确的处罚条款,这包括对在审计执法过程中有过错的审计机关和人员。将其作为审计质量控制体系的一个重要内容及全面衡量审计质量的一个重要标准。一定要从认识上明白严抓审计决定的执行并不是附带或次要的,而是关系到审计质量的提高,是在维护《审计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的尊严与权威。
(三)争取党委政府的重视和其他部门的配合
首先,党委和政府要有力的支持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依法开展工作。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形式干扰审计部门依法做出审计决定,严厉批评为被审计部门四处说情、讨价还价的行为。有的单位和人员最关心的就是其在上级眼中的形象,一旦上报就会影响其工作成绩,因此最为忌讳。所以要争取党委和政府对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的高度重视。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评功评奖,不得提拔重用,使审计决定执行情况与干部管理相挂钩,有效震慑对审计决定视而不见的单位和个人。保障审计经费,防止出现审计部门因经费不足而无力监督审计决定执行的情况出现。关心审计人员的工作和生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审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一经发现要严肃处理。
其次,加强与财税、法院等部门的沟通与协调。如审计决定中涉及罚款时,应通知财税部门按照政策法规向被审计部门征收,保证偷逃的税款和违法所得及时上缴入库。当被审计部门拒不执行审计决定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向法院提供具有可操作性的建议等。同时,处理好与被审计单位的关系。既要严格公正执法,又要注意方式方法,耐心做好思想工作,注重审帮结合。即不仅仅满足于查处违纪问题,而是切实改进工作作风,帮助被审计单位找准问题、分析原因,从制度上、机制上提出改进意见,把审计处理、处罚与促进单位完善制度结合起来。化解被审计单位抵触审计工作,不愿执行审计决定的对立情绪。
参 考 文 献
[1]李凤鸣.审计学原理.北京.中国审计出版社.2000.
[2]郝玉贵.审计学.北京.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2.
[3]肖文八.军队审计学.北京.军事科学出版社.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