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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间文学艺术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探索过程中,保护对象的选择是该领域当今最具争议的问题之一。目前,关于民间文学艺术法律保护对象的观点,有“作品”说、“表达”说,还有“民间文学艺术”说等。通过对上述几种观点的比较分析,“作品”说与“表达”说之间不存在根本差异,仅存于习惯上的区分,但两者涉及范围均狭窄,不利于民间文学艺术的全面保护,而“民间文学艺术”说能够更为充分地体现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需求,为较优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