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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的基础上,针对大学生心理危机状况,对心理危机干预的干预机构、干预对象、干预方法重新加以说明,从构建干预体系、开展危机教育、明确职责分工和建立督导制度四大方面,对高校教师的心理危机干预工作提出新的要求。
关键词:精神卫生法;高校;心理危机干预
随着我国经济和高等教育的飞速发展,大学生心理危机成为阻碍高校稳定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2013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1](以下简称“《精神卫生法》”)对高校心理危机干预提出了新的要求。高校教师只有认真学习研究、领会《精神卫生法》的各项规定,才能合法、规范地开展心理危机干预工作,才能更好地帮助、指导大学生积极应对和顺利渡过危机,并且学会总结经验教训,使其身心健康水平得到提高,心理素质得以增强。
一、大学生心理危机状况心理危机是指个体遇到而不能回避,常用方法又无法解决的对自身有重大影响的问题时,心理上所产生的失衡状态。大学生心理危机一旦出现会给个体自身、家庭以及他人带来冲击性影响,因此高校务必对大学生心理危机状况予以关注。
具有心理危机状况的大学生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大学生心理健康测评中筛查出来的患有精神疾病或严重心理障碍、有自杀倾向的学生。二是因为学习压力过大、生活遭遇突然打击、个人感情受挫、人际关系失调和严重适应不良等因素导致心理或行为异常的学生。例如遭遇家庭成员去世、父母离异、家庭暴力等重大变故,遭遇性伤害、性暴力、性侵犯、意外怀孕等性危机,受到自然灾害、校园暴力、车祸等其他突发性事件的意外刺激。三是由于身边同学出现个体危机状况(如同学自杀或他杀)而受到影响的学生。
对于具有心理危机状况的学生而言,一旦出现情绪突然明显异常或行为明显改变等情况,要作为危机重点干预对象进行危机评估与干预。如近期谈论过自杀并考虑过自杀方案;不明原因突然给同学、朋友或家人送礼物、请客、赔礼道歉、道离别之词;有明显精神障碍者;具有明显的暴力或攻击性现象[2];情绪一反常态,要么平静,要么特别低落;等等。
二、《精神卫生法》关于心理危机干预的说明心理危机干预主要通过采取某些措施来干预或改善危机情境,调动处于危机之中个体的自身潜能,帮助个体重新建立或恢复危机爆发前的心理平衡状态,以防止伤害处于危机情境中的个体及其周围的人们。《精神卫生法》与大学生心理危机干预直接相关的条目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1干预机构
《精神卫生法》第十六条明确指出,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对学生加强精神卫生知识教育;通过建立心理健康辅导室,聘请辅导员、心理健康教师或给予相应的人员配备,对学生开展心理健康教育[3],从人员、机构等方面对高校心理危机干预进一步加以明确。
2干预对象
《精神卫生法》第十六条明确指出“如果发生意外伤害、自然灾害、公共安全等可能影响到学生心理健康的事件,学校要让心理专业人员立即给学生心理援助”,针对应激事件的干预是高校长期以来危机干预的主要内容,如今以立法的形式确立了下来。
同时,《精神卫生法》第二十七条强调“不得违背本人意志进行确定其是否患有精神障碍的医学检查”,第三十条规定“精神障碍的住院治疗实行自愿原则”,因此,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认为患有精神障碍、严重精神障碍的大学生不再直接是高校心理危机干预对象,过去围绕他们所设计与开展的各项干预措施必须依法调整。
3干预方式
其一,《精神卫生法》第二十三条“心理咨询人员不能从事精神障碍的治疗、诊断或者心理治疗”及“心理咨询人员如果发现被咨询人员有患精神障碍的可能,必须建议接受咨询的人员去医疗机构就诊,机构必须符合本法规定”等,高校心理专业人员对于精神障碍大学生的工作主要是“发现”与“建议”,而不是直接干预。其二,《精神卫生法》第十六条指出“学校和教师应当与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近亲属沟通学生心理健康情况”,这里强调的是“沟通”。
作为精神卫生知识宣传、心理健康教育的主要阵地,高校必须在《精神卫生法》的基础上进行大学生心理危机干预,从干预机构、干预对象、干预方式等方面进行重新厘定和调整。
第一,心理健康专业人员要对异常学生进行评估,确定为疑似患精神疾病或有严重心理障碍、自杀倾向状况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阻止危险行为,保证学生的人身安全,并将其送至医疗结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同时应及时与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近亲属沟通学生心理健康情况。
第二,对于那些因身边同学出现极端的危机状况而受到影响的学生,学校应该及时将与其有关的同学(同班同学或者舍友等)组织起来,由心理健康专业人员对学生进行心理援助。
三、心理危机干预工作《精神卫生法》的颁发结束了精神卫生领域无法可依的局面,不仅仅是对高校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负责,而且成为指导大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的准绳。高校各项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应当严格恪守相关法律的各项规定,建立、健全制度,做到知法不违法,同时也不能出于担心,不做或少做学生心理咨询,而是要依法调整,探索更合法的形式开展高校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1构建干预体系,完善心理档案
构建并完善“学校—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心理辅导站—班级—宿舍”五级心理危机干预体系。以学校“大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领导小组”为保障,以心理健康教育中心为指导,以心理辅导员、心理委员、宿舍心理护航员为依托,使学生遭遇心理危机时能得到最及时、最有效、最专业、最有利的帮助。
构建心理危机干预体系的同时,必须完善学生心理档案。在坚持知情同意的原则下,对大一新生进行心理健康普查,心理咨询老师根据普测结果筛查出异常学生,与他们逐一访谈,建立和完善其心理档案,并对心理档案实行动态管理。除此之外,每年对曾经被列为异常学生行列的学生进行重新测试,并更新其心理档案;心理健康教育中心要将异常学生的名单及时通知到各系部的心理辅导站;心理辅导站加强学校反馈学生的关注,有针对性地对学生进行干预,防患于未然,并每个月上报心理状况报表;心理委员、宿舍心理护航员对异常学生平日生活和学习状况给予关心和支持,帮助心理异常学生走出阴影。 2开展危机教育,增强识别能力
目前,大学生对心理危机及干预方面的知识缺乏足够的了解,一方面不能发现周边同学发出的心理危机信号,另一方面当出现心理危机事件时,也不能及时处理及求助,导致不良后果的出现。针对这种情况,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增强学生识别心理危机问题的能力。
(1)通过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必(选)修课、专题讲座、校刊、心理健康教育网站、心理健康微博、微信等形式,开展丰富的心理健康教育宣传活动,让学生了解更多的心理健康知识,增强他们的心理保健意识,端正他们对心理咨询的看法,提高学生在遇到困扰时积极处理的能力。
(2)对班主任、心理辅导员、心理委员、宿舍心理护航员进行心理危机干预专题培训,提高他们辨别心理问题的能力。
3明确职责分工,实现医教结合
《精神卫生法》有助于明确各类人员在危机干预中的角色,如在对严重精神障碍大学生的危机干预中,心理咨询老师的职责是“发现”及“建议”,家长或其他监护人的责任是带学生去医疗机构接受专业诊断与治疗,院系相关人员则在此过程中提供协助。
《精神卫生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心理咨询员绝对不能进行精神障碍的诊断、治疗或者从事心理治疗。如果发现接受咨询人员有患精神障碍的可能,那么,必须建议接受咨询的人员去医疗机构就诊,机构必须符合本法规定。”[4]大学生是精神障碍的高发群体,为了更好地预防以及应对此类群体,高校应加强与精神专科医院紧密合作,医院为学生开设绿色通道,在涉及心理危机学生的时候,保证学生能够得到及时的就诊;大学城周边应有专门门诊接待定期接受门诊的在校大学生,一方面有利于个案出行时的人身安全,另一方面也能够督促个案定期就诊,便于学校相关部门了解个案的病情发展状况。
4建立督导制度,提升师资水平
高校心理咨询工作督导制度的建立是大学生心理危机干预的重要举措,也是咨询工作专业性、实践性和特殊性发展的必然要求。当个别心理咨询教师面临危机个案时,督导小组成员集思广益,避免单个人应对危机个案时的无助感。心理咨询工作督导既能促进高校心理咨询教师的个人成长,也能提高心理咨询教师的业务水平以及危机处理的能力。同时心理咨询工作督导可以促使心理咨询教师经验交流,推进心理健康教育工作队伍整体实力的提高。
在《精神卫生法》背景下开展高校心理危机干预工作,是一项复杂艰巨的任务,需要社会、学校和家庭各界共同参与,其目的不是解决一个个心理危机,而是指导大学生更好地与自己、与他人、与社会相适应,悦纳自我、陶冶人格,预防心理危机事件的发生,最终全面促进大学生心理素质的提高。
参考文献:
〖=1〗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M〗.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12.
〖=2〗陈伟辉.对高职大学生心理危机及干预实施方法的思考〖=J〗.新西部(下半月),2007(12).
〖=3〗许敏.《精神卫生法》施行后的学校心理健康教育〖=J〗.西江月,2013(26).
〖=4〗毕玉芳.“医教结合”高校心理健康服务工作的探索〖=J〗.思想理论教育,2013(15).
关键词:精神卫生法;高校;心理危机干预
随着我国经济和高等教育的飞速发展,大学生心理危机成为阻碍高校稳定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2013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1](以下简称“《精神卫生法》”)对高校心理危机干预提出了新的要求。高校教师只有认真学习研究、领会《精神卫生法》的各项规定,才能合法、规范地开展心理危机干预工作,才能更好地帮助、指导大学生积极应对和顺利渡过危机,并且学会总结经验教训,使其身心健康水平得到提高,心理素质得以增强。
一、大学生心理危机状况心理危机是指个体遇到而不能回避,常用方法又无法解决的对自身有重大影响的问题时,心理上所产生的失衡状态。大学生心理危机一旦出现会给个体自身、家庭以及他人带来冲击性影响,因此高校务必对大学生心理危机状况予以关注。
具有心理危机状况的大学生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大学生心理健康测评中筛查出来的患有精神疾病或严重心理障碍、有自杀倾向的学生。二是因为学习压力过大、生活遭遇突然打击、个人感情受挫、人际关系失调和严重适应不良等因素导致心理或行为异常的学生。例如遭遇家庭成员去世、父母离异、家庭暴力等重大变故,遭遇性伤害、性暴力、性侵犯、意外怀孕等性危机,受到自然灾害、校园暴力、车祸等其他突发性事件的意外刺激。三是由于身边同学出现个体危机状况(如同学自杀或他杀)而受到影响的学生。
对于具有心理危机状况的学生而言,一旦出现情绪突然明显异常或行为明显改变等情况,要作为危机重点干预对象进行危机评估与干预。如近期谈论过自杀并考虑过自杀方案;不明原因突然给同学、朋友或家人送礼物、请客、赔礼道歉、道离别之词;有明显精神障碍者;具有明显的暴力或攻击性现象[2];情绪一反常态,要么平静,要么特别低落;等等。
二、《精神卫生法》关于心理危机干预的说明心理危机干预主要通过采取某些措施来干预或改善危机情境,调动处于危机之中个体的自身潜能,帮助个体重新建立或恢复危机爆发前的心理平衡状态,以防止伤害处于危机情境中的个体及其周围的人们。《精神卫生法》与大学生心理危机干预直接相关的条目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1干预机构
《精神卫生法》第十六条明确指出,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对学生加强精神卫生知识教育;通过建立心理健康辅导室,聘请辅导员、心理健康教师或给予相应的人员配备,对学生开展心理健康教育[3],从人员、机构等方面对高校心理危机干预进一步加以明确。
2干预对象
《精神卫生法》第十六条明确指出“如果发生意外伤害、自然灾害、公共安全等可能影响到学生心理健康的事件,学校要让心理专业人员立即给学生心理援助”,针对应激事件的干预是高校长期以来危机干预的主要内容,如今以立法的形式确立了下来。
同时,《精神卫生法》第二十七条强调“不得违背本人意志进行确定其是否患有精神障碍的医学检查”,第三十条规定“精神障碍的住院治疗实行自愿原则”,因此,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认为患有精神障碍、严重精神障碍的大学生不再直接是高校心理危机干预对象,过去围绕他们所设计与开展的各项干预措施必须依法调整。
3干预方式
其一,《精神卫生法》第二十三条“心理咨询人员不能从事精神障碍的治疗、诊断或者心理治疗”及“心理咨询人员如果发现被咨询人员有患精神障碍的可能,必须建议接受咨询的人员去医疗机构就诊,机构必须符合本法规定”等,高校心理专业人员对于精神障碍大学生的工作主要是“发现”与“建议”,而不是直接干预。其二,《精神卫生法》第十六条指出“学校和教师应当与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近亲属沟通学生心理健康情况”,这里强调的是“沟通”。
作为精神卫生知识宣传、心理健康教育的主要阵地,高校必须在《精神卫生法》的基础上进行大学生心理危机干预,从干预机构、干预对象、干预方式等方面进行重新厘定和调整。
第一,心理健康专业人员要对异常学生进行评估,确定为疑似患精神疾病或有严重心理障碍、自杀倾向状况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阻止危险行为,保证学生的人身安全,并将其送至医疗结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同时应及时与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近亲属沟通学生心理健康情况。
第二,对于那些因身边同学出现极端的危机状况而受到影响的学生,学校应该及时将与其有关的同学(同班同学或者舍友等)组织起来,由心理健康专业人员对学生进行心理援助。
三、心理危机干预工作《精神卫生法》的颁发结束了精神卫生领域无法可依的局面,不仅仅是对高校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负责,而且成为指导大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的准绳。高校各项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应当严格恪守相关法律的各项规定,建立、健全制度,做到知法不违法,同时也不能出于担心,不做或少做学生心理咨询,而是要依法调整,探索更合法的形式开展高校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1构建干预体系,完善心理档案
构建并完善“学校—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心理辅导站—班级—宿舍”五级心理危机干预体系。以学校“大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领导小组”为保障,以心理健康教育中心为指导,以心理辅导员、心理委员、宿舍心理护航员为依托,使学生遭遇心理危机时能得到最及时、最有效、最专业、最有利的帮助。
构建心理危机干预体系的同时,必须完善学生心理档案。在坚持知情同意的原则下,对大一新生进行心理健康普查,心理咨询老师根据普测结果筛查出异常学生,与他们逐一访谈,建立和完善其心理档案,并对心理档案实行动态管理。除此之外,每年对曾经被列为异常学生行列的学生进行重新测试,并更新其心理档案;心理健康教育中心要将异常学生的名单及时通知到各系部的心理辅导站;心理辅导站加强学校反馈学生的关注,有针对性地对学生进行干预,防患于未然,并每个月上报心理状况报表;心理委员、宿舍心理护航员对异常学生平日生活和学习状况给予关心和支持,帮助心理异常学生走出阴影。 2开展危机教育,增强识别能力
目前,大学生对心理危机及干预方面的知识缺乏足够的了解,一方面不能发现周边同学发出的心理危机信号,另一方面当出现心理危机事件时,也不能及时处理及求助,导致不良后果的出现。针对这种情况,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增强学生识别心理危机问题的能力。
(1)通过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必(选)修课、专题讲座、校刊、心理健康教育网站、心理健康微博、微信等形式,开展丰富的心理健康教育宣传活动,让学生了解更多的心理健康知识,增强他们的心理保健意识,端正他们对心理咨询的看法,提高学生在遇到困扰时积极处理的能力。
(2)对班主任、心理辅导员、心理委员、宿舍心理护航员进行心理危机干预专题培训,提高他们辨别心理问题的能力。
3明确职责分工,实现医教结合
《精神卫生法》有助于明确各类人员在危机干预中的角色,如在对严重精神障碍大学生的危机干预中,心理咨询老师的职责是“发现”及“建议”,家长或其他监护人的责任是带学生去医疗机构接受专业诊断与治疗,院系相关人员则在此过程中提供协助。
《精神卫生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心理咨询员绝对不能进行精神障碍的诊断、治疗或者从事心理治疗。如果发现接受咨询人员有患精神障碍的可能,那么,必须建议接受咨询的人员去医疗机构就诊,机构必须符合本法规定。”[4]大学生是精神障碍的高发群体,为了更好地预防以及应对此类群体,高校应加强与精神专科医院紧密合作,医院为学生开设绿色通道,在涉及心理危机学生的时候,保证学生能够得到及时的就诊;大学城周边应有专门门诊接待定期接受门诊的在校大学生,一方面有利于个案出行时的人身安全,另一方面也能够督促个案定期就诊,便于学校相关部门了解个案的病情发展状况。
4建立督导制度,提升师资水平
高校心理咨询工作督导制度的建立是大学生心理危机干预的重要举措,也是咨询工作专业性、实践性和特殊性发展的必然要求。当个别心理咨询教师面临危机个案时,督导小组成员集思广益,避免单个人应对危机个案时的无助感。心理咨询工作督导既能促进高校心理咨询教师的个人成长,也能提高心理咨询教师的业务水平以及危机处理的能力。同时心理咨询工作督导可以促使心理咨询教师经验交流,推进心理健康教育工作队伍整体实力的提高。
在《精神卫生法》背景下开展高校心理危机干预工作,是一项复杂艰巨的任务,需要社会、学校和家庭各界共同参与,其目的不是解决一个个心理危机,而是指导大学生更好地与自己、与他人、与社会相适应,悦纳自我、陶冶人格,预防心理危机事件的发生,最终全面促进大学生心理素质的提高。
参考文献:
〖=1〗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M〗.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12.
〖=2〗陈伟辉.对高职大学生心理危机及干预实施方法的思考〖=J〗.新西部(下半月),2007(12).
〖=3〗许敏.《精神卫生法》施行后的学校心理健康教育〖=J〗.西江月,2013(26).
〖=4〗毕玉芳.“医教结合”高校心理健康服务工作的探索〖=J〗.思想理论教育,2013(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