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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第三次分配 新时代 分配制度 协调配套 【中图分类号】F124.7 【文献标识码】A
收入分配公平作为共同富裕远景目标的具体表现,是我国政策制定与实施的价值要求,第三次分配的开展标志着我国收入分配领域在新时代背景下迈入新的发展进程。作为解决贫困问题、缩小贫富差距和实现共同富裕的有效手段,第三次分配是各类社会组织与社会成员在道德力量的作用下,遵循自愿性、公益性、自治性等价值原则,采取捐赠、慈善或志愿活动形式进行的非强制性分配。新时代错综复杂的形势在为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带来一定风险与挑战的同时,也孕育了全面深化改革、优化分配格局与释放消费活力的历史新机遇,尤其需要把握第三次分配的最新特征及其变化趋势,使第三次分配的良好成果充分惠及全体人民。
新时代国家治理和经济社会建设进入新的发展阶段,人民群众对于利益分配、矛盾化解以及精神文明建设产生更高层次的现实需求,这要求完善分配制度与分配方式以最大程度地满足人民群众的合理合法诉求,调动市场、政府、社会的参与积极性,在此基础上补齐当前国家治理的发展短板并强化治理弱项。
首先,从经济社会发展形势来看,新时代背景下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发生转化,需要通过制度保障来缩小不同社会阶层的收入分配差距、实现共同富裕。第三次分配旨在塑造合理的收入分配格局,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求。收入差距较大作为当前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的重要表现,极有可能导致人们难以平等地享有资源、利益与机会,且可能催生出社会成员之间的利益矛盾。这就需要进一步完善收入分配制度,缩小不同群体的收入分配差距,将潜在的制约国家建设与社会发展的矛盾与冲突及时控制在合理的范围以内。构建初次分配、再分配、三次分配协调配套的基础性制度安排,使当前的收入分配制度能够更好反映公平正义的价值理念,并体现人民群众多样化和异质性的利益诉求。同时,实施第三次分配加快社会财富尤其是社会阶层之间的流动,促进先富起来的群体发挥示范作用,引导还未富起来的群体把握发展机遇,为先富带动后富、迈向共同富裕奠定坚实的制度保障。
其次,从国家治理的现实需求来看,当前阶段我国经济社会面临实现高质量发展的机遇与挑战,需要构建初次分配、再分配、三次分配协调配套的基础性制度安排,来调动市场、政府、公众的积极性,实现多个治理主体和多种治理机制的协同合作。第三次分配在同初次分配、再分配保持协调一致的前提下,可以有效补充前两种分配方式。这尤其表现在第三次分配可在政府的监管与引导下,运用社会道德与规范机制,既防范市场机制可能导致的盲目性弊端,塑造和谐有序的参与氛围与环境,又促使政府明确角色定位、及时转变职能,减少不必要的财政支出并激发社会活力。当前我国在扶贫开发、慈善救助、志愿服务等社会事业的建设方面取得显著成效,然而从总体上看,虽然各类企业在发生自然灾害或突发公共事件时能够积极提供社会援助,但较少参与常态化的慈善募捐活动,个人或家庭捐赠与志愿服务的积极性尚未完全调动,慈善机构仍需强化筹集钱款、管理资金以及监督钱款应用等方面的能力。第三次分配通过激发各类治理主体的创新活力实现效率与公平、强制与自愿、法律与道德的平衡,使市场、政府、公民、企业共同成为践行社会责任和推动共同富裕的主体。
最后,从社会成员的普遍意愿来看,新时代背景下人民群众具有更高层次的精神文明需求,更加关注社会公平正义、机会平等与资源均衡分配等议题,第三次分配在更大范围内优化人民群众的收入分配格局,切实提高人民群众的参与感、获得感、公平感。在当前国家治理过程中,我国构建起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公众受益的公共服务协同供给体系,满足了广大人民的基本生活需求,然而不同群体之间仍存在观点分歧与利益冲突,第三次分配的目标指向则在于使改革发展成果更为充分地惠及全体人民,发挥慈善机构在救助困难群体方面的专长,切实改善民生水平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与此同时,经济发展需要构建双循环新发展格局,但资源分配、机会享有、福利发放的不平等可能影响社会成员的创新活力,在一定程度上抑制公眾的消费能力,而第三次分配实际上可以优化收入与分配的结构和布局,推动不同社会群体的资源与机会不断趋于均衡。此外,第三次分配可在促进共同富裕的过程中有效纠正部分错误观念,引导社会公众认识到共同富裕不是绝对公平更不是“劫富济贫”,以制度安排的形式来约束改革发展过程中的“搭便车”行为,既激发人民群众干事创业的积极性,又确保弱势群体的基本生活需求受到妥善对待。
第三次分配作为在新发展阶段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意味着实现社会财富流动与资源机遇分配的均衡化,其实施与推进事关共同富裕远景目标的实现。在新时代背景下,实现三种分配方式有机统一的关键,在于科学认识第三次分配在制度安排、分配形式、运作方式、覆盖范围四个方面的最新变化趋势。
第三次分配的制度保障逐渐强化。进入新时代以来,党和国家更为关注第三次分配和慈善事业的重要作用,从国家战略的高度为其提供重要的制度保障。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首次从基本经济制度建设的维度,将第三次分配规定为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分配制度的重要方式。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进一步强调第三次分配和发展慈善事业的价值与意义,这表明在“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历史交汇期,改革开放的重点任务之一便在于缩小收入分配差距。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十次会议系统提出构建初次分配、再分配和三次分配协调配套的基础性制度安排的论断,释放出“十四五”期间缩小收入差距、实现共同富裕的强烈信号。目前围绕第三次分配的制度设计、政策实施与理论内涵的积极讨论,均主张在开展第三次分配时要坚持鼓励和引导的立场,运用税收优惠或免税政策大力推动各主体的参与。党和国家关于慈善事业发展的规范性文件也为第三次分配的有序开展提供法治保障。2016年3月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8月民政部部务会议通过的《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2020年5月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规范文件相继出台,各地也制定具体的工作细则和实施办法,促进公益捐赠行为的规范化。 第三次分配的分配形式愈益协调化。深入推进经济社会的高质量发展应正确审视地区、行业、领域发展不充分不平衡的问题,全面构建多主体协同网络,提升投入产出效益的高质量,补齐相关体制短板。相较此前阶段,新时代实施第三次分配深度契合高质量发展要求,更加注重其同初次分配、再分配的协调关系。单独依靠初次分配可能会导致市场失灵,再分配的力度过大可能造成社会组织和企业缺少创新力。从现实层面来看,初次分配和再分配在提高居民收入水平、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等方面积累了有效经验,但前两次分配仍未竟全功,如国民经济整体水平提高但高中低收入群体间经济水平仍有较大差距,脱贫攻坚战取得全面胜利但个体性和局部性贫困问题依然有待解决,因此要通过健全系统完备的制度体系来完善三种分配机制。推进初次分配、再分配和第三次分配的协调配套并非整齐划一的同步建设,而是有主次轻重的均衡安排,即初次分配和再分配必须占据主导地位,第三次分配起到弥补二者空缺的作用,必要时还需要政府来监管第三次分配的具体实施过程。
第三次分配的运作方式不断多样化。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精神文明建设水平的提高,企业家和人民群众在物质和精神层面的获得感极大提升,第三次分配在慈善与捐赠之外形成了义工活动、社会救助等新方式。这种志愿服务精神既是改革开放以来先富拉动后富理念的展现,也是新时代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点改革任务。改革开放初期,邓小平同志在会见美国企业家代表团时就曾提出,“一部分地区、一部分人可以先富起来,带动和帮助其他地区、其他的人,逐步达到共同富裕”。新时代人民群众的物质生活得到极大丰富,随之产生更高层次的美好生活需要和道德价值追求,需要第三次分配发挥道德机制的微观性、灵活性、长效性作用,在实现人民群众物质利益需要的同时,塑造并提高各行各业人员的精神文明水平和责任担当素养。
第三次分配的覆盖范围更加全面化。第三次分配此前大致涉及教育、扶贫、救济等传统领域,通过企业家的自发性、公益性、自治性行动为前两次分配提供有益补充。我国教育、扶贫、救济领域在再分配机制的作用下得到长足进步,取得了脱贫攻坚战全面胜利,实现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但在新发展阶段,不平衡不充分问题仍然制约着经济社会发展质量的提升。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要求供给与需求保持动态平衡,医疗科学、环境保护、体育强国建设、文化建设、绿色经济、数字治理等领域也需要社会组织的积极参与,任一领域和环节的落后与不足都可能影响整体效能的发挥。因此新时代背景下第三次分配的覆盖范围逐渐增大,实现了对于基础议题和特殊议题的整体涵盖,既重点处理居于国家改革发展核心位置的民生保障、区域协调、贫富差距缩小等议题,又借助现代网络技术统筹安排科技创新、医疗改革、社会服务、生态保障等领域的要素分配。人民群众作为国家经济发展的受益者与慈善事业的实际参与者,通过募捐、志愿服务、慈善活动等途径推进社会财富的跨阶层流动。
第三次分配作为缩小贫富差距和实现共同富裕的重要方式,有效满足了当前我国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与人民群众的美好生活需求。构建初次分配、再分配、三次分配协调配套的基础性制度安排,对于调动各主体的参与积极性、满足人民群众获得感以及塑造正确社会价值观有着深远影响。
其一,有助于提高人民群众总体福祉水平,确保人民群众平等且有尊严地共享改革发展成果。人民群众平等地享有经济、政治、社会领域的资源、机会与利益,是开展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实现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根本出发点和最终归宿。从长期来看,再分配虽然在一定阶段内能够通过税收、转移支付、社会保障等方式维护低收入群体的基本生活需求,但由于当前低收入群体的人口基数仍然较大,这种以直接帮扶为特征的分配方式难以完全涵盖其利益诉求。因此需要广泛调动企业、社会组织和民众的力量,在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生活需求的基础上灵活地满足其美好生活需要。第三次分配的核心要义在于通过社会机制的作用,缩小当前不同职业或阶层之间的收入差距,使社会财富在高收入群体、中等收入群体和低收入群体之间充分流动。这种灵活的分配形式既有益于提升低收入群体的收入水平并满足其生活需求,又能促使高收入群体积极投入慈善捐款、筹集物资、社会援助等活动,在激发个人和企业财富创造动力的同时更好地实现其自身价值,彰显其奉献精神和责任担当;可进一步提高中等收入群体在慈善捐赠中的比重,为中等收入群体的收入增长开拓发展空间,推动社会福利的全面覆盖和广大群体的普遍受益。
其二,有助于在自愿基础上形成广济善助、共济互助的社会道德理念,提高社会成员的凝聚力并弥合潜在的利益矛盾与冲突。先进的财富伦理观念是各类主体有序参与经济社会活动的必要支柱,更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某些行业发展中存在的侵权、偷税、漏税等问题以及慈善事业发展中的索捐、施舍、作秀、舆论绑架等乱象,很大程度上是由于部分企业、个人和社会机构没有形成正确的金钱价值观念,缺乏必要的社会道德机制对其进行调整和引导。因此需要树立正确的社会道德观并纠正一些错误看法,以观念的先导作用引领各类经济行动的合理有序。第三次分配的一项独特效能在于既维护不同群体的物质利益需求,又诉诸良好经济社会氛围的塑造,促使全社会共同践行公益精神和社会责任。這种分配形式同样增强社会的整体凝聚力,消除部分群体的心理落差,有效化解不同阶层人士之间可能存在的紧张关系和矛盾冲突,总体上增进社会和谐与秩序稳定。
其三,有助于加快政府职能转变进程,促使政府更好调节利益关系,保证人民群众经济社会活动的有序进行。政府职能转变的前提是政府清晰认知自身角色定位和职责范围,注重从经济社会生活的管理者转变为经济行为的引导者、监管者和服务者。政府在合理的范围内行使自身职权,既不缺位又不越位,能够使各类经济主体保持参与活力,增加经济社会活动的整体效益。就经济社会发展尤其是慈善志愿活动而言,当前某些领域仍存在政府缺位的状况,公益性社会组织的运作依然较大程度上受到再分配的影响,有待形成完备的机构登记、管理监督、信息公开等机制,这导致经济生活秩序可能在少数人的恶意竞争下遭受破坏,关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慈善事业也易于变成少数人谋取私利的工具。第三次分配虽然是以社会力量为主导的分配形式,但其内在地需要政府发挥合理监管作用,塑造竞争有序、程序公正、持续消费的经济发展环境。 其四,有助于在制度层面纳入不同群体的差异化诉求,使国家制度更为动态持续地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和推进共同富裕。制度建设可从根本意义上保障、塑造、规范与引导经济社会活动,集中表现了特定时期内定型化和成熟化的治理经验。当前公众对美好生活的期待与实际生活条件存在一定差距,他们的利益诉求也并非千篇一律,第三次分配的关键原则便是客观看待不同利益群体的异质性需求,对其具体分析、灵活施策、精准处理,分类型地提高人民群众的获得感,使现有制度体系更为规范地容纳多样性与差异性诉求。对于因自身能力受限而影响收入水平的群体,第三次分配可推动慈善机构或个人积极参与社会援助工作,同时鼓励企业针对弱势群体增设适当数量的岗位,为弱势群体赋能。对于因相关配套支持措施落实不到位而影响生活质量的群体,第三次分配能发挥社会组织监督优势来反馈政策实施效果,促使相关职能部门深入基层调研社情民意,切实掌握医疗水平、教育改革、住房保障、养老育幼、食品安全状况,从源头上精准识别民生改善过程中的不利因素并迅速形成解决方案。对于生活需求得到基本满足且具有更高价值追求的群体,第三次分配可有效调动社会成员共同参与公益事业,形成人人都是参与者和受益者的良好局面,通過推动慈善、捐赠、募捐过程的公开化与透明化,最大程度地保障募捐主体的公益热忱并构建社会信任网络。
(作者为吉林大学行政学院副院长,吉林大学廉政研究院副院长、教授、博导,中国政治学会副秘书长)
【参考文献】
①韩保江:《“十四五”〈纲要〉新概念:读懂“十四五”的100个关键词》,北京:人民出版社,2021年。
②厉以宁:《经济与改革》,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19年。
③郑永年:《中国的当下与未来:读懂我们的现实处境与30年大趋势》,北京:中信出版社,2019年。
④魏尚进:《寻找经济最优解》,上海:东方出版中心有限公司,2021年。
⑤杨娟:《马克思主义分配正义视域下中国贫富差距问题研究》,上海:上海社会科学出版社,2021年。
⑥邓国胜:《第三次分配的价值与政策选择》,《人民论坛》,2021年第24期。
⑦马雪松:《论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制度体系的功能建构》,《南京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4期。
⑧马雪松:《现代国家建设视域下改革发展成果共享的均衡机制》,《学习与探索》,2015年第1期。
责编/李丹妮 美编/李祥峰
收入分配公平作为共同富裕远景目标的具体表现,是我国政策制定与实施的价值要求,第三次分配的开展标志着我国收入分配领域在新时代背景下迈入新的发展进程。作为解决贫困问题、缩小贫富差距和实现共同富裕的有效手段,第三次分配是各类社会组织与社会成员在道德力量的作用下,遵循自愿性、公益性、自治性等价值原则,采取捐赠、慈善或志愿活动形式进行的非强制性分配。新时代错综复杂的形势在为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带来一定风险与挑战的同时,也孕育了全面深化改革、优化分配格局与释放消费活力的历史新机遇,尤其需要把握第三次分配的最新特征及其变化趋势,使第三次分配的良好成果充分惠及全体人民。
新时代第三次分配的重要意义
新时代国家治理和经济社会建设进入新的发展阶段,人民群众对于利益分配、矛盾化解以及精神文明建设产生更高层次的现实需求,这要求完善分配制度与分配方式以最大程度地满足人民群众的合理合法诉求,调动市场、政府、社会的参与积极性,在此基础上补齐当前国家治理的发展短板并强化治理弱项。
首先,从经济社会发展形势来看,新时代背景下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发生转化,需要通过制度保障来缩小不同社会阶层的收入分配差距、实现共同富裕。第三次分配旨在塑造合理的收入分配格局,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求。收入差距较大作为当前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的重要表现,极有可能导致人们难以平等地享有资源、利益与机会,且可能催生出社会成员之间的利益矛盾。这就需要进一步完善收入分配制度,缩小不同群体的收入分配差距,将潜在的制约国家建设与社会发展的矛盾与冲突及时控制在合理的范围以内。构建初次分配、再分配、三次分配协调配套的基础性制度安排,使当前的收入分配制度能够更好反映公平正义的价值理念,并体现人民群众多样化和异质性的利益诉求。同时,实施第三次分配加快社会财富尤其是社会阶层之间的流动,促进先富起来的群体发挥示范作用,引导还未富起来的群体把握发展机遇,为先富带动后富、迈向共同富裕奠定坚实的制度保障。
其次,从国家治理的现实需求来看,当前阶段我国经济社会面临实现高质量发展的机遇与挑战,需要构建初次分配、再分配、三次分配协调配套的基础性制度安排,来调动市场、政府、公众的积极性,实现多个治理主体和多种治理机制的协同合作。第三次分配在同初次分配、再分配保持协调一致的前提下,可以有效补充前两种分配方式。这尤其表现在第三次分配可在政府的监管与引导下,运用社会道德与规范机制,既防范市场机制可能导致的盲目性弊端,塑造和谐有序的参与氛围与环境,又促使政府明确角色定位、及时转变职能,减少不必要的财政支出并激发社会活力。当前我国在扶贫开发、慈善救助、志愿服务等社会事业的建设方面取得显著成效,然而从总体上看,虽然各类企业在发生自然灾害或突发公共事件时能够积极提供社会援助,但较少参与常态化的慈善募捐活动,个人或家庭捐赠与志愿服务的积极性尚未完全调动,慈善机构仍需强化筹集钱款、管理资金以及监督钱款应用等方面的能力。第三次分配通过激发各类治理主体的创新活力实现效率与公平、强制与自愿、法律与道德的平衡,使市场、政府、公民、企业共同成为践行社会责任和推动共同富裕的主体。
最后,从社会成员的普遍意愿来看,新时代背景下人民群众具有更高层次的精神文明需求,更加关注社会公平正义、机会平等与资源均衡分配等议题,第三次分配在更大范围内优化人民群众的收入分配格局,切实提高人民群众的参与感、获得感、公平感。在当前国家治理过程中,我国构建起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公众受益的公共服务协同供给体系,满足了广大人民的基本生活需求,然而不同群体之间仍存在观点分歧与利益冲突,第三次分配的目标指向则在于使改革发展成果更为充分地惠及全体人民,发挥慈善机构在救助困难群体方面的专长,切实改善民生水平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与此同时,经济发展需要构建双循环新发展格局,但资源分配、机会享有、福利发放的不平等可能影响社会成员的创新活力,在一定程度上抑制公眾的消费能力,而第三次分配实际上可以优化收入与分配的结构和布局,推动不同社会群体的资源与机会不断趋于均衡。此外,第三次分配可在促进共同富裕的过程中有效纠正部分错误观念,引导社会公众认识到共同富裕不是绝对公平更不是“劫富济贫”,以制度安排的形式来约束改革发展过程中的“搭便车”行为,既激发人民群众干事创业的积极性,又确保弱势群体的基本生活需求受到妥善对待。
新时代第三次分配呈现的新变化趋势
第三次分配作为在新发展阶段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意味着实现社会财富流动与资源机遇分配的均衡化,其实施与推进事关共同富裕远景目标的实现。在新时代背景下,实现三种分配方式有机统一的关键,在于科学认识第三次分配在制度安排、分配形式、运作方式、覆盖范围四个方面的最新变化趋势。
第三次分配的制度保障逐渐强化。进入新时代以来,党和国家更为关注第三次分配和慈善事业的重要作用,从国家战略的高度为其提供重要的制度保障。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首次从基本经济制度建设的维度,将第三次分配规定为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分配制度的重要方式。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进一步强调第三次分配和发展慈善事业的价值与意义,这表明在“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历史交汇期,改革开放的重点任务之一便在于缩小收入分配差距。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十次会议系统提出构建初次分配、再分配和三次分配协调配套的基础性制度安排的论断,释放出“十四五”期间缩小收入差距、实现共同富裕的强烈信号。目前围绕第三次分配的制度设计、政策实施与理论内涵的积极讨论,均主张在开展第三次分配时要坚持鼓励和引导的立场,运用税收优惠或免税政策大力推动各主体的参与。党和国家关于慈善事业发展的规范性文件也为第三次分配的有序开展提供法治保障。2016年3月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8月民政部部务会议通过的《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2020年5月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规范文件相继出台,各地也制定具体的工作细则和实施办法,促进公益捐赠行为的规范化。 第三次分配的分配形式愈益协调化。深入推进经济社会的高质量发展应正确审视地区、行业、领域发展不充分不平衡的问题,全面构建多主体协同网络,提升投入产出效益的高质量,补齐相关体制短板。相较此前阶段,新时代实施第三次分配深度契合高质量发展要求,更加注重其同初次分配、再分配的协调关系。单独依靠初次分配可能会导致市场失灵,再分配的力度过大可能造成社会组织和企业缺少创新力。从现实层面来看,初次分配和再分配在提高居民收入水平、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等方面积累了有效经验,但前两次分配仍未竟全功,如国民经济整体水平提高但高中低收入群体间经济水平仍有较大差距,脱贫攻坚战取得全面胜利但个体性和局部性贫困问题依然有待解决,因此要通过健全系统完备的制度体系来完善三种分配机制。推进初次分配、再分配和第三次分配的协调配套并非整齐划一的同步建设,而是有主次轻重的均衡安排,即初次分配和再分配必须占据主导地位,第三次分配起到弥补二者空缺的作用,必要时还需要政府来监管第三次分配的具体实施过程。
第三次分配的运作方式不断多样化。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精神文明建设水平的提高,企业家和人民群众在物质和精神层面的获得感极大提升,第三次分配在慈善与捐赠之外形成了义工活动、社会救助等新方式。这种志愿服务精神既是改革开放以来先富拉动后富理念的展现,也是新时代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点改革任务。改革开放初期,邓小平同志在会见美国企业家代表团时就曾提出,“一部分地区、一部分人可以先富起来,带动和帮助其他地区、其他的人,逐步达到共同富裕”。新时代人民群众的物质生活得到极大丰富,随之产生更高层次的美好生活需要和道德价值追求,需要第三次分配发挥道德机制的微观性、灵活性、长效性作用,在实现人民群众物质利益需要的同时,塑造并提高各行各业人员的精神文明水平和责任担当素养。
第三次分配的覆盖范围更加全面化。第三次分配此前大致涉及教育、扶贫、救济等传统领域,通过企业家的自发性、公益性、自治性行动为前两次分配提供有益补充。我国教育、扶贫、救济领域在再分配机制的作用下得到长足进步,取得了脱贫攻坚战全面胜利,实现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但在新发展阶段,不平衡不充分问题仍然制约着经济社会发展质量的提升。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要求供给与需求保持动态平衡,医疗科学、环境保护、体育强国建设、文化建设、绿色经济、数字治理等领域也需要社会组织的积极参与,任一领域和环节的落后与不足都可能影响整体效能的发挥。因此新时代背景下第三次分配的覆盖范围逐渐增大,实现了对于基础议题和特殊议题的整体涵盖,既重点处理居于国家改革发展核心位置的民生保障、区域协调、贫富差距缩小等议题,又借助现代网络技术统筹安排科技创新、医疗改革、社会服务、生态保障等领域的要素分配。人民群众作为国家经济发展的受益者与慈善事业的实际参与者,通过募捐、志愿服务、慈善活动等途径推进社会财富的跨阶层流动。
新时代第三次分配的新利好
第三次分配作为缩小贫富差距和实现共同富裕的重要方式,有效满足了当前我国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与人民群众的美好生活需求。构建初次分配、再分配、三次分配协调配套的基础性制度安排,对于调动各主体的参与积极性、满足人民群众获得感以及塑造正确社会价值观有着深远影响。
其一,有助于提高人民群众总体福祉水平,确保人民群众平等且有尊严地共享改革发展成果。人民群众平等地享有经济、政治、社会领域的资源、机会与利益,是开展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实现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根本出发点和最终归宿。从长期来看,再分配虽然在一定阶段内能够通过税收、转移支付、社会保障等方式维护低收入群体的基本生活需求,但由于当前低收入群体的人口基数仍然较大,这种以直接帮扶为特征的分配方式难以完全涵盖其利益诉求。因此需要广泛调动企业、社会组织和民众的力量,在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生活需求的基础上灵活地满足其美好生活需要。第三次分配的核心要义在于通过社会机制的作用,缩小当前不同职业或阶层之间的收入差距,使社会财富在高收入群体、中等收入群体和低收入群体之间充分流动。这种灵活的分配形式既有益于提升低收入群体的收入水平并满足其生活需求,又能促使高收入群体积极投入慈善捐款、筹集物资、社会援助等活动,在激发个人和企业财富创造动力的同时更好地实现其自身价值,彰显其奉献精神和责任担当;可进一步提高中等收入群体在慈善捐赠中的比重,为中等收入群体的收入增长开拓发展空间,推动社会福利的全面覆盖和广大群体的普遍受益。
其二,有助于在自愿基础上形成广济善助、共济互助的社会道德理念,提高社会成员的凝聚力并弥合潜在的利益矛盾与冲突。先进的财富伦理观念是各类主体有序参与经济社会活动的必要支柱,更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某些行业发展中存在的侵权、偷税、漏税等问题以及慈善事业发展中的索捐、施舍、作秀、舆论绑架等乱象,很大程度上是由于部分企业、个人和社会机构没有形成正确的金钱价值观念,缺乏必要的社会道德机制对其进行调整和引导。因此需要树立正确的社会道德观并纠正一些错误看法,以观念的先导作用引领各类经济行动的合理有序。第三次分配的一项独特效能在于既维护不同群体的物质利益需求,又诉诸良好经济社会氛围的塑造,促使全社会共同践行公益精神和社会责任。這种分配形式同样增强社会的整体凝聚力,消除部分群体的心理落差,有效化解不同阶层人士之间可能存在的紧张关系和矛盾冲突,总体上增进社会和谐与秩序稳定。
其三,有助于加快政府职能转变进程,促使政府更好调节利益关系,保证人民群众经济社会活动的有序进行。政府职能转变的前提是政府清晰认知自身角色定位和职责范围,注重从经济社会生活的管理者转变为经济行为的引导者、监管者和服务者。政府在合理的范围内行使自身职权,既不缺位又不越位,能够使各类经济主体保持参与活力,增加经济社会活动的整体效益。就经济社会发展尤其是慈善志愿活动而言,当前某些领域仍存在政府缺位的状况,公益性社会组织的运作依然较大程度上受到再分配的影响,有待形成完备的机构登记、管理监督、信息公开等机制,这导致经济生活秩序可能在少数人的恶意竞争下遭受破坏,关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慈善事业也易于变成少数人谋取私利的工具。第三次分配虽然是以社会力量为主导的分配形式,但其内在地需要政府发挥合理监管作用,塑造竞争有序、程序公正、持续消费的经济发展环境。 其四,有助于在制度层面纳入不同群体的差异化诉求,使国家制度更为动态持续地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和推进共同富裕。制度建设可从根本意义上保障、塑造、规范与引导经济社会活动,集中表现了特定时期内定型化和成熟化的治理经验。当前公众对美好生活的期待与实际生活条件存在一定差距,他们的利益诉求也并非千篇一律,第三次分配的关键原则便是客观看待不同利益群体的异质性需求,对其具体分析、灵活施策、精准处理,分类型地提高人民群众的获得感,使现有制度体系更为规范地容纳多样性与差异性诉求。对于因自身能力受限而影响收入水平的群体,第三次分配可推动慈善机构或个人积极参与社会援助工作,同时鼓励企业针对弱势群体增设适当数量的岗位,为弱势群体赋能。对于因相关配套支持措施落实不到位而影响生活质量的群体,第三次分配能发挥社会组织监督优势来反馈政策实施效果,促使相关职能部门深入基层调研社情民意,切实掌握医疗水平、教育改革、住房保障、养老育幼、食品安全状况,从源头上精准识别民生改善过程中的不利因素并迅速形成解决方案。对于生活需求得到基本满足且具有更高价值追求的群体,第三次分配可有效调动社会成员共同参与公益事业,形成人人都是参与者和受益者的良好局面,通過推动慈善、捐赠、募捐过程的公开化与透明化,最大程度地保障募捐主体的公益热忱并构建社会信任网络。
(作者为吉林大学行政学院副院长,吉林大学廉政研究院副院长、教授、博导,中国政治学会副秘书长)
【参考文献】
①韩保江:《“十四五”〈纲要〉新概念:读懂“十四五”的100个关键词》,北京:人民出版社,2021年。
②厉以宁:《经济与改革》,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19年。
③郑永年:《中国的当下与未来:读懂我们的现实处境与30年大趋势》,北京:中信出版社,2019年。
④魏尚进:《寻找经济最优解》,上海:东方出版中心有限公司,2021年。
⑤杨娟:《马克思主义分配正义视域下中国贫富差距问题研究》,上海:上海社会科学出版社,2021年。
⑥邓国胜:《第三次分配的价值与政策选择》,《人民论坛》,2021年第24期。
⑦马雪松:《论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制度体系的功能建构》,《南京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4期。
⑧马雪松:《现代国家建设视域下改革发展成果共享的均衡机制》,《学习与探索》,2015年第1期。
责编/李丹妮 美编/李祥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