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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过错责任原则有其特定的价值蕴涵,它的产生使侵权责任法的哲学基础由矫正正义转向矫正正义与分配正义并存。与环境侵权制度相比,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在保护法益、环境保护方式、调整范围、请求权基础、权利主体及原被告强弱地位等方面均存在不同特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问题本质上是一个公法问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并不符合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法理与价值取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应采过错责任原则,而不是无过错责任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