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罪既遂标准的类型化研究

来源 :华北电力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a2619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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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客体侵害或者危险说”是目前判定犯罪既遂标准最强有力的学说,但我国对于受贿罪既遂标准的争论却始终没有停歇。究其原因,主要是在受贿罪侵害的客体存在疑问。“职务及职务行为的不可交换性”作为受贿罪客体,既适当的限制了受贿罪的处罚范围,又直观地揭示了权力交换的违法性,因此是其既遂判定的最佳标准。在此新标准下,对于困扰学术界与实务界的各种类型的受贿罪既遂也便有了新的答案。申言之,直接受贿中,受贿人收取财物则为既遂;索贿中,索要财物的意思表示予以完整表达,则为既遂;居间受贿中,“收受财物+承诺不正当利益”或“索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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